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六十六週年前夕,延長賠償期限的呼聲再起。台灣社與林世嘉、蕭美琴兩位立委,於26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宣示「真相沒有期限,公義才能實現」。根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申請給付賠償金期間自1995年10月7日起七年,得再延長兩年,意即2004年10月6日截止。然而,迄今仍多有受難者及家屬在舉證不易下,逾越申請期限,無法獲得賠償。花蓮縣「原住民少年兒童之家」創辦人林國樑則以二二八受難者家屬身分出席,控訴政府無情對待。
前國史館館長張炎憲指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賠償的案件中,除需知悉受難者姓名外,還需具備具體資料或相關證人的佐證,並經該基金會嚴格的審查確認後,才能通過賠償。家屬申領死亡、失蹤賠償金,停留在2004年10月的八百六十人。事實上由於種種原因,例如當時政府所主導的濫殺行動,很多沒有書面資料遺留,或因國家機密檔案未公開,無法提出佐證資料,導致家屬求償無門。台灣社吳樹民社長表示,二二八受難者無端受害的悲慘事實,並不會因人為設定的期限而改變,若政府真有賠償的美意,申請期限實有檢討的必要。
針對二二八條例的不合理規定,蕭美琴等立委提出法律修正案,目前已進入委員會審查,台灣社等台派社團共同呼籲,立法院應即刻修法,予以通過。修法內容包括:
1.修訂第二條第三項為「受難者因故未及申請賠償金,自其知悉得申請賠償日起,再延長兩年」之規定,以維護受難者家屬之權益。
2.修訂第八條第一項為「因二二八事件或相牽連事件所致者」,以完整包攝受賠償之範圍。
太魯閣族林國樑牧師痛陳,他的父親花蓮秀林鄉首位官派鄉長林明勇,在蔣介石的清鄉鎮壓下遇害,遲了六十年,去年終獲平反,由他代為接受「回復名譽證書」,並據以向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申請賠償,該會卻指申請賠償期限已截止,無法受理,其後林國樑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又遭駁回,造成二二八受難者家屬的二度傷害。永社理事黃帝穎律師強調,林明勇案絕非單一個案,也絕不會是最後一個案例,政府應拿出誠意,透過修法通盤解決。
--------------
相關報導
30受難者家屬求償逾時限 綠委要修法代討(自由時報 2.26)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feb/26/today-p3.htm?Slots=P
228受難家屬陳情 盼賠償無期限(民視新聞 2.26)
http://news.ftv.com.tw/NewsContent.aspx?ntype=class&sno=2013226P03M1
228受難家屬 盼賠償無期限(自由時報 2.2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feb/27/today-p1-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