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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8日 星期五

王如玄涉嫌洩漏業務秘密罪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黃帝穎律師臉書頁面 2015.12.17


北檢偵辦軍宅案涉及的偽造文書、詐欺及違反稅捐稽徵法,昨天首度傳喚王如玄到庭,但除了上開刑事責任,王如玄公佈律師執行見證的契約內容,不只有違反律師倫理的問題,另涉刑法洩密罪。

朱辦發言人徐巧芯為了回應立委段宜康對健安新城的質疑,於12月11日在臉書上PO出王如玄見證的「房地買賣契約書」,並說「…王如玄主委在記者會已經說過了,95年開始沒有投資眷改宅,財產申報上除了9戶投資、3戶自住以外,其他都是「沒買成的,或者不是眷改宅」。一、周OO:93年,周OO賣健安新城的債權給謝惠珍,當時王如玄主委是見證人,當然不可能購買。」,王如玄顯然把律師執行見證的業務內容洩露給當事人以外之人。

然而,《律師見證規則》第12條(遵守秘密之義務)規定很明確:「律師就其見證之文書內容,除法令有規定外,應有遵守業務秘密之義務」,除非王如玄能證明契約當事人雙方都同意公佈契約內容,否則依據刑法第316條規定:「……律師、辯護人、公證人、會計師或其業務上佐理人,或曾任此等職務之人,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束或五萬元以下罰金」。

王如玄因軍宅案洩漏見證的契約內容,不只有違反律師倫理的問題,更已涉嫌刑法「洩漏業務上秘密罪」,亦即,王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者,除非王如玄能證明契約當事人均同意公佈,否則恐再面對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