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惠峰(作者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系教授、永社社員)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25.07.13
立法院於藍委主導下表決通過,匡列特別預算上限五四五○億元,全民普發現金一萬元,並刪除行政院原提案撥補台電一千億元,表面上是「還財於民」促進經濟,然此決議不僅有違憲之虞,事實上亦欠缺正當性,理由如下:
一、政府施政應有長遠規劃︰政府稅收超徵乃因台灣經濟表現超乎預期所致,然而此一現象並非可以確保,當年超徵之稅額除可還債外,應用於加強國家公共建設或社福制度,進而強化國家經濟發展的韌性,而非普發現金,耗損國家整體建設所需之量能,政府課稅之目的本在於維繫國家運作及加強建設,退還超徵稅金本質上與徵稅的目的相衝突,除非有搶救經濟的急迫性,否則徒增發放現金過程中的執行成本,就整體社會經濟,反而有負面效果。
二、普發現金無助經濟發展︰過去不論藍綠執政時,雖有發放消費券,然皆搭配其他措施,以促進民間消費,擴大經濟效益,而非單純發放現金,產生「替代性消費」,亦即民眾將原先的花費改用政府發放的現金支應,並無增加消費之效果。另若從協助經濟弱勢者之角度而言,刪除撥補台電的一千億元,反而造成電費上漲,影響物價,增加經濟弱勢者的負擔,以發放現金的短期利益,傷害控制電價的長期利益,顯然「得不償失」,既無助於經濟發展,對於弱勢者的幫助亦屬有限。
三、濫用國家資源保障藍委利益︰如上,稅收的目的本在於增加國家各項建設及社福所需之經費,稅收本質上乃屬公共財,應用於利於社會大眾的整體事物,不分貧富普發現金,不僅欠缺稅收使用的實質公平性,更是部分藍委為避免被罷免,而用普發現金討好選民之舉,公然濫用公共財,圖謀個人私利,「以私害公」,莫此為甚!
綜上,藍委企圖以普發現金收買人心,以避免被罷免的作為,顯然低估台灣公民的素養,如此變相地以國家資源進行買票之實,再次展現藍委為圖政黨及個人之私利,無視國家社會整體發展之心態,無怪乎「大罷免」風起雲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