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8.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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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由台中市舉辦的東亞青運,在中國主導下被取消,主要原因,即是正在推動的2020年東京奧運正名公投。而此正名公投,實存有著內、外的法律障礙。
雖然,公民投票法在去年底修正時,已大幅下修門檻,目前東奧正名公投,也進入第二階段,但仍須至少二十八萬人連署才能成案。至於要能通過,雖無雙二一的鳥籠限制,卻仍應有同意票超過不同意票,且前者必須達投票總數超過四分之一,若以2016年總統選舉人數來算,仍得有約四百七十萬票的同意。
若東奧正名於11月24日經由全民公投通過,但因此提案是屬重大政策的創制,根據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就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這樣的規定,雖是課予行政主管機關義務,以免使公投結果成為空包彈,但條文的所謂必要處置,乃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致易流於權責機關的恣意解釋。尤以東奧正名來說,能提出更名者,就只能是中華奧委會,雖在去年國民體育法修正時,特別將之列專章為規範,但究其實仍是私法人,教育部體育署也僅能以行政指導的方式來勸導,必陷入合法監督與團體自治間的界限與糾葛。
就算國內取得共識,由中華奧委會向國際奧會提出更名,似乎也得考量是否遭不利益對待,甚或除籍的風險。而根據奧林匹克憲章第30條第2項,國家奧會名稱必須反映國家領土範圍與傳統,且須經國際奧會執行委員會核准,提出符合現狀的更名,自然是屬國家奧會之權利。故更名為台灣,就算未獲執委會認可,也只是以現狀,即Chinese Taipei之名,繼續參與奧運。
惟國際體育的法規範,往往缺乏法律的安定性,亦難找尋中立與客觀的第三者為仲裁,故於爭議解決,取之於政治實力,恐更勝於法的適用。也因此,即便以台灣之名更改未果,依憲章也不會帶來懲罰或制裁之後果,但中國以更高、更大的強度,來壓縮我國參與國際運動賽事的空間,就屬必然,我方如何因應,也肯定是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