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文章】永社出版:2022/10《漫談台灣司法實務——陳傳岳律師於永社「法政時空講故事」》

【置頂文章】永社出版:2022/10《漫談台灣司法實務——陳傳岳律師於永社「法政時空講故事」》
內容簡介:台灣永社於2012年12月25日由陳傳岳律師發起而成立,多數會員為年輕法律人及律師,頓然形成一股在野法曹的力量。彼時,會員對半世紀前的司法審判及檢察官偵查的實務運作,了解尚屬有限。本書從陳傳岳律師於1958年至2013年的審、檢、辯、學等經驗,娓娓道來半世紀間的法政時空,與現今社會的司法實務作為比較。(點擊圖片看完整介紹)

2013年6月27日 星期四

國民黨的鹹豬手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6.27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27/today-o7.htm


立法院臨時會上,國民黨立委吳育仁對民進黨立委林淑芬以「襲胸」方式推擠,逾越議事界限,恐已構成「性騷擾」,立法院及相關主管機關應介入調查。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二項規定︰「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同條第三項也要求機關「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意即立法院有義務開啟申訴管道,糾正及處理吳育仁涉嫌性騷擾之行為,並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事實上,吳育仁於朝野立委推擠時下手「襲胸」,客觀環境與賣場「襲胸」案件相似,皆是人多擁擠之處、趁人不備下所為;而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指出,二○○五年十一月間某特賣會上,蔡姓嫌犯混入人群中,對被害人「襲胸」,蔡嫌雖辯稱「不小心碰到被害人」,但法官認定,性騷擾是指調戲、有性暗示,及會讓人感到不舒服的言語或動作。故蔡嫌「襲胸」,被害人是因現場擠滿人潮才無法抗拒、逃離,這已超過性騷擾的程度,因此改依「強制猥褻罪」將蔡定罪。

簡單地說,就算認定吳育仁「襲胸」行為不構成「強制猥褻罪」,但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性騷擾包括調戲等使被害者感到不舒服的言語或動作,故從媒體拍攝畫面可證,吳育仁對林淑芬之「襲胸」,已然觸法。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應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作者為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