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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6日 星期四

最後通牒 敬請參考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5.16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16/today-o10.htm


菲國公務船射殺我國漁民,馬總統因此對菲國下達「最後通牒」,要求其於七十二小時內回應我方四項主張,豈料七十二小時過了,我國外交部還替菲國延長一小時,陪同菲國代表白熙禮召開記者會的外交部長林永樂,甚至淪為白熙禮的翻譯官,一路幫菲國緩頰,害得總統顏面無光。

依據憲法,總統主要掌理我國軍事與外交事項,我國漁民遭菲國槍殺,牽涉到的就是「軍事」與「外交」事務,因此馬總統依據憲法,於此事件有積極保護我國人民、主權與尊嚴的憲法義務,不能恣意退居「第二線」,但菲國不理會馬總統的「最後通牒」,讓馬顏面盡失,這時替馬收拾善後的,卻換成「不該在第一線」的行政院長江宜樺,由江院長召開記者會宣佈制裁菲國,馬總統竟偷偷地、違憲地退到「第二線」。

尚記得,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馬總統發佈新聞稿宣示:遵守憲法,他將退居「第二線」,當時的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還開記者會強調,「如果馬總統天天發言,或許會受到媒體的歡迎,但遵憲、守憲,是為了國家長遠的發展」,若以這次菲國事件檢驗馬總統是否遵守憲法,不難發現馬總統遇到本該總統在「第一線」負責的外交、軍事事務,若馬自覺沒面子就丟給應在「第二線」的行政院來擦屁股;但本該是行政院「第一線」負責的受害漁民慰撫問題,馬總統卻自己跳到「第一線」搶媒體,還帶頭「數秒」默哀,這種「該做不做、不該做亂做」的「脫線」總統,也應該向台灣人民道歉。

(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2013年5月15日 星期三

凍結菲勞 有用嗎?


李彥賦

自由時報2013.05.12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12/today-o6.htm


菲律賓看不起台灣,不是第一次了。同樣的兩個總統,馬總統的「外交休兵」、「九二共識」,早就被菲國總統艾奎諾看破手腳,這次更加侵門踏戶開槍殺人,就是要再次踐踏台灣國格!

二○一○年的台嫌遣中案,菲律賓警方在菲國境內逮捕十四名台灣籍電話詐騙嫌犯,並將台灣護照沒收,說他們是「無證件外僑」。依據菲律賓移民法以及國際法的「國籍管轄原則」,外籍嫌犯應該遣送回原始國籍地,而菲國當時以「一中政策」為後盾,將這些台灣人引渡到中國去。當時,馬政府的「強烈抗議」根本就不被菲律賓放在眼裡,艾奎諾不只表示「不認為有什麼需要道歉的情況」,對於馬政府「凍結菲勞」的喊話,艾奎諾更不屑的回應:「菲勞可以到其他歡迎他們的國家,甚至留在國內就業!」菲國當地媒體也分析「韓國的勞動市場可以吸納從台灣移出的菲勞」。何況,今天菲律賓經濟已較兩年前大幅增長,因此週六深夜總統府「下七十二小時通牒,否則凍結菲勞」能不能達到迫使菲律賓讓步的效果,恐怕很難樂觀!

這次菲艦追到海外、甚至進入台護漁線來連續兩次射擊、射擊三十四槍,挑釁行為更加囂張,但馬政府的反應居然還是老套「表達抗議和譴責」、「凍結菲勞」,也無怪乎菲國官方根本不把台灣放在眼裡,繼續保持「拒不道歉」的無賴態度了!


(作者為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2013年5月14日 星期二

「連菲律賓都騎在台灣頭上?」(0514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索爾孟談台青年創業(江雅綺)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天下獨評)城市因法制民主而流血(張立本


■■■ 民主永續+媒體自由
(立報)原鄉的民族治理與國家管理
(台時)反對公辦初選 李鴻源老梗(黃帝穎)
(極光)談中國節目入台之合法性問題黃帝穎)

談中國節目入台之合法性問題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5.14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100186.html


一、前言

2013年5月8日民進黨立委陳其邁、李俊俋召開記者會抨擊,中國官方背景的衛星節目播送系統「長城亞洲平台」,近年入侵我國各大社區,以設備、收視免費,吸引申裝觀看中國衛星節目,「政治上、文化上變相的統戰」,中國此舉是有計畫性的滲透,標準「入島、入戶、入心」。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中國影視產品、廣播電視節目,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才能落地台灣;再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四十條,境外衛星廣播電視分公司若未經許可,擅自經營衛星廣播電視業務,處卅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開罰,立委因此痛批NCC、陸委會行政怠惰。

2013年5月13日 星期一

核四公投法律面面觀座談會


時間:2013年5月18日(週六)14:00-17:00
地點:NGO會館(台北市青島東路8號)

主辦: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21台灣聯盟、新北市非核公投聯盟、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永社、台灣環保聯盟



報名(請提供 單位、姓名、職稱、電話)
電話(02)2778-9155*117 黃小姐、或傳真 2778-9255、或 culture886@mail2000.com.tw



【主持人】
蘇煥智 / 前台南縣長

【與談人】
李建良 / 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徐偉群 /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副教授、臺灣守護民主平台會長
王毓正 / 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環境法律人協會常務理事
羅承宗 / 崇右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主任、永社理事

