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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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全代會即將展開,已有多數黨代表連署要求蔡英文總統特赦前總統陳水扁。只是關於此爭議,既有政治的考量,更有法律的障礙,致使主事者有所顧忌。
目前特赦最大的障礙,乃出現於赦免法第三條,即受罪刑宣告經特赦者,除非情節特殊,致得將罪刑宣告為無效,否則,僅能免除刑之執行。由於此條文,並未如赦免法第二條第二款,即大赦之效力,亦及於未受罪刑宣告者的追訴權消滅之規定,就使特赦能否及於未被起訴或未被判刑者,出現疑義。而由於陳前總統尚有案件處於停止審判,甚至偵查狀態,蔡英文總統若將特赦用之於這類案件,不僅是以總統特權取代法官審判權,似乎也是種有罪推定,以致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或許,一個可以解釋的空間,在於憲法與赦免法對於總統的此等特權,只規定法律效果,卻未明文要件與範圍,故關於特赦的對象,就無法排除繫屬於法院,甚至尚未被起訴的案件,致可以追訴權消滅為由來為赦免。只是動用特赦,乃是對司法權的否定,於現今,到底是用以為法外開恩之工具,還是用之於翻轉個案不正義的手段,肯定無法劃出一條清楚的界線。
如以扁案來說,於整個刑事程序瑕疵重重,且一再暴露司法人員的恣意與專斷下,陳前總統到底是罪有應得的貪瀆犯,抑或是政治迫害的犧牲者,實已令人感到模糊。不管如何,從扁案所暴露的司法弊端,原可做為司法改革的重要參考與指標,卻在今年司改國是會議一開始,就被總統府以不談個案迴避,既使會議討論有如天馬行空,也可能錯失改革的最佳契機。
故面對這些涉及違法的判決,只能求之於再審與非常上訴。但關於前者,聲請者須能提出新事證,後者僅能看檢察總長的臉色,門檻皆非常高;再加以司法難以期待自我糾正下,要走非常救濟途徑來翻轉,實有相當大的難度,致又得回到棘手的特赦決定之上。
而在現任總統,或基於法律因素,或有更多的政治考量,致遲遲不敢特赦,讓第一線的矯治機關,時時得揣摩上意,致會遭受不中立、不依法之質疑,這絕非法治國家該有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