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5.09.12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50912/36774721
十五歲少女因交通違規被警察追逐致死案,引發社會討論,有力挺警方執法者,亦有認為執法過當者。而從此議論也顯露出,關於我國的臨檢法制,一直就是處於模糊不清、混沌不明的狀態。
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第3款,若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警察可實施緊急逮捕。惟此種逮捕,須於事後向檢察官聲請補發拘票,且因發動門檻相當高,又是針對犯罪行為,則警察為社會治安或交通秩序之維護的臨檢行為,就無法以之為依據。
但詭異的是,臨檢明明是警察常態且大量化的行為,卻有很長一段時間,其依據竟只來自於《警察勤務條例》短短的一個條款,即第11條第3款的明文。且此條款僅明列臨檢的種類,對發動門檻、執行程序與方式、事後的救濟等等,完全處於空白,這就難免於警察權的濫用。
執法標準趨於浮動
好不容易,在2001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535號解釋,指出國家授權警察得對人民臨檢,雖在於治安維持與犯罪預防之目的,卻不代表,警察人員可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任何人。故警察實施臨檢,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若對人實施臨檢,更須有相當理由認為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並不得逾越必要程度。故大法官等於是藉由解釋來填補臨檢的法律漏洞,惟因所謂合理判斷、相當理由等,仍屬極為空泛的概念,故此號解釋就要求立法者必須盡速整備相關的法制。所以,於2003年,就有了《警察職權行使法》的出現。
而在《警察職權行使法》中,除將警察基於治安維持的臨檢行為加以類型化,並分別規定其發動要件與執行手段外,並設計有事後救濟、賠償,甚至補償的規定,似可為長久的臨檢爭議獲得解套。只是法條是由自然語言所寫成,總不免有模糊性。
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警察即可攔停檢查身分與酒精濃度測試,甚至在發現有異常舉措時,還可命駕駛人離車,並強制檢查交通工具。惟此條文充斥著太多極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就使執法標準趨於浮動。
以一般人來說,未戴安全帽、闖紅燈等,不過是小事一樁,若攔截不停,何須大動干戈。但就長期浸淫於強調治安維護的警察來說,這些看似微不足道的交通違規,卻可能隱藏著更大的犯罪,當然得盡早取締。如此的認知落差,正凸顯現行的臨檢法制,實不夠細緻與明確,不僅讓民眾常陷入攔停定得接受檢查的疑惑,警察執法也猶如走在鋼索之上,致易動輒得咎。
2015年9月14日 星期一
2015年9月11日 星期五
「新民主,新台灣」永社2015感恩募款餐會 拍賣品簡介
本次拍賣品共三幅畫作及一項專案,畫作為陳錦芳老師的版畫唐吉訶德系列 - 《衝鋒 Charge ! 》、施並錫老師的油畫《朝霞徧滿福摩沙》及《一步一腳印 – 步步高昇》,專案則為陳耀祥老師規劃之「轉型正義與社會改革」專案,簡介如下,敬請支持。
創作者:陳錦芳
