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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1日 星期一

愛爾蘭的公投值得借鏡

王思為(永社理事、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

民報/專欄 2015.05.3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0f9e557-3c40-4a8e-b418-43ab9ba6a997

愛爾蘭於今年5月22日的07:00到22:00舉辦了兩項憲法修正案的公民投票,分別是關於憲法第41條中加入「婚姻平權」的字句(Marriage may be contracted in accordance with law by two persons without distinction as to their sex)與憲法第12條第4項第1款將「總統候選人最低年齡」由原本的35歲降低為21歲的議案;本次的投票率大約六成,關於婚姻平權的修正案以62.07%的贊成票數通過,不過關於總統候選資格年齡降低的修正案則以73.06%的反對票被駁回。

雖然世界上已經有二十幾個國家允許同性婚姻,但是愛爾蘭卻是全世界第一個經由公投決定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因此特別受到國際上矚目。由於愛爾蘭的憲法修正案必須經過公民投票程序的批准,屬於「強制性公投」,而憲法第41條係規定「家庭」,因此同性婚姻必須透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才能合法化,此乃愛爾蘭舉辦該項公投的原因。

在此順便藉由這次機會,讓我們來看看愛爾蘭的公投制度是如何運作的。

負責舉辦公投選務的機關

「環境、遺產與地方政府部」為負責公投舉辦的中央部會,該部頒布命令指定公投投票日暨投票時段。公投日多為星期三、星期四或星期五(僅有一次為星期六),每次公投的投票時段並不固定,可於上午七點至下午十點半之間提供選民至少十二個小時的投票時間。

環境、遺產與地方政府部於頒布上述命令時會指派一名「公投監察官」負責公投的全程選務辦理事宜。公民投票通常是沿用眾議院選區作為公投選區,因此負責該選區的眾議院選舉監察官則同時擔任地方的公投監察官。為了讓每個公投選區的投票得以順利進行,地方的公投監察官可指派部署協助、提供選務所需設備以及所有必要的安排;投票結束後由各地方的公投監察官將投票結果呈報給公投監察官,再由公投監察官於愛爾蘭政府公報公佈該項公投的暫時結果。倘若暫時結果公佈後七天內並無任何選民對該公投結果向高等法院提出質疑請願(petition questioning), 則公投監察官即向總理與總統寄發公投結果證書。

公投委員會(Referendum commission)

公投委員會係依1998年之公投法而設立,為一非常設性之獨立機關;當公投案成立時,環境、遺產與地方政府部長得頒布成立命令設立公投委員會。公投法中規定該委員會成員共五名,其中主席須由前最高法院或前高等法院法官,或是現任高等法院法官擔任,另外四位成員分別是眾議院秘書長、參議院秘書長、人權監察使及審計長。

公投委員會要製作及提供社會大眾獨立且客觀公正的公投資訊,所以公投委員會負責編輯並出版、發送關於該次公投的一般性資訊宣傳手冊,並且可以在媒體上刊登廣告。公投委員會在公投日的數星期前透過電視、廣播、報章、戶外及電影廣告進行相關資訊宣傳的廣告活動(advertising campaign),同時電視廣告於播出時亦佐以字幕,公投資訊的手冊也被製成影像版及配上愛爾蘭手語,提供聾人同胞了解此項公投的相關資訊。公投委員會的宣傳訊息手冊亦備有盲人點字版及錄音帶,並透過愛爾蘭國家盲人委員會提供給視障同胞使用。

公投委員會必須要公平地給予所有相關人士公平、公正的對待,也因此公投委員會必須注意公投案在各種形式及管道上的呈現是否中立與客觀,例如公營與私營媒體之立場公正性、政府不得運用公家預算進行贊成或反對的政策宣導等,公家機關之預算僅能使用在對於公投內容資訊的宣導等。易言之,公投委員會的角色不但是公投議題資訊流通的平台,並且須致力維護公投全程在公平的環境之下進行,成為公投的監督者。

當公投委員會完成當次任務後,須於六個月內向環境、遺產與地方政府部長提出報告,並於報告提出後一個月內解散。報告中除了詳述委員會的各項作業之外,還會提出具體的檢討及改善建議讓政府參考。

從愛爾蘭的公投運作經驗我們可以看到,愛爾蘭政府將公投認定為人民的基本權利,因此積極地促成該項基本人權的行使。而公投委員會在公投過程當中所扮演的積極角色,著實值得我國借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