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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7日 星期二

「趁災造謠」罪大惡極 應速告發究辦

羅承宗(作者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5.10.06

花蓮災變上了國際版面,在國人攜手救災、共譜舉世動人故事之際,各種悖離事實、臭不可聞的謠言卻在大量孳生,經由網路快速蔓延,煽惑國內人心,影響國際觀瞻,政府不宜輕忽。

就法而論,社會秩序維護法可謂年久失修、法律效果難有痛癢,而「趁災造謠」則是完全不同量級的惡行。依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本條的立法宗旨,旨在採取刑事手段制裁對付趁災造謠的諸多惡行,以防杜不實災害救助資訊的散播,避免致生公眾或他人更大的恐慌及損害。

再參酌台南地方法院一〇九年度簡字第九九三號刑事判決意旨,趁災造謠將造成民眾恐慌暨對政府不滿情緒,足生損害於公眾及政府。導致中央政府相關部會必須額外浪費資源向廣大國民闢謠、澄清,爾等行為實屬惡劣,當應給予較為嚴厲之非難。

「趁災造謠」絕非言論自由範疇,已構成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三條所規定的犯罪。綜上,不論中央或地方公務員,執行救災職務時若得知有犯罪嫌疑,應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發。

在當前高度資訊化社會裡,政府機關澄清闢謠一千次,也抵擋不住謠言轉傳的速度及其為害之烈。面對操弄不實災害謠言的不肖份子,政府須積極面對,勇於告發,以正人心,以平民怨,以阻謠言分化我們的團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