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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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押超過170天的李明哲,已於湖南岳陽中級法院審判,不僅網路公開直播,李本人也當庭認罪,並指稱中國執法機關完全是文明辦案,並未有遭強暴脅迫之情事。如此的自認己罪,實看不出是基於自由意志,反凸顯中國刑事司法迫害人權之一面,而更大的危機是,只要此例一開,所有台灣人只要進入中國境內,都將成為潛在的顛覆中國國家政權之犯罪者。
於1997年,中國刑法修正時,將原先的反革命罪,轉化成所謂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即依中國刑法第105條第1項,只要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只是單純參與,也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根據同條第2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者,亦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重大者,甚至可處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於實施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的構成要件,諸如組織、策劃、造謠,尤其是顛覆國家政權與推翻社會主義等等,皆屬於極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就成為箝制言論與表現自由的工具與手段。也因此,即便如劉曉波於2008年發表極為溫和的零八憲章,亦被以此等罪名訴追與定罪,並遭監禁與軟禁至病死,致讓人不勝唏噓。
而原本依據中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只要辯護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引誘證人偽證,就可處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如過去,薄熙來於重慶打黑期間,律師李庄於其辯護的黑幫老大案件,被告竟反咬律師叫其翻供不認罪,就使李庄因此被判教唆偽證罪。也因此,中國刑案律師,就猶如走在鋼索之上,致動輒得咎。更慘的是,於這幾年,執法機關對於所謂的維權律師,更動用到刑罰極重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中國律師的處境,就顯得更加艱難。故於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審理,雖屬於強制辯護案件,但被法院指定的律師,為了避免自己也陷入顛覆國家政權罪的指責,也就只能鼓勵被告認罪,如此的辯護權保障,實就只是一種形式。
至於顛覆與煽動國家政權罪,其處罰的對象,雖不分本國人與外國人,但若外國人因此罪被逮捕、起訴與判刑,中國法院有很大的可能性,會依據其刑法第35條,直接將之驅逐出境,致不會有實際的懲罰效果。但由於台灣人,不被中國界定是外國人,故一旦涉及此罪而被判刑,就沒有驅逐出境之適用,致必定受監禁。
又依據中國刑法第8條,外國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國民犯罪,若屬於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如顛覆國家政權罪,除非行為所在地法律不處罰,否則,仍為中國刑法效力所及。惟因他國,尤其是強調人權保障的國家,鮮少有這類罪名存在,故就中國的法律層面,就難以此罪來強加於外國人身上。
但就台人而言,卻因不是外國人之故,即便在台灣這片土地,不要說是主張台獨,而是只要對中國政權有任何批評的言行、舉動,一旦進入對岸,都可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加以逮捕與審判,這也是為何李明哲案,國人必須給予最大聲援之原因。更重要的是,我國政府,實不能再以鴕鳥心態面對,畢竟,對強權者的卑躬屈膝,只會助長更大、更多的不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