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作者為律師、台灣國家聯盟決策委員、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6.06.25
台北市長蔣萬安主張廢除監察院,更喊話立法院國民黨團和民眾黨團先否決全部監委人選,凍結監察院運作,再推動修憲廢院。然而,國民黨立委至今無人提出修憲案,國民黨主席鄭麗文更公開表示,廢監院並非國民黨現階段優先議題。蔣萬安號稱「美國律師」,不只憲法死當,更遭全黨由下到上集體打臉。
廢監院議題最近鬧得沸沸揚揚,蔣萬安有意加入炒作,結果卻提出全部否決監委的違憲主張,不但違反大法官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及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九號判決「憲法忠誠義務」,也暴露其對憲政運作的基本誤解,證明他的憲法課完全不及格。
首先,蔣萬安喊話否決全部人選,凍結監察院,一出手就踩到憲法紅線。大法官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揭示「監察院係憲法所設置並賦予特定職權之國家憲法機關,為維繫國家整體憲政體制正常運行不可或缺之一環,其院長、副院長與監察委員皆係憲法保留之法定職位,故確保監察院實質存續與正常運行,應屬所有憲法機關無可旁貸之職責。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
簡單來說,在通過修憲廢監察院前,總統有提名監察委員、立院有行使同意權的憲法忠誠義務。大法官在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文中更強調「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壞,自為憲法所不許。」蔣萬安主張否決全部人選,以凍結監察院,當然違憲。
再者,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九號判決揭示「總統與立法院均負有依憲法規定,忠誠履行憲法所分別賦予之人事提名權與同意權之憲法義務與責任,即總統應於各該憲法機關成員任期屆滿前,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立法院亦應積極行使同意權,就是否同意總統提名之人選為決議。基於憲法機關之憲法忠誠義務,無論總統或立法院,均不得消極不行使其憲法上分別享有之提名權、同意權,致影響相關憲法機關之實質存續,破壞憲政體制之健全運作」,判決內容等於昭告蔣萬安的主張,違反憲法忠誠義務,違憲甚明。
尤其,大法官在十九年前的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及最新的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九號判決,都明指蔣萬安的意見,與憲法要求明顯牴觸。實務上,目前國民黨立委也無人提修憲案,更慘的是,主席鄭麗文直接打臉蔣萬安!鄭麗文說,要廢監院必須要修憲,所以不會是國民黨現在的優先議題,「國民黨目前並沒有要推動修憲的計畫」。鄭的說法,等於全黨下上都讓登高一呼要國民黨放棄「五權憲法」老法統的蔣萬安,相當難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