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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1日 星期六

勿將大體當成是嚇阻酒駕的工具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6.12.31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1231/37504788/

有立委提案酒駕肇事者經被害人家屬同意,就得去清洗被害者大體,此與先前台北市政府對酒駕累犯服社會勞動或勞務時,讓其進入大體室清掃相似,目的都在強化對生命之尊重,期能防止酒駕一再發生。惟此等作法存有法律與實效性的重大爭議。

清洗大體二次傷害

基於對死者的尊重及家屬的思慕之情,清洗大體乃具有高度專業,致須有證照。故由酒駕肇事者來清洗大體,實是將此職業當成是懲罰工具,是對從事此行業者的一大污衊。更何況,讓加害人來對被害人進行清洗工作,能否對其有懲罰效果,不得而知,卻必然是對被害家屬的二次傷害。故如此的修法提案,就真的只能是種建議。而酒駕累犯進入大體室清掃,是否較無問題呢? 

由於2013年立法院修正《刑法》第185條之3時,特別在第1項第1款,將酒駕不能安全駕駛明訂為,吐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雖能達於執法的客觀與公平性,卻因門檻過低,觸法人數急遽增加。而因單純酒駕的法定刑上限僅為2年,為了避免監獄負擔,法務部在當年6月就頒布,5年內三犯酒駕須起訴且一定得發監執行的執法標準。這也代表,對於初犯、二犯者,檢察官就傾向以緩起訴的來終結案件,致須為適當的轉向處遇。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第5款,檢察官於緩起訴處分時,得命被告向指定機關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似可為酒駕者至大體室清掃的法律依據。惟依同法條第2項,檢察官在命被告履行義務勞務,須得相對人同意。雖然,為獲得緩起訴其不可能不同意,卻也意謂著,檢方須盡量與被告溝通且能得到認可,畢竟,非屬真心誠意的義務勞動,也難收再社會化的效果。 

違反人性尊嚴保障

此外,緩起訴的應命履行事項,尚有其他如向國庫繳納金額、戒癮、心理輔導等方式。即是授權由檢察官根據每個酒駕者的生理、心理、社會環境等,找出最適合的處遇方式。若一律強制僅能至大體室清掃,就侵害檢察官獨立行使的裁量權,也忽略個別化處遇的精神。總之,讓酒駕者進入大體室清理,是否能強化對於生命的尊重,得打個大問號。尤其將大體作為嚇阻酒醉駕車的手段,不僅過度簡化問題,更是將人當成工具,嚴重違反《憲法》人性尊嚴的保障。 

2016年12月30日 星期五

重刑 重罰 輕判 緩刑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6.12.3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66921

胖達人內線交易案,日前第二審宣判,除小S老公維持一審無罪外,所有被告刑期全數減輕,亦皆以緩刑對待。凡此結果,再次暴露出現行內線交易罪於適用上的大問題。

依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的內線交易罪,其法定刑為三到十年,並得併科一千萬至二億元罰金,甚至根據同條第二項,若不法獲利超過一億元,還可處以七到十五年徒刑,及得併科二千五百萬至五億元罰金。故若能對內線交易採取重刑,必能產生一定的威嚇效果。

只是重刑、重罰的嚇阻效果,乃是以有效率的訴追與高定罪率為前提。惟依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之一第一項,必須是企業經營者或與其關係密切者,實際知悉有重大影響股價的消息,更須在此消息已經明確後,於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為相關股票的買入或賣出,才足以該當內線交易罪。由於法條所謂實際知悉、重大影響或消息明確等,皆屬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就易成為涉案者得以爭執與狡辯的空間。如被告動輒可以消息已經媒體披露或來自市場傳聞,甚或對於股價無重大傷害等,來為免除罪責之理由。

此外,由於此等內線情事,大多涉及企業內部的營業機密,實難為外人所知,再加上現行法條又有訊息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的沉澱期間限制,若檢察官未能迅速為證據搜索,相關人等就可輕易為串供或滅證,甚至為脫產或洗錢等行為,致使證據的找尋陷入困境,即便起訴,恐也難於定罪。

更糟的是,就算犯罪行為已經證實,但依證券交易法第一七一條第四項,只要認罪並繳回不法所得,就算非屬真心誠意,被告亦可獲得輕判或緩刑,則欲利用重刑來防制內線交易的刑事政策,必將因此落空。

也因此,胖達人案的判決不過是反映出,現行內線交易難以定罪、難以重判的冰山一角,立法者如何讓犯罪要件明確化,勢必為當務之急。又檢察官面對此等案件,不僅得迅速為證據保全的動作,更得利用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來與涉案不屬重大的內部從業者進行認罪協商,以使其吐露真實,才能有效訴追坑殺眾多小股東且獲取暴利的不法者。

2016年12月29日 星期四

胡志強告洋狀 國民黨自取其辱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6.12.28
http://www.peoplenews.tw/page/ba11ab0e-919c-4e25-8032-f6877689e2e5

國民黨副主席胡志強2016年12月28日召開國際記者會,批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違法違憲。(圖片來源:民報/張良一

國民黨副主席胡志強2016年12月28日召開國際記者會,批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違法違憲,所有爭議和程序立即回歸司法,要求政府立刻解散黨產會,顧立雄辭去現職。但對國民黨的告洋狀記者會,外媒也當場提問質疑黨國不分的歷史及如何證明黨產合法。很清楚的,國民黨告洋狀,根本是自取其辱。

外媒詢問,關於國民黨如何證明黨產合法?胡志強則回應說,30年前的文件只能盡力尋找,沒有把握,就算找出來也不確定黨產會是否滿意;外媒也質疑國民黨過去黨國不分的歷史,胡志強坦言,過去確實是黨國一體,帶了很多黃金來台灣,也有很多黨產變成國產,國民黨也沒有計較,國民黨承認過去的歷史問題,但後續的處理仍要符合法令。胡志強的這些回應,似無助於國際媒體理解國民黨的驚人黨產如何「就地合法」?民主國家可對威權政黨累積驚人黨產不予處理?

事實上,不只是在記者會現場的外媒有疑問,全球民主國家,看到國民黨告洋狀的第一個問題是,國民黨為什麼這麼有錢?暫不論過去數千億黨產之說,國民黨今年自行公佈的黨產,在帳面上仍高達一六六億元,這已是全球民主國家政黨無法想像的驚人數字。

無怪乎!日前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說美國質疑黨產會,隨即遭到美國 AIT 打臉!

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曾在國民黨中常會報告訪美成果,強調「美國國務院主動提到,民進黨處理黨產問題,顯然不顧法院裁定,明顯不符合民主國家正常作為」,但美國在台協會(AIT)立即發佈新聞打臉國民黨。中央社報導「AIT:美對黨產無立場,蔡正元評論非事實」,清楚指出「AIT 發言人游詩雅(Sonia Urbom)下午嚴正表示,美國在國民黨黨產議題上不採取任何立場,並點名蔡正元對事件的評論並非事實,(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take a position on the party assets issue. Alex Tsai’s comments on this issue are inaccurate.)」。

換句話說,黨產會依法對國民黨產的處分,並非如國民黨對外宣傳「違法違憲」至美國無法接受。相反的,國際社會對於國民黨為何享有驚人黨產,才認為不可思議!

實則,目前通過的黨產條例,大多繼受德國立法,但台灣追查黨產的手段僅有行政調查,與德國1990年代成立「東德政黨與群眾組織財產獨立調查委員會」相比較,德國黨產調查委員會具有相當於檢察官的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權,而我國追查黨產的立法其實相對「客氣」。

可議的是,全球只剩國民黨一再宣稱黨產條例「違法違憲」,難道是要國際媒體也認定德國獨立委員會「違法違憲」,這不是跟國際媒體開玩笑嗎?

