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雅綺
蘋果日報2013.06.20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620/35095808/
智慧局撤回封鎖境外侵權網站的提議之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送行政院審議的《電信法》修正草案第9條,又引起軒然大波。NCC雖立刻發出新聞稿澄清說明,但細看修正草案的內文,仍然問題重重。
首先,NCC認為網路管制的目標和智慧局的「侵權」不同,筆者也同意確是不同,但管制「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序良俗的內容」,在概念上,比「管制侵害著作權內容的提供」更廣泛。同條文第二項規定,對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主管機關須有法律授權方得通知業者採取停止網路、移除內容或其他措施,但第三項反而給予業者更大授權,「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得停用網路、移除內容或其他適當措施。」
限制措施須先檢驗
雖然NCC說明這是源自業者與使用者的契約條款,但是契約條款有千百條,為何要以法律特別規定這一條?很難不令人聯想,是主管機關希望藉業者之手,扮演「網路風紀股長」的角色。 退一萬步說,同意讓業者輔助國家管制網路資訊,有權也應有責,該法卻又在同條第一項中規定「通信內容及因通信內容而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人負其責任」。也就是說,業者雖然有法律授權,以維護公序良俗之名,監督網路內容,但卻又在網路內容發生問題時,把責任推給使用者,有權監督沒有責任。
網路在現代社會中,已成為人們接觸資訊、意見表達的重要管道,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更在2012年的決議中,聲明使用網路的權利是基本人權。雖然任何人權都不可能無限上綱,但限制人權的措施,必然要通過檢驗。
NCC應維護人民權利
此次不管是智慧局的封網提議,或《電信法》的修正條文,雖然看似是不同的主題,但本質上都是由行政權或業者決定我們在網路上所能看到的內容,只是理由、程序和對象有別。就智慧局的封網措施而言,我們尚有著作權利人,是明確的受保護對象;反觀《電信法》的管制措施,在各項行政法規之外增列此條,保護對象不明確。
《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中規定,「為因應科技匯流,促進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NCC應幫消費者維護網路權利,並促進網路資訊的多元,而網路一如實體世界,其內容已受到《民法》、《刑法》及各行政法規的拘束。若以法律背書業者契約條款,則這也不能淪為內容自律,而帶有高度的公權力色彩。
作者為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