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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6日 星期日

依照頂新無罪標準 強冠大統也無罪 食安體制將崩潰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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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應充一審無罪,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書花了很大篇幅在解釋酸價、重金屬及豬屠體健康等檢驗,卻忽略了關鍵問題,是現行食管法第三條第一款的食品定義包括「原料」,同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不得「攙偽或假冒」,因此頂新從越南進口非食用油,以此「原料」混製成食用油,就已違反食管法,但彰化地院卻擅自增加法律所無的 「致危害人體健康」要件,最終讓頂新順利脫罪,若依照彰化地院的審判標準,大統與強冠也都無罪,這不只是司法僭越立法者的憲法權限,更將導致我國食安體制面臨崩潰 。

彰化地院的各項檢驗,無非要求檢察官證明頂新油會「致危害人體健康」,但法律上並沒有這個要件,以大統長基案的二審確定判決為例,二審法院很清楚指出「對攙偽、假冒之認定,倘解釋上須以「致危害人體健康」為必要,必將大幅削弱食品衛生管理法維護食品安全及建立食安秩序之目的,且法條中亦無規定攙偽、假冒須以「致危害人體健康」為要件」(參智慧財產法院一○三年度刑智上易字第十三號判決),因此重判大統負責人高振利十二年有期徒刑。

此外,同樣是加入飼料油的強冠公司負責人葉文祥,一審重判20年,法院判決指出,「按自「攙偽」或「假冒」之文義觀之,「攙偽」即「不純」,亦即在真實的成分外,另加入未經標示的其他成分混充;「假冒」即「以假冒真」,缺少所宣稱的成分,兩者應無本質上之差異,亦不以混充作偽或假冒之成分,品質低劣、價格較低為必要,只要食品所使用之原料或內含成分與其所標示不同,應即可該當於「攙偽」或「假冒」之文義」(參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

但可議的是,法院對於高振利、葉文祥和魏應充有明顯雙重標準,僅管台灣、越南、中國的食安單位都認定大幸福出口為非食用油脂或無食安許可,但這些黑心「原料」被頂新混製成食用油進到台灣人的肚子後,卻因為無法證明「致危害人體健康」,判決魏應充無罪,讓大統和強冠的有罪判決標準受到動搖,更嚴重傷害國人對我國食安制度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