全球最有錢的國民黨,竟拿黨產條例告洋狀,四處宣傳黨產條例「違法違憲」,完全無視德國的立法先例,更無視全球民主國家體現「政黨公平競爭」的民主普世價值。因此,國民黨在黨產議題上慘遭美國 AIT「打臉」後,還由副主席胡志強召開國際記者會「自取其辱」,擺明無視轉型正義的民主價值,更踐踏台灣人民對政黨公平競爭、確實與國際民主接軌的期待。

2016年12月28日 星期三

法院新標準?蔣萬安選前送千元摸彩品沒事 網酸:通膨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東森新聞雲/政治 2016.12.27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1227/837663.htm


法院宣判,蔣萬安勝訴定讞,保住立委資格。
(圖片來源:東森新聞資料照/記者李毓康攝

台北市立委候選人潘建志在選前指控,國民黨立委蔣萬安在選前曾提供腳踏車、無線立扇等「高級禮品」給民眾抽獎,進而影響投票意願,涉賄選並訴請當選無效。台灣高等法院27日駁回上訴,蔣萬安勝訴定讞,保住立委資格。對此,律師黃帝穎酸,「法院樹立了全國候選人競選期間贈送選民摸彩品可達1850元的標準」。

潘建志指控,2015年9月27日松山區的中秋晚會上,蔣萬安以立委參選人名義提供腳踏車、高級電扇給台下民眾摸彩抽獎,已涉及賄選。刑事部分,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民事部分,高院維持台北地院判決指出,蔣萬安此舉並非對投票權人提供發放,駁回潘建志的聲請。

黃帝穎在臉書上說,法院這判決是樹立新標準,「懷念陳定南青天的30元標準」。潘建志則不滿地表示,「說好的司法改革呢?」社運人士王奕凱也分享黃帝穎的貼文說,下次選舉時,參選人就可以準備各里的抽獎獎品,「反正送摸彩只要不針對特定人就沒事」。

消息一出,網友也在批踢踢實業坊(PTT)上討論,「不意外」、「法院誰開的大家都很清楚」、「30塊通貨膨脹成1850」、「說個笑話,中華民國司法」、「也不錯啦,以後選舉前有啥摸彩活動,獎品應該會豐富很多了」、「下次大家都用摸彩就解套了」、「開先例囉」,不過也有人認為,摸彩活動本來就不算是賄選,法院判決很正常。

至於「30元標準」是什麼呢?過去在已故的前法務部長陳定南任內,為革除當時敗壞的選風,因而訂定30元賄選認定標準,作為檢、警調機關啟動賄選查察的金額參考,從此也成為各界認知的「賄選認定門檻」。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https://www.facebook.com/rotpili/posts/10211901949015223?pnref=story

賄選新標準 1850元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6.12.2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66295

台灣高等法院昨就國民黨立委蔣萬安當選無效之訴,宣判蔣勝訴確定。可議的是,蔣萬安於去年立委選舉前,在里民活動中分別贈送腳踏車、高級電扇等高級摸彩品,經台北地檢署調查指出,蔣萬安共有十一次送禮行為,禮品價值分別為新台幣一五○○元到一八五○元不等,蔣萬安對此事實並無爭執,但高院仍認定蔣當選有效。

網路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mhMTPbaJXY)清楚指出,蔣萬安以立委候選人名義上台,從事競選拉票,並贈送高級禮品,此影片也經法院勘驗,但高院仍確定判決認證蔣萬安「當選有效」,請問法院:未來全國候選人,是否一律比照蔣萬安的一八五○元贈送摸彩品標準?各級公職候選人如何拒絕村里、樁腳、宮廟摸彩活動提供禮品的要求?沒有錢買禮品送人的候選人是否自然淘汰?法務部是否應配合修改陳定南部長所訂的三十元賄選標準?

乾淨選風與清廉政治有緊密關係,在選舉期間花大錢送禮的候選人,選上後為了回本,貪污舞弊之風險甚高,這也是為什麼選罷法以刑事處罰賄選行為,並追究「當選無效」的原因。可惜,法院在蔣萬安案樹立新標準,讓未來全國候選人都可比照蔣萬安贈送一八五○元摸彩品,導致有理念但沒錢送禮的候選人,將被法院新樹立的一八五○元送禮選風所淘汰!

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

台北市廉委會的矛盾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6.12.2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8e56b27-f689-4bb1-b871-c638ee4aec3d


第一次廉政透明委員會會議。(圖片來源:民報/台北市政府


台北市廉政透明委員會成立兩年,首任委員也已卸任,但在此期間,除常被指為是黑機關外,更與政風處的職權相扞格,市議會亦可能以刪除預算來抵制。凡此問題,就使廉委會的公正性與客觀性受到質疑,有否存在之必要,實值得商榷。

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3條,法務部為全國政風業務的主管機關,除由廉政署負責規劃、協調與指揮監督外,並於各行政機關內設置政風機構,以來專責政風事務。而政風機構雖隸屬於各機關,但其上級卻非行政機關首長,而為法務部廉政署。之所以為如此設計,乃是因政風機構最主要的職務,是在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為了避免行政機關的自我掩護,才必須藉由此種類似外部機制的方式為監督,以期避免政風人員與所屬公務員成為一丘之貉,致能針對貪瀆事件發揮洞燭機先的功效。

只是政風人員並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具有偵查犯罪權限的司法警察,故對機關內部的貪瀆,就僅能為不具有強制性的調查,致難發揮預防不法的效果。尤其配署於地方政府的政風機構,畢竟寄人籬下,致得受制於地方首長,可否達成摘奸發伏之目的,向來備受懷疑。

或許也因此之故,不管是郝龍斌、還是柯文哲市長,就相繼有肅貪中心與廉委會的設立。只是此等組織並無法律授權,就僅屬臨時性、任務性的編組。但不管是肅貪中心,還是廉委會,台北市長卻將之常設化,甚至在未得議會同意下,北市府於自行頒布的設置要點裡,還規定有委員的職權與任期,就嚴重違反機關法定原則。

至於要說兩任市長的不同,或許是郝市府時代的廉政肅貪中心,其成員有超過半數,乃由行政機關的局處首長擔任,外部的所謂社會公正人士,實僅具有點綴的作用。所以,在柯市長任內成立的廉政委員會,其成員就有超過半數來自外部,似就能避免行政官員自己調查自己的荒謬現象。惟此委員仍是由市府所遴選與聘任,是否能免於主管者的恣意,致使委員會又落入有他律之名,卻無其實的下場,在這兩年來,一直備受質疑與考驗。


(圖片來源:民報/台北市政府
此外,在無任何法律授權下,此類委員會就僅是任務性的編組,基於機關法定原則,就不可能具有任何的法定權限。比方說,在大巨蛋案的調查中,就算此工程存有弊端且所有資料皆被解密,除非行政機關在市長壓力下主動提供,否則,委員會亦無權為調閱。同樣的道理,在委員會並不具有任何司法調查權的情況下,對於公務員亦僅能基於其自願,而不能強制其到場說明。

更糟的是,北市府本就有政風處為機關內公務員貪瀆不法之發掘,惟因廉委會的召集人為市長之故,致使政風處得聽命於廉委會,就必然造成兩者的衝突與矛盾。如此的結果,亦使得原本該主動出擊的政風機構反趨於被動,明明是法律所規定的防貪機關,卻得受制於非法定機關,實令人感到不解與突兀。

諷刺的是,我國明明已存有很多的反貪機制,行政首長為博得打貪之美名,卻又於法律之外設立廉政機構,不僅造成多頭馬車,無形中也暴露出對現有肅貪機關的不信任,這絕非法治國家該有的現象。根本解決之道,還是得重新檢討與調整政風機構的定位與功能,以期能獨立行使職權,而不受任何人,尤其是上級長官的壓力。

去納粹還是得靠教育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中時電子報/言論/觀點 2016.12.26
http://opinion.chinatimes.com/20161226004418-262105?from=fb_share_mobile

新竹光復中學學生,因穿著納粹制服於校園,引起軒然大波,不僅校長辭職,教育部也以扣補助款為懲罰。而單純的學生變裝秀,為何會被視為如此嚴重,或可從德國的去納粹刑法,看出些許端倪。

1945年,盟軍占領德國後,即以行政命令取締納粹及其相關政黨,並禁止一切與之有關的活動,包括集會、結社、儀式、標誌、制服及雜誌、書籍與影片等的展示與發行。而這些行政管制,也為德意志共和國所承繼。而在所有反納粹的措施裡,最具處罰效果者,即是德國刑法第130條的規定。

根據德國刑法第130條第1項,若煽惑對國內某些住民或族群為暴力行為,或者對之為謾罵、惡意中傷等違反人性尊嚴的行為,可處3個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根據同條第2項,針對種族歧視與違反人性尊嚴的言論或文書之散布,也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兩德統一後,為了防止排外主義的蔓延,更為了深刻記取二戰的教訓,就於1994年刑法第130條增訂第3項,即於公開或集會場合,對已經過國際法承認的納粹屠殺行為,若加以否認,甚或美化殺害人數,亦可處最長5年的有期徒刑。至於程度較低者,即在公開或集會場合,對納粹暴行加以讚美或合理化者,根據同條第4項,亦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德國刑法對反人權言行的刑事處罰,雖可看出其徹底為轉型正義的決心,卻因條文內容充斥著諸如謾罵、惡意中傷、否認或美化等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就必然碰觸到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底線。一個明顯的例子,即是希特勒自傳《我的奮鬥》,在二次大戰結束後,由巴伐利亞邦政府承繼了手稿的所有權,在其不授權出版政策下,這本引發世紀動盪的書,在德國,就只能在舊書店中流傳。

總之,想以法律禁止,甚至懲罰,來防止仇恨性或歧視性言行的出現,未必能消除反人道的思維,卻可能因此產生反效果。惟有在教育體制內,強化人權與平等的思想,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2016年12月26日 星期一

廉政機構得講法治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6.12.2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65309

台北市廉政透明委員會成立兩年,但在此期間,除常被指為是黑機關外,更與政風處的職權相扞格。凡此問題,就使廉委會的公正性與客觀性受到質疑,有否存在之必要,實在值得商榷。

