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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1日 星期五

憲法小常識/立法權並非獨大的權利

許惠峰(作者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系教授、永社社員)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6.08.21

近來立法院韓院長對於行政院卓院長拒絕副署立法院通過之法案,質疑「誰給行政院這樣子的權利?」,並嗆「執政權再大,都大不過憲法」,顯然欠缺憲法常識,令人不解!

一、憲政僵局民意解決

民主法治國家雖然立法院是民意代表機關,但並非是代表民意的唯一機關,行政權由總統及其任命的行政院長,分工合作共同行使,民選總統同樣具有民意基礎,因此行政權與立法權意見不一致,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已有「行政院長不信任案」及「解散立法院」的解決機制,藉由此一機制重新選舉,訴諸最新民意,因此在憲政架構下,行政權與立法權沒有誰獨大的問題,雙方若有僵局,最後的解套機制即是改選國會。

二、權力分立相互制衡

我國憲法立法當時雖為五權憲法架構,然而經過在台灣的憲法實踐過程中,透過大法官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早已於一九九六年確立「權利分立」原則,後經二〇〇〇年釋字第四九九號之解釋,進一步確立「相互制衡」之原則,因此依照現行的憲政體制,確實沒有一個權利可以獨大,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分工及制衡,本質上即在避免一個權利獨大。

三、行政權及立法權相互制衡

憲法第七十條載明「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出之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此外,憲法第卅七條已明文行政院長對於法案之副署權,此一權利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二項更已明文「除了總統的人事命令以及立法院的解散命令」,不需經行政院長副署外,其餘事項仍適用憲法第卅七條,再次肯認行政院長的副署權,其本意乃在於行政院為國家最高之行政機關,法案是否有窒礙難行之處?執行機關本有審酌之權,倘若任由立法機關透過立法干預行政權之行使,即已破壞權力分立之制度,故憲法設有行政院長之副署權,以資制衡。

綜上,行政院長行使副署權本為憲法上所賦予之權利,何來行政權獨大之問題,倘若行政權對於立法權所通過之法律不從「是否有益於國家發展」之角度思考,全盤加以接受,反而破壞三權分立「相互制衡」之憲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