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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5日 星期二

一中原則 就是賣台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6.25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335094.html


一、前言

2013年6月馬英九授權國民黨榮譽主席吳伯雄前往中國與習近平大談「一中原則」,此舉未經台灣人民事前授權與事後同意,這種反民主的違憲作為,國內各界嘩然!

無獨有偶,同月發生高雄市政府與馬爾地夫首都馬列市締結姊妹市,不料馬國外交部隔天竟發表措辭強烈聲明,稱馬國政府信守「一中原則」,認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不承認馬列市與高雄市簽署的合作備忘錄,馬國蠻橫無理,令人憤慨。

二、馬的一中原則,已生賣台效果

事實上,從馬總統未經台灣人授權,片面宣稱「一中」以來,世界已有很多國家用「一中原則」,在國際上封台灣的路,堵台灣人的嘴,除了馬國以「一中原則」對高雄姐妹市片面毀約外,更嚴重的還有:今年菲律賓槍殺我漁民,我方主張道歉、賠償,但菲國就是基於一中原則,拒絕正式道歉與任何賠償。



二○一一年威尼斯影展將「賽德克巴萊」出品國改為「中國,台灣」,面對如此矮化國格,馬政府卻死守一中原則,毫無作為;同年菲律賓將台灣嫌疑犯遣送中國受審,踐踏台灣司法主權與人權,馬總統要求道歉,但菲國就以馬總統說的「一中原則」,強硬拒絕對台灣道歉;二○一○年「世界衛生組織」將台灣列入中國一省,馬政府基於一中原則,未嚴正抗議;同年台灣與中國簽訂ECFA,馬總統說,有利於台灣與他國簽訂FTA,但各國基於一中原則,迄今沒有任何一國敢跟台灣簽FTA;二○○八年馬政府為處理「毒奶粉」賠償,與中國簽訂「食品安全協議」,但台灣人受限於一中原則,無法提起跨國訴訟,迄今求償無門;同年十一月,中國官員陳雲林來台,馬總統不只自稱「先生」,還基於一中原則,暴力鎮壓台灣人、毀損中華民國國旗。

馬總統對於人民質疑他賣台,曾大聲反嗆「我哪裡賣台?」,但事實證明,馬政府與中國私通「一中原則」、「一國兩區」的結果,就是「出賣台灣主權與人權」。

三、一中原則未經人民授權,違憲!

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國家領土之範圍,即主權者(國民)得以行使主權之範圍,以中華民國而言,得以行使公投及總統選舉的兩千三百萬主權者所在的台澎金馬,為領土之範圍,中華民國憲法第二條即明文「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就現狀而言,中華民國即僅止於台澎金馬,台灣已然獨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之外,不受中國之控制,可謂「實質上」獨立之國家,未來不論是欲和中國合併,或進一步宣示獨立之主張,皆乃國家的「主權者」,即「人民」可為選擇的事項,此乃現代民主法治國之「人民保留理論」。

基此,以世界民主國家有關主權事項之公投為例,許多國家以公投展現主權者對於國家主權事項之最終決定權,以直接回溯至人民意志。簡言之,現代民主原理,係認人民選舉出來的國會議員或行政首長,他們擁有的代表性並不足以代替人民決定攸關國家的「主權事項」,縱僅屬經濟主權和關稅主權亦同,仍必須經過「直接民主」的公投程序,始能符合民主憲法之要求。以瑞士為例,該國在2000年以公民投票通過與歐盟間的勞工條約,允許跨界自由流動,此雖屬「經濟主權」事項,仍是經過人民公投同意。

以歐盟為例,多有涉及國家經濟主權、關稅主權之事項,歐洲各個國家針對歐盟相關議題舉辦數十次公投,包括是否加入歐洲共同體或歐洲聯盟、以及參與歐元區的運作等等,歐盟各國大多採用公民投票,決定自己國家與歐盟的關係,只要攸關國家主權的重大事項,都須交付公投,以取得國民充分授權,這是民主國家的憲政運作基本原則,政府沒有迴避的權力。

從諸多國際先例來看,實踐「民主」的憲法理論,凡涉及國家主權或領土之變更,即「人民保留」事項,政府與政黨不得任意為領土或主權之變更,此類事項,必須經人民以公投方式複決,才有效力,然馬政府片面的宣稱「一國兩區」,使得台灣被世界認為係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領土,明顯是未經法定程序讓渡主權的違憲行為,公然違反民主原則,將憲法明文之「國民主權」棄如敝屣。

四、結論

馬總統片面宣稱「一中」,不只因未經台灣人民同意,而牴觸憲法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更已發生馬爾地夫首都馬列市與高雄市締結姊妹市的片面毀約;菲律賓槍殺台灣漁民拒絕道歉、賠償;國際影展將賽德克巴萊列為中國台灣;菲律賓將台灣嫌犯遣送中國受審;國際社會不敢跟台灣簽FTA;毒奶粉事件台灣人求償無門等具體惡害,足證馬總統已出賣台灣主權和人權。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