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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8日 星期日

侯友宜喊解約 好大的官威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民報/專欄 2018.07.07
http://www.peoplenews.tw/news/476e0bfd-26a9-48f0-9608-76307ebd02ca

台北市都發局日前發佈新聞稿,依照都發局現勘,以及文化大學於回函判定,確認文化大學「大群館」違規作寄宿住宅使用,要求文化大學及所有權人又昱實業有限公司應盡速改善並維護學生住宿權益。但荒謬的是,侯友宜在北市府認定侯家的文大宿舍違規後,隨即發出聲明要與文大解約,可能違約的侯家,竟可單方要求解約,真是好大的官威。而且雙方迅即達成「和解」,不談違約金問題,又昱公司律師言下之意,是又昱放棄違約金求償?但事實上好像是文大放棄違約金才正確,怎麼都黑白顛倒?有人得了便宜還賣乖?

在實務上,契約載明雙方(或多方)權利義務,會發生單方要求解約的情況,通常是另一方違約,但又昱公司(甲方)與文化大學(乙方)簽訂租賃契約書第一條租賃標的物開宗明義「甲方將所有座落台北市士林區花崗段二小段616地號及其地上建物:凱旋路11號99戶等(詳附表),出租予乙方作為學生宿舍使用」,簡單來說,侯家白紙黑字以「學生宿舍使用」出租標的物給文大,文大將大群館當宿舍使用,並無明顯違約。

相反的,又昱公司提供九十九戶門牌的集合住宅,法律上不得當作學生宿舍,台北市政府都發局認定大群館現況使用樣態是寄宿住宅,非教育設施,不符合第二種住宅區(特)的相關規定,因此限期二個月改善,並應依照「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改善修正,否則得依「都市計畫法」開罰。也就是說,侯友宜並未提供合法作為學生宿舍使用的「租賃標的物」,違反「出租予乙方作為學生宿舍使用」的契約本旨,違約之一方恐怕不是文大,而是又昱公司。

可議的是,可能違約之一方(侯友宜家族又昱公司),竟反過來要求未明顯違約的文化大學解約,如此大的官威,難怪文化大學會配合簽訂每年漲五趴的詭異契約?

尤其甚者,侯家的租賃契約規定,甲乙雙方若有一方決定終止租約,應於停止前一年,以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同意後,始得提前終止租約;違反之一方,應賠償對方一千五百萬元。如今迅速達成「和解」,不談違約金,難得文大連1500萬違約金,都讓利給侯家?說的也是,文大豈敢向侯家要求違約金嗎?

此外,侯家所擁有的文化大學大群館案,並非如侯友宜所說的是藍綠惡鬥,因侯家的文化大學大群館在二○一二年,已由國民黨出身的台北市議員李慶元提出檢舉,更早在此次社會質疑前,前國民黨新北市議員金介壽就已多次質疑。顯然,這是不分藍綠共同關注的住宅議題,侯以藍綠鬥爭的政治語言,並無助解決此爭議。

侯家的文大宿舍,原建築於一九九七年取得集合住宅使用執照,完全符合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住二特」規範,侯家以「九十九個門牌的集合住宅」對外出租到二○一○年,但自二○一一年,整棟建築租給文化大學簽約十五年,做為大群館宿舍後即屬違法,因法律規定「第二種住宅區不允許作第三組:寄宿住宅」,這是全台北市住二區的通例,但侯家明知違法而為,如今更在被台北市政府認定違規後,侯友宜片面喊解約,完全不顧侯家可能才是違約之一方,更忽視學生權益,社會難以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