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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

簽結「財產來源不明罪」,特偵組包庇馬英九


黃帝穎

極光期刊第332期2012.12.18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1248946.html


一、前言

今年國際人權日,不論是在野黨或社運團體,皆對於我國司法人權與司法公正提出質疑。

就在同一天,筆者收到最高檢察署的公文,特偵組默默簽結馬英九涉犯的「財產來源不明罪」,然而簽結理由令人嘖舌,足見特偵組不惜傷害「司法威信」,也要送馬英九這份「簽結」大禮。

二、荒謬簽結,公然包庇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簽結馬英九之理由略以,檢察官認為,馬英九將政府出資經營的「馬英九總統臉書」私下移轉給私人「馬英九辦公室」,不涉及公有財產之移轉,因此早已簽結馬英九「臉書案」,故後續針對偵查中被告的「財產來源不明」犯罪問題,因為馬英九已非偵查中被告,所以不需要查明馬英九的財產來源,可以直接簽結。



事實上,馬英九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之犯罪,還包括「夢想家案」,因為名嘴陳文茜在政論節目上公開爆料,夢想家兩夜花人民兩億三千萬元的主導者,包括總統馬英九,因此筆者受託對馬英九於「夢想家案」中涉犯貪污罪嫌,向特偵組遞狀告發,而此案還在續行偵查中,也就是說,馬英九還是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之一「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偵查中被告」要件,特偵組僅以「臉書案」簽結,就想搪塞人民、拒辦馬英九,不只涉嫌違法包庇,更難昭公信。

三、挺馬無罪,貪污有理

最嚴重的是,特偵組為包庇馬英九,將「臉書案」簽結,將導致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被架空,未來政府官員可以隨便將全民出資經營的臉書、官方網站或其他非實體財產移轉給私人,因為比照特偵組偵辦馬英九「臉書案」的標準,就算是全民出資設立、經營,但因為沒有實體的財產移轉,不會被認定構成犯罪,此見解將導致政府網站私有化,未來各級政府機關可以編列大筆預算設立臉書或官網,然後贈與、圖利私人,成為新形態的貪污洗錢管道。

特偵組不敢清查馬英九財產,難道馬總統財產真有不可告人之處?

馬總統平均月薪只有四十七萬多元,但依據行政院長陳冲的立法院官方答詢,總統每個月至少捐一半的薪水,而馬總統監察院申報的財產,馬每月平均卻可存到四十八萬元,換言之,馬英九每月有近二十四萬元財產來源不明,這很明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財產來源不明罪」,此又牽涉馬總統是否將國務機要費挪作私用的貪瀆問題。

如果馬總統是以「國務機要費」充作私人捐款,依據特偵組偵辦陳前總統「國務機要費案」的標準,馬總統也將觸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務罪」,因為特偵組在扁案中認定「國務機要費」純屬公款性質,必須公務使用,又國務機要費尚未如「特別費」一樣除罪化,因此馬總統若將公款性質的國務機要費,用來充作個人選前的「捐半薪」承諾,即是明顯「公款私用」,比照陳前總統的偵辦標準,馬總統卸任後將被依貪污罪起訴。

四、結論

綜上,特偵組選在國際人權日送馬英九「簽結」大禮,看在質疑「司法不公」的在野黨和社運團體眼裡,實格外諷刺。

尤其甚者,特偵組違法包庇馬英九的簽結理由,除了無視馬英九仍為夢想家案的「偵查中被告」,掩護馬英九「財產來源不明」的問題外,更將因為「臉書案簽結」為貪官開啟新的洗錢管道,嚴重傷害我國「司法威信」與「廉能價值」。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