根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3條,法務部為全國政風業務的主管機關,除由廉政署負責規劃、協調與指揮監督外,並於各行政機關內設置政風機構,專責政風事務。而政風機構雖隸屬於各機關,但其上級卻非行政機關首長,而為法務部廉政署。之所以如此設計,乃是因為政風機構最主要的職務,在於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為了避免行政機關的自我掩護,才必須藉由此種類似外部機制的方式監督,以期避免政風人員與所屬公務員成為一丘之貉,能針對貪瀆事件發揮洞燭機先的功效。

只是政風人員並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二二九條第一項,具有偵查犯罪權限的司法警察,故對機關內部的貪瀆,就僅能為不具有強制性的調查,致難發揮預防不法的效果。尤其配屬於地方政府的政風機構,畢竟寄人籬下,須得受制於地方首長,可否達成摘奸發伏之目的,向來備受懷疑。

也因此,不管是郝龍斌、還是柯文哲市長,相繼有肅貪中心與廉委會的設立。只是此等組織並無法律授權,僅屬臨時性、任務性的編組。但不管是肅貪中心,還是廉委會,台北市長卻將之常設化,甚至在未得議會同意下,北市府於自行頒布的設置要點裡,還規定委員的職權與任期,嚴重違反機關法定原則。

更糟的是,北市府本就有政風處,為機關內公務員貪瀆不法之發掘,惟因廉委會召集人為市長,致使政風處得聽命於廉委會,必然造成兩者衝突與矛盾。如此結果,亦使得原本該主動出擊的政風機構反趨於被動,明明是法律所規定的防貪機關,卻得受制於非法定機關,實令人感到不解與突兀。

諷刺的是,我國明明已存有很多反貪機制,行政首長為贏得打貪之美名,卻又於法律之外設立廉政機構,不僅造成多頭馬車,無形中也暴露出對現有肅貪機關的不信任,這絕非法治國家該有的現象。

2016年12月25日 星期日

永社第三屆理監事名單


  永社成立四年了!感謝您今年度熱情的參與和踴躍貢獻,永社順利且業務蓬勃地度過了2016年,並在12月23日將本年度的社員大會舉辦完畢,也選出了第三屆理監事!

  在此也敬祝您平安順利,新年快樂!期待您明年也踴躍地參與永社的討論和活動,也期許永社明年能夠在促進台灣民主法治永續發展的漫長道路上,踏出更扎實的一步。

  明年一月七日(六)有永社的年度研討會全天在台灣國際會館舉行,屆時也請各位踴躍出席!永社年度研討會之詳細內容,請見永社網站: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6/12/blog-post_23.html


【永社第三屆理監事名單】

名譽理事長:陳傳岳律師
   顧問:范光群律師

  理事長:高涌誠律師
 副理事長:黃帝穎律師
 常務理事:許惠峰教授
   理事:陳傳岳律師、鄭文龍律師、王思為教授、吳景欽教授、
      洪偉勝律師、林弦璋律師、鄭光倫先生、李彥賦先生
 候補理事:楊聰榮教授、江雅綺教授、張雁翔律師

 常務監事:劉志鵬律師
   監事:林佳和教授、莊國榮教授
 候補監事:黃 絜小姐

  秘書長:陳敬人律師

2016年12月24日 星期六

美、台的建制派維護了什麼?

王思為(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6.12.23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61223/1019088/

川普跟蔡英文的一通越洋電話,吹皺了美國外交界中建制派的一池春水。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資料照片
川普跟蔡英文的一通越洋電話,吹皺了美國外交界當中建制派(establishment)的一池春水,傳統的既得利益陣營趕緊跳出來疾聲捍衛一個中國政策的上位性,並呼籲川普不應該打破過去幾十年來與中國交好的暗黑遊戲規則,否則未來禍福難測;也因為川普正不偏不倚地刺中了美中關係的痛點,讓中國迄今在外表看似沉著冷靜的回應底下,其實暗藏的無疑是更多的焦慮與憂心。

而在太平洋彼端的台灣,因爲聖多美普林西比與中華民國斷交的事件,同樣地也讓中華民國的建制派突然感到緊張莫名,高呼蔡政府必須回歸到「一中路線」及「九二共識」的道路上,遵循馬政府時期「兩岸高於外交」的綏靖方針,否則將來勢必會遭受「地動山搖」的「雪崩式斷交」後果。

在這一連串的事件中吾人發現有意思的是,美國與中華民國雙方建制派的邏輯思維不約而同地都想要亟力維護「維持現狀」(status quo)的局勢方為上策。這在某種程度上是將「美」、「中」、「台」視為恆遠的三角關係看待,因此習於將中國當成是三角關係當中一個必須審慎應付的對象,所以即便中國悶不作聲,自然有人在旁邊替他們說話,試圖保持此三角關係的穩定;然而中國方面是這樣想的嗎?在中國政府的眼裡,「美」、「中」只存在著互相角力、拉鋸式的雙邊關係,中國想要超越美國,稱霸世界的雄心眾人皆知;至於台灣不過是叛離中國的一個省分,終究一天總要回歸到祖國的懷抱。

換言之,既然在中國政府的思維並不存在著「美」、「中」、「台」的三角關係,那麼問題就來了:這些從美中關係正常化延續至今的美、台建制派們處心積慮所想要捍衛的是從冷戰時期遺留至今的老舊結構,而這個老舊結構是否仍有辦法撐起未來的泛太平洋局勢,則是美、台雙邊的新政府必須要一起重新思考的嚴肅課題。

將地圖翻轉,我們會看到台灣比較像是鯨魚而不是番薯。假如還是繼續堅守著蔣氏王朝的外交思維,突破不了觀念的窠臼,無異於將鯨魚困於淺灘,是無論如何也游不動的。

2016年12月23日 星期五

詹啟賢協商未遂 國民黨錯失民主良機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6.12.23

對於如何處理黨產問題,國民黨副主席詹啟賢(左)和主席洪秀柱(右)不同調。(圖片來源:民報轉載中央社資料照
外傳國民黨曾與黨產會協商。黨產會主委顧立雄日前在立法院備詢時證實指出,當初是國民黨副主席詹啟賢主動接觸,表達就「黨產部分歸零」想法基本上贊同理念。至於行政契約胎死腹中的原因,顧主委說「詹副主席一直說有得到國民黨主席洪秀柱的授權」,但最後他說「抱歉,洪秀柱不願意簽」。詹副主席協商未遂,讓國民黨錯失成為民主政黨的良機,影響深遠。

不願和解,國民黨只剩下對抗的老路

觀察全球民主國家的政黨發展,正常民主國家的政黨規模大小,對應著這個政黨的社會支持度,隨著每次選舉結果而有變動,因此政黨「瘦身」很正常。國民黨不管參考德國經驗或是台灣經驗,應思考的是幫國民黨「瘦身」,才可能讓政黨在民主選舉機制中重新再起;如果只是為了「護產」而抗爭不斷,恐怕只會讓國民黨與民主世界越離越遠。

因此,國民黨與其採取抗爭、訴訟等對抗模式,不如學習德國經驗,盡早與政府就黨產議題和解,才可能在民主選舉中重新獲得人民信賴。

詹啟賢副主席的協商未遂,確實讓國民黨喪失一次成為正常民主政黨的良機,導致國民黨只剩下對抗的老路。但如果國民黨稍有國際觀,看看德國的轉型正義歷史,應可知黨產和解在民主國家的重要性。1990年東德共黨為了規避德國政府對黨產的清查與追討,以假信託的方式,成立約160間人頭公司,分散大筆不動產與動產,但德國透過特別立法,設立獨立委員會專責追查黨產。因此,由前東德共黨幹部成立的「民主社會主義黨」,在德國的民主選舉機制中體認到,「黨產」是從政者難以承受的包袱;也就是說,前東德共產黨的幹部們充分理解到,黨產在民主選舉過程中,將飽受西方民主國家與公民的質疑與不信任。

東德共黨跨過這一步,國民黨跨不過去?

