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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3日 星期六

廉政委員會號令政風處 怪哉!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聯合新聞網/民意論壇 2015.06.12
http://udn.com/news/story/7339/974185

台北市廉政委員會公布五大案調查報告,並建請市府移送法務部及監察院為處理,致讓人有草草了事之感。事實上,廉委會從設立至今,其定位與客觀性,一直備受質疑。

柯文哲市長所設立的台北市廉政透明委員會,乃脫胎至郝龍斌市長時代的廉政肅貪中心,不同的是,肅貪中心的委員有超過一半為市府官員,廉委會則僅有三分之一。故若從組織結構來看,目前的廉委會似較具他律性,只是這些外部委員仍是由市府所聘任,能否免於首長的恣意決定,實也屬未知。

由於廉委會的設立並無法律授權,就僅屬臨時性、任務性的編組。惟不管是台北市過去的肅貪中心,還是現在的廉委會,皆已將之當成是常設性組織,甚至在北市府頒布的設置要點裡,還規定委員的任期,實已嚴重違反機關法定之原則。

又廉委會設置要點,雖有準用行政程序法的迴避規定,期保持委員會運作的獨立與中立性,亦要求委員對於會議事項與決議內容應負保密義務,以免在案件尚未終結前,因資訊的過早曝光致侵害個人隱私,甚或讓有心者去隱匿或湮滅證據。惟因廉委會本就是體制外機關,此等要求就僅具有宣示作用,致難以拘束委員將相關資料與調查進度,向媒體提前放送。這就難免於公正性之質疑,致易落入政治鬥爭的口實。

更值關注的是,台北市政府本就有政風處,來為機關內公務員貪瀆不法之發掘,廉委會的設立會與之衝突,卻因市長為召集人之故,致使政風處得完全聽命於廉委會。如此結果,使得原本該主動出擊的政風機構反趨於被動,明明是法律所規定的防貪機關,卻得受制於非法定機關,也使廉委會反成法制外的違章建築,相當諷刺。

在廉委會的調查報告出爐後,因其不具法定地位,就算查有不法事證,仍須向廉政署、調查局、檢察官,或監察院等機關舉發,才能啟動刑事偵查或行政調查,與一般檢舉無異。

此正凸顯,我國明明已有諸多反貪機制,行政首長卻又於法律之外設立廉政機構,不僅造成多頭馬車,無形中也暴露出對現有肅貪機關的不信任,這絕非法治國家該有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