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6日 星期三
論馬英九三任黨主席之適法性
黃帝穎
極光 2013.02.05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1328540.html
一、前言
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擬於2013年三度參選國民黨主席,遭國民黨立委蔡正元踢爆違法,認為馬英九已兩屆當選國民黨主席,第三度參選違反國民黨黨章與人民團體法。
然而,馬英九爭取第三度參選國民黨主席,有明顯的「違法」問題,但國民黨中常會日前以威權時代盛行的「鼓掌」方式,決議確認馬英九今年參選黨主席的資格。
二、馬英九違反法律與高院見解
我國人民團體法規定得很明確,人民團體包括政治團體,而人民團體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團體負責人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此外,中國國民黨黨章第十七條也明訂,主席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馬英九已連續當選兩屆國民黨主席,雖然中間因特別費案請辭,由吳伯雄補足馬任期,但高等法院對於康世儒案的確定判決,認定縱使經過補選,亦不影響連任的「屆期」判斷。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選上字第3號判決揭示:「有關「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之制度設計,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因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而產生流弊,並為維持參選之公平性,故規定僅得連選連任一次」,亦即「連續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八年」,內政部於100年12月8日台內民字第1000235450號函覆苗栗縣選委會就系爭補選上訴人資格問題時敘述明確(原審卷三第36頁參照)。上開規定之主要立法意旨即係為「避免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因長期久任,壟斷政治資源而產生流弊」,則對其文義之解釋即應採取較為嚴格限制之解釋,方足以達到其立法之目的。另參諸內政部99年11月24日台內民字第0990229991號函釋意旨謂「有關地方制度法第83條之1 延長任期之地方公職人員去職後所遺任期之計算始日暨地方改制後原民選首長屆次認屬疑義乙案。說明三:另有關所詢貴縣楊梅市甫於99年8月1日改制為縣轄市,原鎮長延續法定任期為第一屆楊梅市長,其已連任二屆楊梅鎮長,得否再次參選下屆(第二屆)楊梅市長乙節,查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 1項規定:「鄉(鎮、市)公所置鄉(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是以鄉(鎮、市)長已連任二屆,不得再參選下屆鄉(鎮、市)長選舉。...故依地方制度法第 57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解釋,該條所指「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應係指鄉(鎮、市)長已連任一次後,即不得再參選下一屆(任)鄉(鎮、市)長選舉,更不可再擔任下一屆(任)之鄉(鎮、市)長,故上訴人指稱「上開地方制度法第57條第 1 項規定,鎮長之任期為四年,得連選連任一次,依該條文之文義,係指連續參選二次並當選就任之意,是以,關於鎮長任期之限制,除有連續參選二次並當選就任之限制外,別無其他之限制;換言之,雖連續參選二次並當選就任,然並未連續參加第三次選舉,即已生中斷連續參選連續任期之情形,如再參選第四次選舉或參與第三次之改選或補選,均不違背上開法律規定乙節,其所持法律見解,容有誤會。」
高等法院指出:「地方制度法第 57條第1項之「連選得連任一次」應採取上述甲案之見解,即同一職務連續二屆均曾當選就任,不問是否為改選或補選之任期均屬連選連任,惟同一屆辭職參加補選應視為同一任之競合結果。」。簡單的說,我國司法實務見解確立以「屆期」判斷「連任一次為限」的民主精神,馬英九已當選兩屆國民黨主席,若執意違法第三度參選主席,即屬違法!
三、政黨自治不得牴觸框架秩序
雖然內政部回應立委蔡正元的質疑指出,尊重「政黨解釋」,但不論是地方自治、大學自治,皆不得牴觸立法者所設立的框架秩序,所謂的「政黨自治」亦然。
換句話說,如果政黨內部事項牴觸法律,主管機關內政部仍有義務介入導正,而人民團體法第二十條已明文,人民團體負責人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則馬英九第三度參選主席之行為,明顯牴觸法律規定,內政部應予糾正。
此外,媒體報導馬團隊引用美國憲法和民進黨黨章為其第三度參選背書,但探究系爭規定,皆在規制補選「繼任者」的「連任空間」,並非是馬團隊所稱為「連任者」計算任期屆數,該等論述顯屬荒謬!
再者,國民黨國民黨中常會以威權時代盛行的「鼓掌」方式,決議確認馬英九今年參選黨主席的資格,此案為臨時動議「主席任期未過半,不視為一任」的決議案。
然而,有關黨主席任期認定屬「重大事項」,則以臨時動議處理此黨章解釋案,顯不嚴謹,又馬主席為利害關係人卻未自行迴避,程序上恐有瑕疵。而國民黨黨章41條明定黨章解釋權屬於全代會,由無權機關中常會作成解釋,亦有違反黨章之虞。
四、結論
人民團體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團體負責人之連任,以一次為限。此外,中國國民黨黨章第十七條也明訂,主席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國民黨中常會「鼓掌通過」的解釋案,除具程序與實體瑕疵外,縱認解釋案合法,但因解釋案內容牴觸法律與高等法院見解,亦屬無效解釋。
基此,司法實務見解既已確立以「屆期」判斷「連任一次為限」的民主精神,則馬英九已當選兩屆國民黨主席,若執意違法第三度參選主席,包括蔡正元在內的國民黨員,即可依據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向法院提告確認馬英九三度參選之行為,違反人民團體法、司法實務見解與國民黨黨章,當選無效!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