【流程】
13:30-14:00  報到
14:00-14:05  主持人開場
14:05-14:15  綠色21台灣聯盟理事長 呂秀蓮致辭
14:15-15:35  與談人發言(每位與談人發言時間為20分鐘)
15:35-17:00  問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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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立法院國民黨團確定提出主文為「你是否同意核四廠停止興建不得運轉?」之全國性公投提案,擬依公民投票法第16條之規定由立法院院會通過後進行公投。另一方面,呂秀蓮前副總統也領銜提出「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之新北市公投提案,經新北市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無異議通過後,正送請行政院核定。然而行政院發言人於4月23日表示:核四議題涉及國家整體政策,比較適合全國性公投。

因此,關於核四議題全國性公投與地方性公投的各項法律問題,都將立即發生,例如:

1、立法院通過「你是否同意核四廠停止興建不得運轉?」之全國性公投提案,是否符合公民投票法第16條規定之意旨?有無代議民主怠惰的疑慮?辯論應如何進行?
2、核四議題真的都涉及國家整體政策,不適合地方性公投嗎?憲法第107條第5款規定「電政」為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但是電業法又規定地方政府亦有地方主管機關之權責,究竟核四議題之中央地方應如何分權?
3、核電廠之商轉與否不僅涉及全國性能源政策之議題,亦同時涉及以核電廠為中心一定範圍內之人民身家性命的安危。若以前者之決定涵蓋或替代後者,是否符合環境正義?是否能兼顧相關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
4、「你是否同意核四廠停止興建不得運轉?」之全國性公投提案與「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之新北市公投提案可否同時並行?如可,則投票結果不同時,應如何處理?
5、高階核廢料目前皆暫時貯放於核一場與核二廠,此類廢棄物之處理與貯存對於以核電廠為中心一定範圍內之人民而言係屬不可否認之潛在風險。低階放射性污染廢棄物最終處置場址之選擇依法必須經過地方公投程序,若高階核廢料貯存場址之選擇卻無地方公投之適用,是否合理?
6、若行政院駁回「你是否同意新北市台電公司核能四廠進行裝填核燃料棒試運轉?」之新北市公投提案,如何依公民投票法第54條之規定解決爭議?領銜人可否與如何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救濟?

以上種種問題,顯然有加以釐清之必要。有感於此,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21台灣聯盟、新北市非核公投聯盟、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永社、台灣環保聯盟特別邀請學者專家及關心此項議題的各界人士集思廣益,共同尋找解決之道。

反對公辦初選 李鴻源老梗


黃帝穎

台灣時報2013.05.13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29211


民進黨立委陳其邁日前提出「公辦初選」主張,內政部長李鴻源回應說,「行政負擔太大、國家沒資源」,反對「公辦初選」。這種「卸責」的說法,令人遺憾!

上個世紀,台灣「民主轉型」,國民黨等反民主人士對於「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及催生公投等改革行動,無不以「行政負擔太大、國家沒資源」等「行政經濟觀點」作為藉口,阻礙先進民主制度的建構,例如:一九九一年馬英九接受台大學生會邀請辯論,在會中極力反對「總統直選」,並認為總統應由國民大會選出,才不致於「疊床架屋」,即以「行政經濟」作為反對「民主改革」的藉口,沒想到事隔二十二年,內政部長李鴻源還用這種「老梗」當藉口,讓人頓時感到「時空錯亂」。

事實上,美國「公辦初選」制度行之有年,國家為了確保推派候選人的政黨,能依據民主制度產生人選,故以國家資源協助政黨辦理初選,美國社會普遍認為理所當然,而我國政黨雖較多元,但仍可參考不分區立委的政黨門檻設計,由國家協助一定規模以上的政黨,建立民主公平的初選機制,產生未來替人民服務的公職候選人。在歐洲國家,德國甚至將政黨當成「憲政機關」,對政黨內部的民主要求,遠高於一般社團或人民。

因此,李鴻源還以「行政負擔太大、國家沒資源」等「老梗」當藉口,將民主國家本應積極促進「黨內民主」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這種不思「民主深化」的腦袋,顯然還停留在上個世紀!

(作者為律師)

2013年5月10日 星期五

馬英九的罪刑法不定主義


鄭文龍

自由時報2013.05.1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10/today-o3.htm


台北地院林益世貪污案判決,對於林益世收受業者六千三百萬元賄款後,再向業者強索賄款八千三百萬元,竟認定貪污受賄罪不成立,引起舉國譁然。更離譜的是,事後竟有法官把此判決歸咎到最高法院對於「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見解不一致。

首先,林益世身為行政院秘書長,係行政院長幕僚長,依法有協助院長協調、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之權。因此,其權限係依循院長之權而來。而行政院長之權限,依憲法之規定,係全國最高行政首長。另,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六一三、六二七號解釋,除總統享有憲法所列舉軍事、外交等權限外,其餘盡歸行政院長;因此,行政院秘書長也因而享有協助院長之協調、指揮、監督等之行政權限。其權限可說僅次於院長、副院長。

2013年5月9日 星期四

自請評鑑就能解決爭議嗎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05.09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509/35006167/


林益世案的一審判決,法院對貪瀆犯行全以無罪論,而僅以7.4年為輕判,因與民眾的期待有所落差,引來輿論撻伐,合議庭的三位法官乃自請評議。

法官若曲解法律而為裁判,即可能觸犯《刑法》第124條的枉法裁判罪,若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有罪,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使其無罪,更觸犯《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的故為出入罪。只是此等罪名,空有1到7年有期徒刑的重罪形態,卻極難被適用。一個主因是,基於對審判獨立的尊重與維護,以致此類犯罪,僅限於明知且故意曲解法律而為適用的情況下,才足以成立,若僅是因疏忽或法律見解不同,即難稱之為是枉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