有「梵谷的傳人」及「台灣的羅曼羅蘭」之稱的陳錦芳博士,1936年出生於台南縣歸仁鄉。從小就展露藝術與文學才華的他,台南一中初中保送高中,再保送台大外文系,並一直文、藝兩棲。1963年考取法國政府獎學金赴法留學,獲巴黎大學現代法國文學碩士及現代美術史博士,同時在巴黎藝術學院深造七年,藝術創作與文化研究並行。1969年建立「五次元世界文化觀」,思考「新文藝復興」,並衍生其在繪畫表現上的「新意象派」(Neo-Iconography, 簡稱Neo-I)而立足國際藝壇。
系列作品包括「自由女神百幅連作」、「巴黎鐵塔50幅連作」、「後梵谷系列」一百多幅、「東與西」、「維納斯」、「人文」、「玩牌者」、「拿破崙」、「後畢卡索」、「後馬諦斯」、「黛妃系列」、及「玉山系列與變奏」等。其藝術整合古今中外的「文化意象」加以創新表現, 往往藝以載道, 成為「後現代」一重要樣相。作品被編入美國大專用書「世界美術史」"Arts and Ideas" 一書最新一章以及全世界三十多個國家上百本教科書及無數本藝術書籍、刊物等。至今在歐、亞、美個展上百次, 聯展無數;作品廣被公私典藏。陳氏出版有十八本畫冊及文化論作, 包括最近出版的「21世紀,台灣!」, 被譽為「後現代文化先驅」及「當今世界上20位最具影響力的藝術家之一」。
陳博士創作與理論並兼,思想與行動並進。在倡導「全球新文藝復興」之同時於1996年在紐約市成立「陳錦芳文化館」及私人美術館。1998年以來應「世界國是論壇」之邀展出巨作及演講, 並參加其「人類共同企業」小組, 參與策劃全球性之文化、藝術活動。2000年起在台灣舉辦為期三年的「玉山聖山、愛與和平」巡迴展之心靈建設活動。2001年獲頒聯合國之「全球寬容獎」(Global Tolerance Award), 並榮任聯合國「寬容及和平文化大使」(Cultural Ambassador for Tolerance and Peace ), 代表聯合國進行「世界藝術巡迴活動」以「透過藝術建立和平與寬容之文化」。
唐吉訶德系列 - 《衝鋒 Charge ! 》
絹版
20×26英吋
起標金額:6萬
西班牙大文豪塞萬蒂斯筆下的唐吉訶德是家喻戶曉的故事。一位醉心騎士故事的老人竟因入迷而自己當起騎士出外打抱不平。他說服了一位胖農夫做他的侍從。雖然他們有一連串可笑又復可憐的經歷,但其所代表的俠義精神卻歷古長新,輝煌史冊。
這系列是1983年陳錦芳于美國華府看了一部唐吉訶德的黑白電影后印象深刻,半夜無法入睡,乃起身用毛筆抒寫而成。依故事情節共完成了12張,以不同單色製版而成。形簡筆勁,一氣呵成,是陳氏版畫中的異數。
唐吉訶德和桑拙潘札的俠義故事不能被限制在西方文學裏。自從唐吉訶德向西班牙的風車衝刺以來四個世紀,他們已侵入了每種文化而成為國際性的傳奇。陳錦芳第一次發現唐吉訶德的苦行,機智及仁心是在他念小學的時候。在這一系列的圖畫裏,陳將唐吉訶德和桑拙潘札從其他的意象分離開來,並熱情洋溢而滿懷欣賞地將他們的故事以中國的筆墨加以表現出來並出版絹版。
創作者:施並錫
施並錫教授1947年生於彰化縣鹿港鎮
1970年師大美術系展油畫首獎
1971年師大美術系畢業,獲畢業水彩首獎
1977~1998年曾獲席德進基金會之繪畫大獎
1991年紐約大學藝研所畢業,獲M.F.A.碩士學位
1993年金爵獎
1994年獲中興文化獎
2001年獲文建會第四屆文馨銀獎
2006.2007台灣國展油畫比賽複決選評審暨畫評委員
2012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美術學系教授退休
施並錫教授,不僅在學界出名,也是知名的畫家,藝術涵養受到各界肯定,他最大的心願,就是希望畫遍全台灣,用畫筆紀錄台灣的人、事、物,他說也是因為這樣,常常到各地作畫,才會皮膚曬的很黑;兩隻手臂曬的黑黑的,不需要擦美白保養品,這種近似古銅的的色澤,是他一步一腳印,帶著畫架走遍各地的最好證據,曾經當過高雄縣文化局局長的他,卸任後,完全把生命的價值,投注在藝術創作上。