1995年,為了重新在民主政黨政治中贏回信任,民主社會主義黨決定「放棄黨產」,與德國政府在法庭上達成和解,只保留黨部少部分的資產;更在和解協議中明定,如果黨產隱匿被查出,民主社會主義黨要處雙倍罰金,藉以在民主的選舉機制中,坦然面對選民,力求重新再起。

誠如德國前聯邦憲法法院法官Ernst-Wolfgang Böckenförde對於現代法治國的定義,係將「實質意義的法治國」理解為:「國家行為必須創造一個實質正義的法律狀態」。我國實踐轉型正義,透過特別立法促使政黨公平競爭,將不當黨產歸還國家、人民,不只沒有如國民黨對抗模式所稱的「違法違憲」問題,更係民主國家為創造實質正義的法律狀態,而與實質法治國原則相符。

除了德國,還有台灣經驗。2008年,民進黨總統敗選後負債兩億元。當時擔任民進黨主席的蔡英文,退租黨部辦公空間、資遣部分黨工,同時以政治理念向社會募款,讓這個失去政權的民進黨達到收支平衡,在各項選舉中重新再起。德國與台灣的政黨「瘦身」經驗,符合民主原理;國民黨與其上街「護產」、濫稱黨產條例與黨產會「違法違憲」,不如參考德國與台灣的正常民主政黨經驗。

綜上,國民黨如能與詹啟賢副主席相同,理解「黨產歸零」在正常民主政治的重要性,參考德國的黨產和解經驗,國民黨才可能從「對抗」模式轉為「民主」模式,重新在民主的選舉機制中,再次贏得選民信任。

12/22 【司改玩真的,全民要參與】社團聯盟參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記者會

司改玩真的,全民要參與
-社團聯盟參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記者會



時間:2016年12月22日(四)10:00~11:00 地點:立法院群賢樓802會議室




社團法人台灣永社執行秘書洪崇晏表示,永社希望強調司法行政部分,例如分案、錄音、流程、鑑定程序等,希望引進科學方法與人才,改進司法行政的流程與效率,在法官工作量部分,希望有明確統計,納入科學、管理學方法,而不是由法律人自己空想,在後續司法改革過程,能廣納專業人才,而不是僅停留於司法審判本身。






記者會新聞稿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徵集民眾意見第一階段,已然接近尾聲,然而無論總統府國是會議之網路收集,或是透過郵寄與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實體收集意見,一般民眾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反映,總覺得還不夠熱烈,為了避免司法改革因為缺乏民眾參與功虧一簣,民間組成社團聯盟,參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並且要廣邀全民,積極發聲。 一、促進全民參與及發聲 聯盟要求官方應更加主動、擴大、積極宣傳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如以前幾年司法院編列上千萬之預算宣傳「觀審制」為例,全國性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重要性更甚「觀審制」,聯盟要求總統府、司法院、法務部均應更加擴大積極倡導,以蒐集全民的司改意見,使司改議題的蒐集及參與度更加全面。 同時,聯盟要求會議之進行,更加公開透明,使外界得以參與及監督。具體而言: 1. 聯盟要求後續之分組會議委員,應兼顧多元與包容性,並且由積極發言者參與,議題之利害關係人亦可自主報名,儘量非以機關團體票選或推選代表,以避免本位主義; 2. 分組會議議題決定前,要先公布以讓各界表示意見,議題經討論欲進入總結會議前亦同; 3. 相關會議進行前,應先公布議程與會議資料,會議時要直播並與民眾互動,以促進全民參與,事後並應公布會議逐字稿; 4. 總統府、司法院、法務部等相關部會的資源應投入,編列適當的幕僚與經費,除應公布幕僚以供監督,亦可邀請民間人士成為幕僚。

二、聯盟認為司法改革應分成三種階段
聯盟認為司法改革計畫,應會有三個階段: 1. 近程計畫,要求官方推動立即有感的司法改革(例如:通譯制度),因此,聯盟後續將前往拜會司法院長與法務部長,對於已經有共識之議題,要求立即著手進行改革。 2. 中程計畫,擬對涉及層面較小之議題,積極協調各院部,經國會同意後提出修法(例如:法官法評鑑機制改革)。 3. 遠程計畫,則係對於較宏觀之司改議題,先要求官方作出評估計畫,經周全討論與配套後實施(例如:建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三、聯盟各社團關切之司改意見
為使司法改革意見蒐集更全面,記者會中各社團代表將會提出從各自領域出發,對於法治教育、身心障礙者權益、司法行政管理、移工與移民族群、警察違法濫權釣魚辦案等等之司法問題,並於記者會後將司法改革意見登載於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網站,將社團意見傳達予官方,並希望藉此引動民眾對於司法國是會議之關注。

四、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是全民的運動 201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由總統親任會議召集人,號召司法改革,總統既願意並將政治能量注入司法改革,相較於司法院召開1999年司法改革會議,將擁有更大司法改革動能。聯盟呼籲官方應掌握司法改革契機,邀集全民參與,使司法改革成為全民運動,方能建立一個屬於人民、回應人民需求、讓人民信賴的司法體系。

社團出席代表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副秘書長孫一信 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阮文雄神父 社團法人台北市心生活協會/總幹事金林 社團法人台灣永社/執秘洪崇晏 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胡勝翔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羅士翔 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執行委員張澤平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林仁惠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林永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高榮志

社團聯合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反迫遷連線
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台灣陪審團協會
社團法人台北市心生活協會
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
社團法人台灣永社
社團法人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
社團法人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南洋台灣姐妹會
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環境法律人協會

新聞聯絡人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高榮志執行長 02-25231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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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影片與新聞稿,請見民間司改革基金會:

相關報導

從聖國斷交重新思考援外的價值

王思為(南華大學歐洲研究所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6.12.2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dc0006c-5e1b-4ff0-80ad-a29f74da5834

不是構築在「價值」、「信仰」與「利益」都能相互結合的兩國關係本來就不可能長久。(圖片來源:民報/取自中央社
聖多美普林西比宣布與中華民國斷交,對於我們的實質影響微乎其微,差別頂多不過就是邦交國的數字上減少了一個。沒錯,絕大多數台灣民眾對於這個連地理位置在哪都搞不清楚的西非小國要和我們劃清界線根本無感,而且也沒有人會覺得心裡難過,反倒還高興這下子能夠替國家省下為數不小的外援經費。的確,一個自1982年起就被聯合國納入「低度開發國家」(LDC, Least Developed Countries)名單的前友邦,跟我國的外交關係基本上只不過是建立在「金錢援助」上的「互助」關係上:聖國對我們的實際幫助除了不定期在國際場域上替我發聲之外(況且這還不是鐵律,收了錢並不一定辦事),基本上並不是個具有戰略地位與意義的國家,丟了這個人口未滿20萬的邦交國,沒有人會覺得是件了不得的大事;更重要的是,也沒有人會覺得這個對我國的涉外關係將帶來怎樣的負面衝擊。

根據2015年世界銀行的資料,在聯合國體系裡有列舉出的195個經濟體當中,聖國排名第189,年度GDP約3.18億美金(在此提供一個粗略的比較基準,聖國的GDP大約跟嘉義市今年的年度預算差不多)。也正因為是個相當貧窮、發展落後的國家,所以這個國家基本上純粹是仰賴國際社會的援助才有辦法存活至今。如果聖國當局判斷需要改由財大氣粗的中國當它的金主才是該國存續的王道,轉而投懷送抱,就國際現實的角度來講也沒什麼不對。總是你我老早就都知道這種靠著金援撐場面的邦交國關係猶如不定時炸彈,隨時都可能出狀況,此時分手或許對於彼此來說還鬆了一口氣,不必再辛苦地互相虛情假意維繫兩國邦誼。畢竟不是構築在「價值」、「信仰」與「利益」都能相互結合的兩國關係本來就不可能長久。

有意思的是,台灣智庫在今年五月中的民調顯示:45% 的民眾認為維持邦交國的數目很重要;但另外也有 44.2% 的民眾認為減少幾個邦交國對臺灣不會有實質影響。由此可知,邦交國的數量在民眾的認知裡早已經不是多數人在意的重點。說實在的,外交處境困難由來已久,中華民國的邦交國差不多就是那些在世界銀行的GDP統計資料表中墊底的小國,台灣民眾也不願意政府花冤枉錢去做所謂的凱子外交,因此中國假如以為這會是對我政府的嚴重打擊而沾沾自喜,什麼走上所謂一個中國原則的正確道路上,那也未免太不進入狀況了。

當然,這也並不意味著邦交國數量就是毫無意義的,只不過我們未來必須慎選想要積極交往的對象,以及關於提供外援的概念必須加以調整。過去的外交援助大多偏向於單打獨鬥式的、單向式的操作,並由我國的技術團隊統包所有的工作,然而未來的援助方式其中應該要有一部分試圖朝向與國際發展(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的相關社群成員以協力方式共同作業(這些社群包括聯合國的專責機構、國際非政府組織以及各國的援外團隊等),將台灣的援外團隊與國際接軌,提高國際的能見度。因此,那些對我不論是在政治上、經貿上、地緣上、文化上等等層面具有顯著戰略意義的國家必須審慎經營,希望不只藉由雙方的長遠邦交關係能夠互利互惠,更期待他們能夠成為台灣對外關係拓展的支點(pivot),並且透過這些邦交國與國際發展社群進行交流與對話,強化我國對外的國際發展能量,讓台灣的軟實力(醫療、衛生、教育、科技等)藉由此正式管道得以走出去、向國際社會延伸,打響台灣的品牌。一旦台灣的援外工作具有國際能見度的時候,有誰還會認為幫助其他國家是件吃力不討好、浪費金錢的工作呢?

