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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20日 星期五

特權與人權的爭議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2.2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6ca144d2-be01-4382-8d2d-d57e64ae4838

高雄大寮監獄的劫持事件,惟從其對外聲明中質疑,為何阿扁可保外就醫,其他受刑人不行。
讓人思考,法務部對扁的保外就醫,甚或是所有的處遇,到底是特權、還是人權?
(圖片來源:中央社資料照,民報合成


高雄大寮監獄的劫持事件,以六名挾持者飲彈自盡落幕,惟從其對外聲明中質疑,為何阿扁可保外就醫,其他受刑人不行。這或許是劫持者的狡辯之詞,卻也讓人思考,法務部對扁的保外就醫,甚或是所有的處遇,到底是特權、還是人權?

在阿扁遭有罪判決後,針對卸任總統的禮遇也因此被取消,所以當其至台北監獄服刑時,就應與其他受刑人為相同對待。只是長久以來,在犯罪者怎能講人權的思想制約下,刑罰的功能就僅著重在應報與懲罰,受刑人自不可能享有太多的人權保障。不過,阿扁畢竟曾位居總統之尊,若以之為一般受刑人來對待,似又會陷入政治迫害的指摘。但若為特別禮遇,恐又會落入不公平的質疑。

所以,原本藉由陳前總統入監所掀開的爭議,可好好來檢討與改革受刑人的人權狀況。惜法務部從頭到尾,就將之以特例為處理,而不願面對與解決此個案所彰顯的通案現況。因此,每當矯正署公告阿扁的獄中狀況,以暗示處遇已接近國際人權標準之同時,卻更顯露其與他受刑人的落差。原應屬基本人權的對待,就易被指為是特權,實顯得矛盾與諷刺。

以今年一月五日,為避免阿扁保外所引發的公平性質疑,而由矯正署公布的六點保外醫治審核參考基準來說,除其中的第六點,即罹患法定傳染病,在監難以適當隔離治療者,屬較無爭議之病況外,關於第一與第五點,即罹患高致死率高疾病或病情複雜難以控制者,都須達於隨時有死亡危險之程度,這也代表,惟有如阿扁或比之更嚴重者才能為保外就醫。而事實也證明,過往經核准保外就醫者,有半數以上無法回籠,原因不是逃跑,而是保外後不久就病逝。

若果如此,就算受刑人最終獲准就醫,亦與死亡宣告無太大差異,致凸顯出現行保外就醫門檻之嚴苛,已嚴重侵害受刑人的醫療人權。

更有爭議者還不僅於此,在審核基準的第二、三、四點,雖言明有身心、病情或肢體障礙嚴重致無法自理者,矯正署亦可同意為保外就醫,看似較為人性且寬鬆之標準。惟所謂病情嚴重與否,乃須由醫療專業者為判斷,其決定也須符合正當程序的要求。

惟目前關於保外就醫的規定,竟僅有監獄行刑法第58條,而此條文僅在強調監督機關對此事項有絕對的許可及廢止權限,但關於如醫師之延請、是否須成立外部委員會為審查、受刑人有否答辯之機會等等,完全付之闕如。故在欠缺正當程序保障所做出的決定,就算頒佈再多的參考基準,亦不具有任何的客觀性,則保外就醫與否仍得取決於主管機關之恣意與專斷。即便曾為總統的阿扁,亦是經過百般波折,甚至還是在執政黨於九合一選舉大敗,致亟欲營造藍綠大和解的氣氛下,才得以獲准保外就醫,則其他不為人知,甚至可能比阿扁病情更為嚴重的受刑人,也只能望之興嘆。

總之,對一位卸任總統有比一般受刑人稍為寬鬆的對待,若被當成是特權,就只顯露出現行監獄人權保障的不足。也因此,法務部在通盤檢討獄政疏失時,若僅將重點擺在監獄管理與戒護之補強,致繼續漠視監獄人權的改善,更大的危機恐將潛藏於後,而隨時有爆發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