施並錫教授創作文類以散文為主。長年投入繪畫藝術,畫作多以臺灣的土地關懷為主軸,作為生活、歷史的見證,也以文字與畫作相互構成、對話,使風景的意義從地理性擴張到歷史性,也反映自我觀照社會、找尋土地精神的渴望;亦有社會觀察與文化評論文章,強調振興文化價值。
施並錫:「我的畫是對生活週遭的情境,我想我是非常真實的去捕捉,為了蒐尋、表現台灣之美,結果台灣給我了這一身古銅的顏色。」真實、自然,用豐富的色彩刻畫台灣的人文精神,或許是阡陌交錯的稻田,或許是法像莊嚴的佛像,又或是海天一色的海岸風光,什麼都能入畫;畫了上千張的畫作,寫了18本的著作,施並錫曾任中華民國油畫協會監事,舉辦過二十次個展,聯展則相當多次,為享譽國內藝壇的畫家。
《朝霞徧滿福摩沙》
壓克力顏料、畫布
53×45.5cm(10F)
起標金額:15萬
「千年暗室,一燈即明」
去年318運動多以太陽花作為象徵,並且成功地暫時阻止了黑箱服貿的通過,彷彿象徵著鬼祟黑暗的事物害怕光明的照耀。
也因此,運動後至今,施並錫教授多以「朝陽」為題材作畫,並以這些畫作支持各個運動及社團,期許朝霞能夠照亮三千大千世界,徧滿寶島福爾摩沙。
《一步一腳印 – 步步高昇》
壓克力顏料、畫布
43×31.5cm(6F)
起標金額:7萬
接續前一幅畫以朝陽意象鼓勵運動團體的精神,施並錫教授也希望能夠支持和激勵抗爭者和團體踏穩腳步、扎實根基,承繼群眾運動的能量,繼續推動台灣社會的改革
因此施並錫教授以登高望遠向前邁進的意象,繪成這幅「一步一腳印-步步高昇」,作為對於永社以及台灣未來的期許。
「轉型正義與社會改革」專案
陳耀祥教授
專案目標:30萬(每單位2萬元,共15單位)
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是獨裁專制體制民主化之後,國家對其過去各種違反正義、侵害人權的所作所為進行反省、究責與賠償的行為,包括對於政治體制、司法制度、教育文化及社會發展等面向。轉型正義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深化人權保障,預防專制獨裁復辟。
台灣民主化二十多年來,雖然完成國會全面改選及總統直選等重要政治改革,但是,因為欠缺轉型正義的作為,不僅無法根除以往黨國體制的毒害,更扭曲民主的發展。以中國國民黨的黨產為例,龐大的黨產導致政治競爭不公平,成為民主毒瘤,在各界壓力之下,該黨雖再三承諾解決,卻是屢屢跳票,不僅擁有龐大不動產,黨營事業每年更是貢獻鉅額收入,形成「黨政經」合體的「民主怪獸」。不僅如此,馬英九政府更利用檢察機關,追殺前朝官員、監聽國會議長,作為政爭的政治打手,這些威權時期留下的遺毒如果不除,民主之路難行。
更嚴重的是,政治扭曲也影響經濟發展與社會正義,2014年太陽花學運阻擋兩岸服貿協議簽署,就是抵抗兩岸權貴集團為一己之利,出賣國家與青年世代的未來的壯舉。同年年底的地方大選雖然給予中國國民黨重大打擊,但是,當政者仍未徹底反省,面對經濟惡化、財富分配不均,束手無策,尸位素餐;面對民眾反抗洗腦,卻殘暴不仁,不擇手段。反黑箱課綱運動當中,逼死年青學子、違法逮捕記者,再再顯示,威權獨裁的惡靈仍盤旋於台灣上空,必須徹底掃除。
台灣永社成立至今,持續透過傳播理念及論述究責等活動,努力推動轉型正義與社會改革,為台灣的民主自由、人權法治、社會公平與世代正義盡心盡力。但是,改變國家前
的道路上,我們無法獨行,需要各界的參與、支持及溫暖的關懷。期盼各位先進、朋友,有錢出錢,有力出力,贊助本專案,一起繼續推動轉型正義與社會改革,為台灣的永續發展,共同奮鬥到底,謝謝!