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無罪推定只能在模擬審判實踐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6.12.20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3d931de-08bd-4d9e-bfab-63eda76ef859

台灣陪審團協會與台北市政府合作,於12月17、18日兩天,舉辦模擬陪審法庭。(圖片來源:民報/翻攝自「台灣陪審團協會」臉書直播影片
台灣陪審團協會與台北市政府合作,於12月17、18日兩天,舉辦模擬陪審法庭。由於此次模擬審判,其候選陪審員乃是以台北市大同、中山區居民為隨機候選名單,且陪審團採取一致決為評議,致與過往司法院或民間團體所舉辦者,乃是以邀請方式來找尋陪審員有很大不同,而更能貼近真實狀態。

本次模擬審判,乃是以一個真實案例為改寫,至於扮演審檢辯者,雖全為現職律師,卻具有豐富的訴訟經驗,甚至有曾擔任過法官、檢察官。而由於我國還未有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過往實施此類的模擬審判,陪審員或參審員,往往是由主辦者自行邀請,這就與人民參審員必須是隨機、普遍性的要求有相當落差,致無法有效模擬。故此次模擬就與台北市民政局合作,在不違反個資法的情況下,由電腦隨機抽選大同、中山區有投票權的居民,以來進行陪審員選任程序。

至於陪審員選任,即 Voire Dire(此為法文),也完全由檢察官與律師對候選者進行問題提問後,來進行無理由及有理由的剔除程序,最終選出十二位正式及兩位候補陪審員。

由於陪審程序必須完全落實集中審理,故不能如現行審判般,每次開庭動輒間隔數星期,甚至數個月。又因陪審團才是判決有罪、無罪者,故關於證據調查必須完全由當事人來進行,法官只為訴訟指揮。故在此次模擬審判裡,審判長完全不介入證據調查與證人訊問,致與現行審判有很大不同。也由於必須由當事人來進行舉證與辯論之故,故整個過程就趨於活化,致才具有實質審理之意義。而在言詞辯論終結後、陪審員進入評議前,審判長就再次提醒陪審員,必須注意證據裁判、罪疑惟輕等等原則,以達到公平審判的目的。

而在此次模擬審判的案例,被告為水利河川局局長,因砂石廠商的內帳記載一筆十萬元給局長,後來核准運輸路線也更改,致使其被檢察官以不違背職務受賄罪起訴。由於檢察官所能舉出的證據,並無查獲任何十萬元的所謂賄款,就只有內帳的一筆記載,以及砂石車運送路線的更改。惟此更改,並無使廠商因此省下油錢之結果,且就算有十萬元的代價,與廠商年收所得利益,亦顯得不成比例,致也難謂有對價性。

(圖片來源:民報/翻攝自「台灣陪審團協會」臉書直播影片
現行審判,雖採三位或五位法官合議審理,但往往是由受命法官先寫好判決後,交由其他兩位看有無意見,致使目前的評議,根本已同虛設。但由於陪審團評議時,因必須採一致決,就必須進行實質的討論,故在此案的評議,陪審團主席就必須一一讓每位陪審員表達意見。而在第一輪投票後,有三位認為有罪,其他認為無罪,就必須相互說服。而在評議過程中,即便是認定有罪者,還是不斷質疑檢察官為何只能提出如此薄弱的證據,只是因檢察官有提出被告曾與廠商一起吃飯,且由其付錢的證據,才傾向認定有罪。不過,他陪審員即不斷提醒,此案審理的是受賄與否,有否利益迴避等等,並非屬於本案該審酌的對象。最終在罪疑惟輕的要求下,陪審團一致認為無罪。

從此次模擬審判,陪審員一再提醒自己必須謹守無罪推定原則下,做出無罪判決,似乎並不會太令人感到意外。但讓人驚訝的是,此案乃由真實案例改編,在現實面,被告第一審雖被判無罪,第二審卻判決有罪,在第三審駁回上訴確定後,被告早入監服刑且已假釋出獄。如此的結果,凸顯出一個可悲的事實,即我國的司法者因執業偏見之故,仍普遍存在著有罪推定的心態,這與陪審員因一生可能只有一次擔任審判者,致時時提醒自己必須堅持無罪推定,有著天壤之別。若果如此,誰能說,專職法官就一定比一般民眾更能勝任審判職務呢?也因此,面對真實與模擬陪審的比較,台灣引入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似乎屬於必然,惟有如此,才能讓法官產生競爭者,並回到刑事司法與正義的初心。畢竟,無罪推定,不能只停留在書本與模擬審判,而應是於每個案件中落實。

2016年12月19日 星期一

轉型正義 恐龍裁定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6.12.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62988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國民黨對黨產會聲請停止執行的勝訴理由,如相同標準一體適用,全國公司將永不倒閉,這是國際笑話。

暫且不論行政法院「罕見」裁准停止執行,最高行對黨產會的裁定理由認為「國民黨因原處分致面臨無法支付員工薪資而遭勞動主管機關查處的窘境,且因此解僱數百名員工,足見原處分的執行,對國民黨而言,確屬急迫情事」,依此標準,全國的公司企業就算再怎麼經營失敗,法院是否也為避免解僱員工,對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解散的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如此市場必將失序,台灣公司永不倒閉。

如近日興航事件,法院若秉持國民黨標準,興航勞工以利害關係人對主管機關核准興航清算或解散之處分,聲請停止執行,法院會予停止執行?避免勞工解僱?不准興航解散生效?國民黨標準可對國內所有公司一體適用?

事實上,法院本應「依法審判」,黨產會依據黨產條例,處理不當黨產,政黨必須「瘦身」,此與德國經驗相符,法院卻偏採國民黨辯詞,未見民主政黨黨工人數應與政黨支持度相當之憲政常軌,偏狹以國民黨所辯之黨工權益以觀,類此裁定如一體適用,台灣公司永不倒閉,淪為國際笑話。

2016年12月16日 星期五

只有違反學術倫理的問題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6.12.16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1216/37487222

台大生化所教授郭明良涉嫌論文造假事件,不僅涉及校長楊泮池,現今又傳出收受其他教授利益以讓其掛名之疑雲。而教育部除了命台大與政風人員盡速查明外,亦不排除請檢調機關介入。惟此事件除違反學術倫理外,是否有涉《刑法》,是須嚴肅看待的課題。

刑法各罪定罪不易

國立大學研究團隊主持人收受他人之金錢以求掛名之行為,最嚴重者,當然是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的違背職務受賄罪,此罪成立的關鍵,即是所謂貪污對價性。而司法實務於對價與否之認定,一向堅持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能僅以交付之名義,如借貸、贈與等,就因此判斷無對價關係。

就此事件來說,即便當事人宣稱收受金錢是借貸,未必能因此解脫對價性之論定。只是會出現疑問的是,要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乃以行為人具有公務員身分為前提,而依《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必須是依法從事公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故公立大學教授為論文之發表,基於學術自由與獨立性,實無涉公權力行使而非屬公務,致無貪污罪的適用。

雖然,造假論文不會涉及貪瀆犯罪,但因主持人仍以造假論文以之為投稿、申請研究經費,甚或用以為升等,仍有涉及詐欺罪之可能。不過,《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罪,除須使用詐術外,尚須有使人陷入錯誤且因此為財產處分。而因論文刊登、學術研究經費申請或升等教授,都必須接受嚴格的外部實質審查機制,是否能符合使人產生錯誤的要件,就有疑問。

至於就論文造假之內容,亦須探討有無涉及《刑法》第210條的偽造文書罪。惟《刑法》的所謂文書,乃須用以為證明權利義務之用,學術論文自不能該當。不過,未實際參與研究而仍掛名其上,若論文因此被公開發表或出版,由於事涉著作權誰屬,仍有成立偽造文書罪之可能。只是在論文掛名者如此之多,對於是否真正參與研究與撰寫等,實也說不清楚,要以偽造文書罪論處,也有其困難。

檢察官速開啟偵查

總之,關於台大論文造假行為,雖已事涉多種《刑法》罪名,卻有定罪的難度,最終就僅剩下內容是否抄襲,致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製他人著作罪。

即便如此,政風機構無司法警察權,再加以台大本身僅為學術倫理之查處,更因有道德風險,必使人對其調查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就應由獨立行使職權的檢察官,盡速開啟偵查。

2016年12月15日 星期四

護黨產!請別扭曲德國歷史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6.12.1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e11b238-2c96-4f95-9a6b-5694d6051c38

德國與台灣的政黨「瘦身」經驗,符合民主原理,國民黨與其上街「護產」、扭曲史實、濫稱黨產條例與黨產會「違法違憲」,不如正視德國與台灣的正常民主政黨經驗。(圖片來源:取材自pixabay/民報影像合成
立法延宕十數年的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在今年8月終於經國會審議通過成立,但近來國民黨相關人士屢稱黨產條例「違法違憲」,甚至說黨產條例是「兩德統一後西德清算東德共黨產物」,係違憲惡法云云。類此說法背離史實,嚴重混淆視聽,因此有澄清之必要。

1. 早在兩德統一前,東德已開始處理黨產問題

稱黨產條例是「兩德統一後西德清算東德共黨產物」等說法,不符史實。查兩德簽訂統一協定日期為1990年8月31日,但有關不當黨產的清查與追討,東德於兩德統一的前半年,就已經如火如荼展開。1990年3月選舉,民主社會主義黨(PDS)失去政權後,國會旋即修正「政黨暨政治團體法」增列黨產條款,藉此革除德國社會主義統一黨 SED(即 PDS 前身)昔日攫取國家資源、濫權圖利的諸多不義。

