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網/民意論壇 2015.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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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在臉書上發起「參訪601旅 阿帕契戰鬥直升機(死老百姓報名處)」活動,萬人響應。 (圖片來源:聯合新聞網/記者葉臻,翻攝自網路) |
桃園地檢署針對阿帕契事件的調查,依國防部所頒命令,認定軍機場非要塞、軍用設備非機密,致不涉有刑責而為不起訴處分。惟就此等事項,尤其關於要塞認定,檢察官果須完全尊重而毫無置喙之餘地?
基於罪刑法定,任何刑罰都以立法院所通過的法律為依歸,但某些須隨時而轉,或者極為專業事項,立法者就可能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為補充,在學理上就稱空白刑法。惟須注意的是,此等命令頒布乃屬例外,更不能違反上位法的授權範疇。
依據要塞堡壘法第一條,只要是國防上所須確保的戰術要點、軍港或軍用機場,就稱為要塞堡壘地帶,而依同法第三條,關於此等地帶相關聯的禁制區域,則授權以命令來補充。這也代表,是否為要塞、堡壘乃為法律所明定,國防部所能核定與公告者,僅是相關聯區域的範圍,而非要塞、堡壘本身。
故除非認為六○一旅不具有任何國防上重要性,否則,阿帕契直升機所在區域,既然在軍用機場內,自屬於法定要塞之一部。
更值注意的是,在二○○六年一月,國防部公告禁止養鴿距離範圍,其中所列軍用機場,即包括六○一旅所在龍潭基地,且明文授權來自要塞堡壘法。在此公告未廢止情況下,稱該基地非屬軍用要塞,就相矛盾,亦使要塞堡壘認定,流於行政機關的恣意解釋。
國防部以命令來限縮要塞、堡壘之範圍,實已逾越法律授權,理應無拘束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效力。檢察官以遵守空白刑法之效力,且必須尊重主管機關的專業判斷,而毫不對此等命令為審查的結果,不僅有違法律優位原則,且對於此案件起訴與否,也等同是由國防部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