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廣場 2015.02.05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53451
大巨蛋。 (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游蓓茹攝) |
近日財團爭議事證逐日浮出檯面,令人不禁質疑,這些私人企業如此明目張膽的違反消防、環保或是勞動法規,將人民安全視如無物,是否因為背後都有強力的靠山、穩健的門神?
例如媒體報導,遠雄在郝市府任內進行大巨蛋工程時,未依環評決議於夜間清運大量廢土,遭市府先後裁處十九張罰單、共計六五○萬元罰鍰。但在遠雄提起訴願後,環保署訴願會撤銷了後面十八張罰單。也就是說,遠雄最後只被罰了三十萬元。這其中二十餘倍的差距,使環保署訴願會遭網友質疑是圖利遠雄的共犯。
不過,按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廿三條,台北市政府對於遠雄的違法行為「應」裁處三十萬以上一五○萬以下罰鍰並要求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市政府才「得」按日連續處罰。按照環保署訴願會的抗辯,是北市府未要求遠雄改善,才「不得」啟動日後的連續處罰程序。問題就在於,從「開罰」到「限期改善」到「連續處罰」如此簡單的SOP裁罰程序,郝市府為什麼會出錯?難道是故意出錯、讓後面的罰單通通無效?這是否為明確的圖利事證?
此外,按同法同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者,得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難道連續十九次違規,情節還不重大?還沒有必要要求遠雄停止開發行為?
郝市府違反裁罰程序、違法不令其改善、停工,恐涉及圖遠雄免受裁罰並得以續行履約之不法利益,難道北檢仍要繼續默不吭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