同年6月,東德總理德梅基耶(Lothar de Maizière)依上開條款成立「調查政黨和人民團體財產獨立委員會」,任命十位委員,開始著手處理 SED 與附隨組織問題。6月27日召開第一次會議,迄同年八月底兩德統一後聯邦政府增加任命委員前,短短兩個月間,已召開十三次會議。於2007年7月間,德梅基耶還曾受邀來台演講,分享東德處理黨產經驗。這些資料於網路上垂手可得,豈容掩蓋。

2. 藍營故意混淆兩個不同政黨-「德國共產黨」與「東德共產黨」

國民黨相關人士又辯稱「一九五六年西德法院曾宣判共產黨為非法政黨」,藉此作為黨產處理要經過「司法程序」、「法院認定」的論據,根本出於恣意拼湊、純屬虛構。

事實上,1956年被西德法院解散者,是訴求「革命推翻西德政府、致力於建構無產階級專政」的德國共產黨(KPD),跟前述1990年3月後清查資產豐厚的前東德共產黨 SED 與其繼任者 PDS 脈絡,完全無關。如此「魚目混珠」的刻意誤導背後,所凸顯者,只是操弄輿論風向,捍衛不當黨產的貪婪罷了。

對於國民黨與部分人士對黨產條例之「違法違憲」批評,請正視真實的德國歷史。

1990年東德共黨為了規避德國政府對黨產的清查與追討,以假信託的方式,成立約一六○間人頭公司,分散大筆不動產與動產,但德國透過特別立法,設立獨立委員會專責追查黨產。因此,由前東德共黨幹部成立的「民主社會主義黨」,在德國的民主選舉機制中體認到,「黨產」是從政者難以承受的包袱,故前東德共產黨的幹部們充分理解到,黨產將在民主選舉過程中飽受西方民主國家與公民的質疑與不信任。

終於在1995年,民主社會主義黨決定「放棄黨產」,與德國政府在法庭上達成和解,只保留黨部少部分的資產,更在和解協議中明定,如果黨產隱匿被查出,民主社會主義黨要處雙倍罰金,藉以在民主的選舉機制中,坦然面對選民,力求重新再起。

除了德國,還有台灣經驗。2008年,民進黨總統敗選後負債兩億元,當時擔任民進黨主席的蔡英文,退租黨部辦公空間、資遣部分黨工,同時以政治理念向社會募款,讓這個失去政權的民進黨達到收支平衡,在各項選舉中重新再起。德國與台灣的政黨「瘦身」經驗,符合民主原理,國民黨與其上街「護產」、扭曲史實、濫稱黨產條例與黨產會「違法違憲」,不如正視德國與台灣的正常民主政黨經驗。

2016年12月14日 星期三

想起中國高官性侵台灣女實習生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6.12.1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61678


香港民族黨陳浩天、周浩威日前遭五名愛國同心會成員攻擊,且從他們抵台後,即有不明人士跟拍,終至傷害事件發生,這已嚴重傷害我國法治威信,讓檢警顏面無光,對此台北市長柯文哲也在昨日記者會表示,國家不允許暴力存在,一定嚴辦。

然而,我國執法人員對於涉及中國因素的治安事件,似有過度「怕事」的消極問題,除了此次港獨人士在台遭統派人士傷害事件,檢警未能有效制裁外,過去有更多案例,令人質疑檢警執法標準,例如:二○一三年中國文化部高官劉忠奎訪台,對飯店二十歲女實習生起色心,涉嫌性侵案,警方到場竟以性騷案件做處理,備案書只寫了短短三行,檢察官不僅沒有積極偵辦,更放任中國高官離台,無須接受法律制裁。

二○一○年中國政協福建省官員倪子川,在新竹連偷兩次BB霜(市值二○○元),檢察官以犯案情節輕微,立即釋放,並依職權予以「不起訴處分」;但台中老婦人路邊摘菊花(市值二元),被警察上銬逮捕,依竊盜罪嫌偵訊七小時,逼得老婦人與公所和解才罷休。

檢警過去「逢中必軟」,執法雙重標準,嚴重傷害台灣法治尊嚴,難怪柯市長也看不下去,在記者會上公開呼籲「警察局該抓的抓,該處理的就處理,這才是法治社會應有的樣子」。

2016年12月13日 星期二

大法官開庭花1.7億 鄭文龍:最大米蟲!司法單位應整併

民報記者/林冠妙/台北報導 2016.12.11

http://www.peoplenews.tw/news/2ae7cb6c-a7c8-457d-ab58-21fc4e928738



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鄭文龍律師11日表示,台灣司改最重要有二點,一是採行陪審團制度,此外,法官、檢察長要民選。(圖片來源:民報/林冠妙

台灣陪審團協會創會理事長鄭文龍律師今(11)日表示,司改最重要有二點,一是採行陪審團制度,此外,法官、檢察長要民選,他提到,台灣司法最高單位共有180多名法官,「都是部長級以上的待遇,台灣最大的米蟲都在這」,且開一次庭成本約1億7千萬,這若不改革,納稅人每年都要花錢養米蟲。

台灣北社今天舉辦司法改革論壇,由北社張葉森社長、台灣社副長社余文儀、台灣中社林恆立社長及鄭文龍、黃帝穎律師針對司改議題進行探討,前總統府資政陳繼盛也出席與會,但陳繼盛沒有發言,也不接受採訪。

鄭文龍會中表示,司改最重要有二點,一是採行陪審團制度,若採行陪審制,其他的配套也會跟著改,可解決貪污、司法鬥爭及恐龍法官等問題,「不然會繼續爛下去」,但目前只做到參審制,越南這六、七十年來就實施參審制,「台灣的司法是全世界最兩光的」,是中國國民黨帶來的中世紀審判,這次司改若沒有納入陪審制,成功有限。

第二,鄭文龍表示,法官、檢察長至少一半或三分之一民選,此外,美國3億人口,司法最高單位的最高法院只有9位大法官,一年約審理100個案件,公開透明,台灣卻有5個單位,包括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加起來有180多名法官,「都是部長級以上的待遇,台灣最大的米蟲都在這」且都祕密審判,司法還在戒嚴。

鄭文龍氣憤的說,美國大法官開一次庭的成本約30萬,而台灣大法官開一次庭約1億7千萬,因為4、5年才開一次庭,美國則是每年開上百庭,但大家都不關心此事,有學問者都在研究什麼構成要件,「都要靠我們這些沒學問的來研究這些問題」,若不改革,納稅人每年都要花錢養米蟲。

他認為上述5單位應合併成一個機關,要稱「最高法院」或「司法院」都可以,這樣可省大家的錢,辦事更有效率,才能保障人民的權益,要改革就要改這個,這是最實在的,不要談大學問。

2016年12月11日 星期日

國民黨跟共產黨比壞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6.12.10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60408

國民黨對黨產會陸續提出訴訟,同時密集召開記者會,顯見國民黨試圖運用媒體引導判決走向,以達到影響法院裁判的目的。但在國民黨諸多對黨產會的批評裡,「比共產黨還壞」這種口不擇言的說詞,其實嚴重背離史實。

事實上,黨產會命其移轉為國有的對象,是中投、欣裕台這兩間黨營企業。從中國近代史來看,國民黨、共產黨可謂兩個孿生政黨,但共產黨自一九四九年建國後,即把昔日國民黨經營的事業,明快地「收歸國有」,而非納為共產黨隸屬的營利事業。

反觀國民黨敗逃台灣後,一手把持政權、一手經營營利事業的陋習不但無法戒除,反而更加「發揚光大」。以五十年來威權統治為掩護,國民黨的黨營事業不但曾橫跨文化、媒體、橡膠、貿易、紡織、電機、水泥、保險、證券、工程、製藥、石化等領域,並在許多產業享有獨佔地位,謀取驚人暴利,難以估算。如今國民黨七、八成收入來源,仍仰賴黨營事業挹注。

簡單來說,在經營黨營事業這件事情上,「比共產黨還壞」者,絕非黨產會,而是國民黨自己,且國民黨經營黨產之方式,已成為當代世界奇觀。所以,國民黨應確實反省,即便一時在野,國民黨也不該隨便拿子虛烏有之事,胡亂指控對岸的執政黨。

2016年12月9日 星期五

馬先生無顏面對「台灣總統」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6.12.0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80f8733-6bfe-475b-a03c-f5a70100e923


自稱「先生」的馬前總統,同日出席「兩岸華人金媒獎暨兩岸新聞報導獎頒獎典禮」。(圖片來源:民報/中央社資料照

美國總統當選人川普與總統蔡英文的通話,直稱「台灣總統」,國際媒體持續關注。日前美國總統當選人川普交接團隊顧問葉望輝(Stephen Yates)抵達台灣桃園機場,對於媒體問到川普稱呼蔡英文為「台灣總統」,中國對此事相當不滿,葉望輝表示,「川普的特點是開門見山講話,所以台灣的總統應該是台灣的總統,沒有別的話說。」,讓網友大讚「誠實」。

可議的是,自稱「先生」的馬前總統,同日出席「兩岸華人金媒獎暨兩岸新聞報導獎頒獎典禮」時,馬回應總統蔡英文與美國總統當選人川普「川蔡通話」一事,馬僅以諧音「川菜」答「還要再辣一點?」,並未正面回應,但在演說中卻再次強調「九二共識」,顯見馬英九的台灣立場,不如川普的「開門見山」及葉望輝的「誠實」。

台灣總統民選迄今二十年,民主世界已逐步正視經民主程序產生的「台灣總統」,唯獨時任總統馬英九在新加坡的國際場合,自降「總統」為「先生」,因此當川普直稱「台灣總統」;葉望輝也說,「川普的特點是開門見山講話,所以台灣的總統應該是台灣的總統,沒有別的話說。」,此「台灣總統」已讓馬先生無顏面對。

更誇張的是,馬日前在東吳大學演講時,自爆「馬習會」是雙方討論一分鐘後,即拍板決定互稱「先生」;當時兩岸同日轉告美國該事,讓美方嚇了一大跳。如今美國總統當選人川普直稱「台灣總統」,葉望輝直言「台灣的總統應該是台灣的總統,沒有別的話說」,難道馬先生仍執迷不悟?不敢肯定「您」曾擔任過的「台灣總統」稱謂?

