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6.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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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政體制上,並無國會改選內閣需總辭的規定與慣例,應遵循民主憲政體制。(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
修憲前的大法官釋字第三八七號解釋認為,行政院院長既須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且對立法院負政治責任,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之原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自應辭職;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揭示,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辭職,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這兩號大法官解釋在九七年修憲後,因行政院長之任命無需經立法院同意,其解釋憲法的基礎已然不同,因此無法成為國會改選後行政院長應辭職的當然理由。
參考同樣採行「雙首長制」的法國憲政制度,現行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共和國總統任命總理,並依總理提出政府總辭,免其職務」,也就是說,總理為總統任命,不需經國會同意,因此法國憲法也未規定國會改選,內閣應總辭。
我國在九七年修憲後,並沒有國會改選,行政院長應辭職的「憲政慣例」,例如:二○○八年一月國會改選,時任總統陳水扁退回行政院總辭案,即行政院長未因國會改選而辭職;二○一五年十一月九合一地方選舉,總統馬英九批准行政院長江宜樺辭職,行政院長因地方選舉(非國會改選)辭職,足見我國現行憲政體制上,並沒有國會改選,內閣需總辭的規定與慣例,各政黨可有政治計算,但仍應遵循民主憲政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