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6.01.07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08589711931366
陸續有民眾在國民黨立委候選人看板上張貼「馬英九強力推薦」或「國民黨徽」貼紙,遭警方依「毀損罪」送辦。但在國民黨籍候選人的看版上,貼上「馬英九強力推薦」或「國民黨徽」,應不構成毀損罪,檢警應確實「依法行政」,切勿執法過當。
刑法第三四五條「毀損罪」的構成要件,必須要造成別人的物品「敗壞」,使其至少喪失一部分的效用,始能成立。依據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非字第三十四號判例指明:「刑法第三四五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
就法論法,民眾的「貼紙行為」,若未造成候選人廣告物「敗壞」,只需稍加清理,可回覆原狀,就不構成毀損罪。況且既為國民黨提名的候選人,被貼上國民黨徽或國民黨籍總統馬英九推薦等語,應無「敗壞」國民黨立委競選廣告之功能,即無從構成毀損罪,因此檢警應注意發動偵查的合法性及執法的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