馬前總統自爆馬習會當時兩岸同日轉告美國該事,讓美方嚇了一大跳,不只嚴重傷害台美互信關係,更涉嫌刑法洩密罪,因馬習會會前的協商被當時的馬政府列為國家機密,連立法院都無從事前監督,但馬卸任總統後卻又自爆馬習會協商過程,此已涉犯刑法洩密罪,並經永社義務律師團及台灣教授協會、北社聯名具狀向北檢告發。

台灣北社等多個民間團體到北檢告發前總統馬英九渉犯刑法洩密罪。
(圖片來源:民報資料照,張良一攝

在馬習會自我降格稱「先生」的馬前總統,在去年馬習會時,造成國際及國內朝野高度關注,但馬習會的協商過程卻被馬政府列為機密,讓立法院與各界無從事前監督,對此民進黨立委陳其邁對媒體表示,他跟陸委會主委要馬習會前籌備的會談紀錄,卻得到沒有、那個是閒聊的時候談的這種回答。陳其邁又說,那不然把跟中國聯繫時、雙方接洽情況的工作紀錄拿出來,竟又得到「這是國家機密、不能談」的回應。

馬「先生」無視陸委會核定馬習會前與中國聯繫及接洽工作內容是「國家機密」,在東吳大學演講時自爆馬習會協商過程細節,已涉犯刑法洩密罪,此除由北檢偵辦外,現更因川普直稱「台灣總統」,讓自我降格為「先生」的馬前總統,只能顧左右而言他,著實無顏面對!

2016年12月7日 星期三

重大犯罪不應有追訴權時效之適用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6.12.07


關於訴追面臨障礙,有時並非案發時證據蒐集的不完全,而是以當時的科技能力,無從為精密檢測,致必須等待日後科學的進步,才足以釐清事實,最明顯如DNA鑑定。(圖片來源:取材自 pixabay(CC0 Public Domain)/民報合成後製



1996年所發生的彭婉如、劉邦友命案,追訴權時效相繼屆至,也就是說,就算之後找到犯罪行為人,檢察官也必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為不起訴處分。這就不得不讓人思考,針對重大犯罪,是否該有追訴權時效的適用。

國家訴追權限,若遲遲不發動,相關物證不僅流失,證人的記憶也將逐漸模糊,即便欲為審判,也可能造成訴訟障礙,為了防止國家訴追的怠惰,自然必須有追訴權時效的設計,以來督促國家積極行使追訴權。此外,若刑罰權長久不行使,也會造成人民對於正義的期待,逐漸減弱,甚至喪失。尤其依據現行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只要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如殺人罪,追訴權時效為卅年,若犯罪人能躲過追訴期限,身心必受到某種程度的煎熬,也算是一種處罰。

只是如此的長時效,乃是於2006年7月1日生效,而根據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1,若追訴權時效橫跨新、舊法時,須適用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故根據舊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即便是如劉邦友、彭婉如案之類的殺人重罪,追訴權時效也不過為廿年。如此期間,是否會對逃亡的犯罪者產生懲罰效果,實有相當大的疑問。又關於訴追面臨障礙,有時並非案發時證據蒐集的不完全,而是以當時的科技能力,無從為精密檢測,致必須等待日後科學的進步,才足以釐清事實,最明顯如DNA鑑定。則追訴權時效的規定,反成為發現真實的最大絆腳石,並使新的科學技術,無任何用武之地。

故在這二十年的過程中,不管是彭婉如,還是劉邦友案,雖一直陷入膠著,但檢警機關卻不斷重啟冷案之偵查,甚至也有更新的科學技術,如DNA鑑定來找尋與確認證據,亦未嘗不可解釋為,追訴權行使並非處於停頓的狀態,致使時效不能進行。惟依現行刑法第83條第1項,僅規定有案件起訴、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追訴權時效才會因此停止。由於條文乃採取列舉方式,就使陳年舊案,即便持續調查,司法者雖非不可突破,但受限於法條文義及刑法不得類推的先天框架,就難以將之認定為時效停止或中斷,致眼睜睜看著訴追權限因時間流逝而喪失。

也因此,至少對於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重大犯罪,就應修法去除追訴權時效的適用,以免讓其成為逍遙法外者的保護傘。只是在廢除此等犯罪的追訴權時效,就馬上面臨是否該溯及既往的棘手問題。

以德國為例,原本刑法對於謀殺罪(Mord)設有二十年的追訴權時效,但在二次大戰結束後,對於1933到1945年納粹的暴行,就面臨時效已過的訴追障礙,致必須將之延長為三十年,並在1979年全面廢止殺人罪的時效適用。但關於溯及立法,卻引起爭議,也曾在1969年,由聯邦憲法法院做出判決,並認為基於實體正義的要求,仍無違反憲法的不溯既往之禁止。而針對此問題,或許該區分為兩個區塊,若在修法延長或廢除前,時效尚未完成,除非立法者有明文,否則當然就得適用新法。但若在此之前,已經時效完成者,是否能為溯及,卻有相當大的爭議。

總之,追訴權時效並非屬於刑罰要件,但其延長或廢除,仍關係著案件是否開啟訴追,致影響國家刑罰權的發動。故若修法廢除重罪的追訴權時效,且也未明文規定有利行為人的從舊原則,雖不至於違反罪刑法定,也使彭婉如、劉邦友之類的重罪,從時效消滅中獲得解脫,卻可能因此使法律欠缺可預測性與安定性,就踩踏了不利溯及禁止的憲法紅線,致又陷入犯罪控制與正當程序保障間的矛盾與衝突。

2016年12月5日 星期一

追訴權時效延長或廢除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6.12.04


一九九六年所發生的彭婉如、劉邦友命案,相繼罹於追訴權時效,就算之後找到犯罪行為人,檢察官也必須做出不起訴處分。惟有疑問的是,此兩起案件的追訴權時效,真的過了嗎?

依據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只要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如殺人罪,追訴權時效為三十年。但此長時效,乃於二○○六年七月一日生效,而根據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若時效橫跨新、舊法時,須適用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故根據舊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即便如彭婉如、劉邦友案的殺人重罪,依舊法的追訴權時效也不過二十年,時序至今,似乎就喪失追訴條件,案件也將因此終結。

只是在這漫長的過程中,此等案件雖一直陷入膠著,但檢警機關卻不斷重啟冷案之偵查,甚至也有更新的科學技術,如以DNA鑑定來找尋與確認證據,亦未嘗不可解釋為追訴權行使並非處於停頓狀態,致使時效不能進行。惟依現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僅規定有案件起訴、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追訴權時效才會因此停止。由於條文乃採取列舉方式,致使陳年舊案即便持續調查,司法者雖非不可突破,卻受限於刑法不得類推的框架,導致難以將之認定為時效停止或中斷,而眼睜睜看著訴追權限因時間流逝而失去。

基於比例原則與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全面廢止時效制度有其困難,但至少對於戕害生命、身體法益的重罪,就應修法延長,甚至去除追訴權時效,以免讓其成為逍遙法外者的保護傘。只是在廢除此等犯罪的追訴權時效之際,馬上就面臨是否該溯及既往的棘手問題。

而追訴權時效雖非屬於刑罰要件,但其延長或廢除,仍關係國家刑罰權的發動。故若修法廢除重罪的追訴權時效,且未明文規定有利行為人的從舊原則,雖不至於違反罪刑法定,也使得彭婉如、劉邦友之類案件,甚至白色恐怖時代殘害人權之重罪,能從時效消滅中獲得解脫,卻可能使法律欠缺可預測性與安定性,就踩踏了不利溯及禁止的憲法紅線,以致又陷入犯罪控制與正當程序保障間的矛盾與衝突。

維冠案真的是輕判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6.12.03


台南「維冠金龍」大樓倒塌,災情慘重。(圖片來源:民報/陳逸民攝


台南地院針對維冠案,判處建商林明輝等被告五年有期徒刑,致讓被害人家屬感到不服,更有地方首長出面指責法院判太輕。只是如此的判決,受制於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的法定刑,實不能說是輕判,反該檢討現行法制的問題與缺陷。