過去永社曾經參與轉型正義晚會、黨產追討記者會等行動,也曾支持教育、司法、政治上轉型正義之運動與研討活動,據此,本專案預計將會用於支持及舉辦提倡轉型正義之行動與活動,並進行相關議題和時事的公民教育與學術研討。
換柱?洪秀柱不如黃景泰?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9.0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39229
中國國民黨總統提名人洪秀柱的「換柱」傳言不斷,國民黨的基層議員開了第一槍,台南市國民黨團書記長盧崑福公開籲請洪秀柱自己多思考「成功不必在我」,讓國民黨內的「換柱」傳聞更加具體。
然而,台灣是民主國家,國內政黨必須遵守民主憲法的基本原則,而《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平等原則」,即要求政黨對於相同事務,要有標準一致的處理,亦為法院判決所採。簡單的說,除非洪秀柱的違法情節重大,比前國民黨基隆市議長黃景泰還要嚴重,否則沒有「換柱」的道理!
國民黨撤換已提名的候選人,最近的案例就是去年九合一大選的黃景泰案。黃景泰通過國民黨的黨內初選,獲得國民黨提名參選基隆市長,但黃因擔任基隆市議長期間涉嫌關說及圖利建商,辦公室遭基隆地檢署搜索,檢方認定黃涉及貪污重罪,且有逃亡及串證之虞,聲請羈押禁見,隨後黃景泰被國民黨勸退未果,因此國民黨中常會決議廢止提名黃景泰參選基隆市長,而黃景泰目前在一審法院遭認定貪污有罪,重判二十年徒刑。
同樣的標準,洪秀柱今年通過國民黨的黨內初選,獲得國民黨提名參選總統,如果國民黨要「換柱」,法律上的正當事由就必須是,洪秀柱犯罪情節已達超越貪污罪重判二十年徒刑的違法程度、比黃景泰更加嚴重,否則與平等原則有違。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9.09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39229
洪於七月底時曾面對媒體棄保提問,回應:「棄誰啊?保我就對了!」而今基層議員卻要他思考「成功不必在我」。(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羅沛德攝) |
中國國民黨總統提名人洪秀柱的「換柱」傳言不斷,國民黨的基層議員開了第一槍,台南市國民黨團書記長盧崑福公開籲請洪秀柱自己多思考「成功不必在我」,讓國民黨內的「換柱」傳聞更加具體。
然而,台灣是民主國家,國內政黨必須遵守民主憲法的基本原則,而《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平等原則」,即要求政黨對於相同事務,要有標準一致的處理,亦為法院判決所採。簡單的說,除非洪秀柱的違法情節重大,比前國民黨基隆市議長黃景泰還要嚴重,否則沒有「換柱」的道理!
國民黨撤換已提名的候選人,最近的案例就是去年九合一大選的黃景泰案。黃景泰通過國民黨的黨內初選,獲得國民黨提名參選基隆市長,但黃因擔任基隆市議長期間涉嫌關說及圖利建商,辦公室遭基隆地檢署搜索,檢方認定黃涉及貪污重罪,且有逃亡及串證之虞,聲請羈押禁見,隨後黃景泰被國民黨勸退未果,因此國民黨中常會決議廢止提名黃景泰參選基隆市長,而黃景泰目前在一審法院遭認定貪污有罪,重判二十年徒刑。
同樣的標準,洪秀柱今年通過國民黨的黨內初選,獲得國民黨提名參選總統,如果國民黨要「換柱」,法律上的正當事由就必須是,洪秀柱犯罪情節已達超越貪污罪重判二十年徒刑的違法程度、比黃景泰更加嚴重,否則與平等原則有違。
2015年9月10日 星期四
幫別人辦門號,就是幫忙拉皮條嗎?
