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 2015.02.05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3452
郝龍斌(左)、馬英九(右)。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
壹週刊將馬英九、郝龍斌擔任台北市長時與遠雄的議約相關文件曝光,報導直指,大巨蛋共五次向營建署申請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審查,每次都有專家提出警告,有公共安全問題,遇緊急狀況時,人潮恐相互推擠,要求檢討;多名委員也指出,大巨蛋明顯逃生不易,安全上有疑慮,但遠雄不理,營建署長葉世文還火速發給評定書,讓遠雄順利取得建照,這種置市民安全於不顧的行為,已涉嫌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檢察官應主動偵辦。
姑且不論葉世文在營建署長任內已收賄遠雄六百萬元,在桃園縣副縣長任內收賄遠雄一六○○萬元的「前車之鑑」,營建署及台北市政府對於大巨蛋的公共安全設計,因事涉市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的重要權益,主管公務員依法有把關義務,但營建署及馬、郝團隊卻未盡把關之責,這不只有行政責任,更恐生圖利建商的刑事責任。
主管機關營建署及馬、郝市府團隊,對於大巨蛋公共安全設計,依法有為人民積極把關的法律義務,卻明知專家及審查委員已提出警告,還讓遠雄取得建照,為建商節省公安設施的營建成本,更圖其興建完成後擴大營業面積的商業利益,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的圖利罪規定,營建署及馬、郝市府官員涉嫌明知違背法令,圖他人不法利益(至少有節省建商興建公共安全設施之成本利益),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檢察官本應公正執法,對此以犧牲市民安全為代價的圖利犯行,豈能視若無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