依據刑法第193條,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建築物時,偷工減料致生公共危險者,可成立刑法第193條的違背建築術成規罪。惟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據2006年7月1日前的舊刑法第80條第1項,追訴權時效僅為十年,則維冠大樓建造至今,早已逾越此等期間。又由於此條文,並無違背建築術成規致人於死的加重規定,就使類似案件,僅能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論處。

只有一個建造行為 也只能處以一個業務過失致死罪

由於維冠大樓倒塌造成115人死亡、96人輕重傷的慘劇,但在只有一個建造行為下,依據刑法第55條,必須從一重處斷,此在學理上稱為想像競合。也因此,就算死傷如此慘重,也只能以一個業務過失致死罪,來對相關人等為判罪與科刑。而依刑法第276條第2項的業務過失致死罪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針對此案的所有被告,全數判處五年刑度,實已達於法定刑極限,並不能說是輕判。惟在此案被告必然上訴,且責任可能因此被切割或分散,上級審是否會維持此等刑度,也有很大之疑問。

故從維冠案的究責困境,就不得不讓人思考,刑法第55條,即一行為觸犯數罪,僅能從一重罪處斷之規範,於侵害多數生命、身體法益的場合,是否該重新調整,而以刑法第51條的數罪併罰,並因此為刑期累加。惟因此涉及一行為不二罰之上位框架,再加以法官先天的保守性格,恐無法期待司法權藉由解釋為扭轉。

其次,對於建造行為,是否可以直接當成是未必故意,致成立故意殺人罪,或許也是一個可以思考的解釋方式。惟根據刑法第13條第2項,所謂未必故意,必須是犯罪事實有預見,且對於發生的死傷結果,並不違背其本意,才足以該當。而就一個建築行為,即便有諸多的瑕疵與問題,卻很難想像,建造者是要蓋房子來倒塌的,故要以未必故意,而以極重的殺人既遂罪論處,實會踩踏罪刑法定的紅線,致不可能採取此等解釋模式。也因此,若想從司法解釋來突破如此的困境,實有相當大的問題存在,就只能依賴修法解決。

增加刑法第193條第2項 加重故意違背建築術成規致人於死傷者刑度

而可以考慮的方式,即是於刑法第276條增加重大過失致死罪,以來將刑期提升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條文。惟在我國刑法並無重大過失的概念與設計下,如此的增訂,勢必會牽動整個刑事法體系,致不可能在短期間完成討論與修法。不過,一個可立即檢討與修正者,應是於刑法第193條增加第2項,即故意違背建築術成規致人於死傷的加重規定,以將法定刑上限提升至七年、十年,甚或是無期徒刑。藉由加重結果犯的增訂,既能彌補過失致死罪不可能重刑對待的缺陷,亦能防止類如維冠的公安事件,可動輒以追訴權時效已過來免於刑事訴追之弊。

雖然,就算修法加重對公共危險行為的刑罰,基於不溯既往原則,亦無法適用於維冠究責或相類似,如八仙塵爆案件。惟基於居住安全及生命權保護,卻又是不得不然的作法,更是對維冠大樓倒塌犧牲者的交代。

2016年12月2日 星期五

美國打臉國民黨,黨產會更應依法行政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6.12.0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1c9fd11-30e1-4065-b0c6-44d9b83946db



蔡正元發布假消息,連美國國務院也扯進來,被AIT發言人游詩雅(圖)嚴正否認,表示美國在國民黨黨產議題上不採取任何立場,蔡正元說法並非事實。
(圖片來源:民報/取自AIT官網


TVBS新聞網2016/12/01引用《鏡傳媒》文章〈傳美國務院不滿黨產會 蔡正元遭AIT打臉〉新聞中指出,國民黨政策會執行長蔡正元11月30日在國民黨中常會報告訪美成果,強調:「美國國務院主動提到,民進黨處理黨產問題,顯然不顧法院裁定,明顯不符合民主國家正常作為。」但美國在台協會(AIT)立即致電撰文媒體,強調美國政府沒有任何立場,蔡正元對事件的評論並非事實。足見美國作為民主國家,對於我國實踐轉型正義,以特別立法方式處分國民黨黨產,符合民主,並無歧見。

蔡正元發布假消息 遭AIT打臉

更明確的是,中央社也報導〈AIT:美對黨產無立場 蔡正元評論非事實〉,清楚指出:「AIT發言人游詩雅(Sonia Urbom)下午嚴正表示,美國在國民黨黨產議題上不採取任何立場,並點名蔡正元對事件的評論並非事實。(The United States does not take a position on the party assets issue. Alex Tsai’s comments on this issue are inaccurate.)」也就是說,黨產會依法對國民黨產的處分,並非如國民黨對外宣傳「違法違憲」至美國無法接受。

然而,國民黨從黨中央到部分基層黨工與特定媒體,一再宣傳黨產會的行政行為「違法違憲」,擺明無視普世民主價值。事實上,我國黨產條例參考德國立法經驗,國民黨對美告洋狀,難道是要國際也質疑德國違反法治國原則?國民黨跟全球民主國家開玩笑嗎?因此,國民黨慘遭美國AIT打臉,並不令人意外。

和德國追查黨產手段相比 台灣相對客氣

再者,目前通過的黨產條例,追查黨產的手段僅有行政調查,與德國1990年代成立「東德政黨與群眾組織財產獨立調查委員會」相比較,德國黨產調查委員會具有相當於檢察官的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權,而我國追查黨產的立法其實相對「客氣」。

簡單的說,德國立法強力追查黨產,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1996年宣告德國的黨產條例「合憲」;而台灣追查黨產的方式,其實不如德國的強制手段,國民黨竟還宣稱黨產條例違憲,難道國民黨幻想,全世界都跟它一樣缺乏法治素養嗎?

國民黨是否想過,為什麼美國會「打臉」國民黨?當全球民主國家,看到國民黨告洋狀的第一個問題是,國民黨為什麼這麼有錢?暫不論過去數千億黨產之說,國民黨今年自行公佈的黨產,在帳面上仍高達166億元,這已是全球民主國家政黨無法想像的驚人數字。

財經法律學者羅承宗曾統計國民黨不動產指出,單以土地公告現值就值805億元。且國民黨近年光是年收股利入就可高達新台幣29億元,其營收為全球政黨之冠,國民黨的驚人黨產,是包括美國在內的全球民主國家所無法理解之事。

但可笑的是,這個全世界最有錢的國民黨,竟拿黨產條例告洋狀,四處宣傳黨產條例「違法違憲」,完全無視德國的立法先例,更無視全球民主國家體現「政黨公平競爭」的民主普世價值。因此,國民黨在黨產議題上慘遭美國AIT「打臉」後,黨產會應更堅定「依法行政」,實踐轉型正義,讓台灣政黨早日公平競爭,確實與國際民主接軌。

2016年12月1日 星期四

追訴權時效制 該重新檢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聯合報/評論/民意論壇 2016. 12. 01


劉邦友(左圖)、彭婉如(右圖)命案追訴權時效接連屆滿。 (圖片來源:聯合報系資料照


劉邦友、彭婉如命案因追訴權時效接連屆至,致須為不起訴處分。也因此,對於追訴權時效制度,是否該繼續存在,有檢討之必要。

國家訴追權限,若遲遲不發動,相關物證不僅流失,證人的記憶也將逐漸模糊,即便欲為審判,也可能造成訴訟障礙,為了防止國家訴追的怠惰,自然必須有追訴權時效的設計,以來督促國家積極行使追訴權。尤其依據現行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只要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如殺人罪,追訴權時效為卅年,若犯罪人能躲過追訴期限,身心必受到某種程度的煎熬,也算是一種處罰。


只是如此的長時效,乃是於二○○六年七月一日生效,而根據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若追訴權時效橫跨新、舊法時,須適用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故根據舊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即便是如劉邦友、彭婉如案之類的殺人重罪,追訴權時效也不過為廿年。如此期間,是否會對逃亡的犯罪者產生懲罰效果,實有相當大的疑問。

此外,關於訴追面臨障礙,有時並非案發時證據蒐集的不完全,而是以當時的科技能力,無從為精密檢測,致必須等待日後科學的進步,才足以釐清事實,最明顯如DNA鑑定。則追訴權時效的規定,反成為發現真實的最大絆腳石,並使新的科學技術,無任何用武之地。

有鑑於追訴權時效制度的種種問題,如美國聯邦法典第三二八一條,即規定涉及死刑的案件,無時效的問題。亞洲國家,如日本,亦在二○一○年四月刑法修正時,針對殺人等重罪,將追訴權時效的規定加以廢除。甚至在羅馬規約第廿九條,還明文殘害人權的犯罪,並不適用追訴權時效。凡此規範,皆可成為我國之借鏡。而在法律未修正前,對於檢警機關重啟陳年舊案或冷案之偵查,能否讓時效繼續進行,也是司法者必須重新檢討與檢視的重要課題。畢竟,追訴權時效制度,絕不能成為逍遙法外者的最佳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