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5日 星期五
涉嫌殺人就得羈押嗎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03.15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315/34889188/
備受注目的八里雙屍命案,三名被告經交保後,雖遭檢方抗告成功,法院卻仍為交保與限制住居的裁定,不僅讓人質疑檢察官的專業能力,也衍生出一個問題,即是否涉有殺人嫌疑,就一定得羈押?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若涉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之重罪,即便無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亦可為羈押。而八里命案的被告,既然涉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則在此罪的法定刑為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下,法院似應為羈押才是。
惟以涉有殺人重罪,即認犯嫌者逃亡、滅證的機率必高於其他犯罪,致有羈押必要的想法,乃基於一種可能性,實不能因此否定被告該有的人身保障。且在偵查中,證據尚處於找尋與摸索階段,則在法院羈押審查時,就僅能依檢方所提供有限的證據及認定的罪名為判斷,若法官未能嚴格把關,自易使檢方以重罪為聲押理由,逼使被告自白。
同時,類此命案的場合,由於受到社會矚目,在面對輿論壓力時,檢察官亦可能將聲請羈押,當成是回應民意的一種方式,卻因此將壓力轉移給院方,司法的公信力也將受重擊。
因此,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5號解釋,即明確否定僅以重罪,即可為羈押理由的正當性。並認為於此場合,檢方不僅須證明被告犯嫌重大,法院亦應審查,被告是否有逃亡、湮滅或勾串證據之虞,而有導致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危險。
甚且還指出,若僅因重罪即來羈押,不僅使被告的防禦權受到限制,而有違武器平等原則,更使羈押偏離防止逃亡與保全證據的目的本質,而使其成為先行刑罰的手段,致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雙屍案暴露檢草率
就經驗法則來看,八里雙屍案僅由一名女子獨力犯罪的可能性不高,但這無法成為法庭上的證據。而雖於羈押審查時,檢方無庸證明事實至「超越一般人合理懷疑」的有罪程度,而僅須提出有「相當理由」可信為犯嫌重大的證據,即為已足。
惟於聲押時,不要說關鍵的殺人兇器、血衣等,檢方無法提出,甚且被懷疑是運屍工具的汽車裡,亦無發現任何跡證,若僅憑主嫌反覆不一的供述,或被稱為「教戰守則」的零碎紙條,甚或是基於理所當然的臆測與傳聞,即想來證實被告的犯行,不僅證明力極為薄弱,將來亦難對之為訴追,而暴露出檢方先聲押、再找證據的惡習。
總之,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羈押就不該成為保全被告與證據的最優先,而應是最後手段才是。若因此讓人有可乘之機,該責難的對象,恐非法官,而是不夠積極與專業的偵查機關及聲請羈押過於草率的檢察官。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灣永社常務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