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聯合報/民意論壇 2015.06.04
http://udn.com/news/story/7339/944703
法務部研擬擴大電子監控適用範圍,以紓解監獄擁擠的狀況。只是近來有兩名性侵假釋犯剪除電子腳鐐後脫逃,雖又被捕,卻讓人對擴大電子監控運用憂心。
關於電子監控於刑事司法之適用,除常見緩刑或假釋犯外,亦可防止被告逃亡,或是用以替代短期自由刑,甚至家暴保護令執行等等,都有賴此設備的輔助。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廿條第二項四、五、八款,受保護管束之性侵害緩刑或假釋犯,若無一定居所、有夜間犯罪習性或有再犯之虞,檢察官得命其居住指定住所、實施宵禁或禁止接近特定對象與處所。只是此禁制令無法僅靠觀護人定時或不定時訪談落實,故同條項第六款,授權檢察官得對之施以科技設備為監視,成為電子監控的法源。
拜科技之賜,對於性侵害犯多已採用新型GPS定位系統的監控模式,能全天候掌控行蹤,只要未遵守住居命令或進入禁制區域,觀護人或警察即可前往逮捕。所以電子監控不僅可讓性侵害犯儘早重返社會,減少監獄處遇的成本,更可防止其再犯,似乎百利而無一害。
惟須思考的是,每套設備價錢動輒上千萬,以八十人左右的性侵假釋犯計算,已是一筆不小數目;若擴大電子監控適用對象,勢必帶來財政極大負擔。此外,最新式的GPS系統,雖能全天候監控行蹤,卻也因此讓性侵犯無所遁形,在其內心形成一道無形的枷鎖,是否有利於再社會化,有相當大的疑問。
現行電子腳鐐仍顯醒目,也易對假釋者造成一種標籤或烙印,帶來工作與生活的不便,而讓人更想擺脫監控。尤其是目前的電子設備極易被卸除,一旦脫逃,就會帶來治安的壓力。
關於電子監控技術,絕對可以達到全面監控且難以拆除的程度,甚至在可見未來,必會發展出以晶片植入體內,同時紀錄生理狀況,以判斷是否將犯罪且能事前防止的境地。只是此等作法,肯定會對人權帶來極大的侵害。更重要的是,越嚴密的電子監控,無助於假釋者的改過遷善,反助長其亟欲逃脫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