陳敬人(律師、永社社員)
法操FOLLAW 2015.09.09
http://www.follaw.tw/court/think/8079/
案例事實
小吳因為積欠鉅額卡債,當友人小李提出給小吳一千元,請小吳幫忙申辦易付卡門號的時候,小吳不假思索就答應了。小吳把申辦好門號的SIM 卡交給小李之後,小李就把門號交給綽號「龍龍」的男子,龍龍再將門號交給其所屬應召集團的成員。該應召集團在網路上和報紙小廣告刊登「攝護腺保養」等暗示性交易的訊息,並將該門號作為顧客預約服務與回覆交易等使用。
檢察官追溯到該門號為小吳所申請,認為小吳觸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 條之「幫助以電腦網路、行動電話散布足以引誘、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同法第231條第1項之「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加以起訴。
案例評論
對於類似的案例,檢察官常認為,若要合法使用行動電話門號,可以自行向電信公司申辦,沒有向他人索取的必要,因此若有陌生人不用自己名義申辦,反而向他人收購門號來使用的話,應足以讓人懷疑收購行動電話門號的人,其目的在於掩飾或逃避檢警偵查,因而會認定交付行動電話門號的人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
但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需要對他人決意實行的犯罪有所認識,並且基於幫助的意圖,於他人實行犯罪之前或之中施以助力,使犯罪易於實行並助成其結果發生。也就是行為人對於他所幫助的犯罪會侵害到的法益有所認知,而且仍決定幫助實行,才能算是有幫助犯罪之故意。
並且,如果最後犯罪的結果超過了幫助犯在幫助犯罪實行時所能預見的範圍,他也不須全盤負責,而是應僅就其所知的部分究責。
國內常見的刮刮樂詐欺、簡訊詐欺、退稅、擄車勒贖或匯款錯誤詐欺等「財產性」詐欺,多利用人頭帳戶、免洗電話門號來逃避查緝,因為非常常見,不但媒體廣為報導,政府也多方宣導,因此依一般人的智識及社會經驗,大部分的人都知道把行動電話門號交給別人,很容易被作為犯罪工具;但是對於門號被作為性交易的聯絡工具則是少見的,依目前社會現況,應不屬於一般大眾的普遍認知範圍。
近來實務上不少判決,在判斷交付帳戶給他人是否成立幫助詐欺時,須明知該帳戶(或行動電話門號)可能被使用作為詐取他人財物,才算成立。照同一邏輯,對於小吳是否算是幫助他人從事性交易,也要看小吳在交付門號時是否已能預見該行動電話門號將被用來作為促成性交易的聯絡工具才對。
因此,本件檢察官如果無法證明小吳可預見該門號預付卡將被作為性交易訊息之聯絡工具,也就不能說小吳有「幫助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罪」或「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
而關於一般民眾是否都知道色情業者所用電話常是人頭門號,這是有疑慮的,因為這不是媒體上常宣傳的犯罪類型,實在很難說小吳在提供門號的時候就有預見本件犯罪類型發生的可能性。因此,本件並不能只因為小吳有申辦並交付門號,就認為小吳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
參照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381 號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38號
法操FOLLAW 2015.09.09
http://www.follaw.tw/court/think/8079/
【檢察官謬誤】將門號交給別人會被應召集團使用,並非大眾的普遍認知。不能因為幫別人辦門號,就判斷他有意幫助媒介性交。 (圖片來源:法操FOLLAW) |
案例事實
小吳因為積欠鉅額卡債,當友人小李提出給小吳一千元,請小吳幫忙申辦易付卡門號的時候,小吳不假思索就答應了。小吳把申辦好門號的SIM 卡交給小李之後,小李就把門號交給綽號「龍龍」的男子,龍龍再將門號交給其所屬應召集團的成員。該應召集團在網路上和報紙小廣告刊登「攝護腺保養」等暗示性交易的訊息,並將該門號作為顧客預約服務與回覆交易等使用。
檢察官追溯到該門號為小吳所申請,認為小吳觸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 條之「幫助以電腦網路、行動電話散布足以引誘、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 項、同法第231條第1項之「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加以起訴。
案例評論
對於類似的案例,檢察官常認為,若要合法使用行動電話門號,可以自行向電信公司申辦,沒有向他人索取的必要,因此若有陌生人不用自己名義申辦,反而向他人收購門號來使用的話,應足以讓人懷疑收購行動電話門號的人,其目的在於掩飾或逃避檢警偵查,因而會認定交付行動電話門號的人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
但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需要對他人決意實行的犯罪有所認識,並且基於幫助的意圖,於他人實行犯罪之前或之中施以助力,使犯罪易於實行並助成其結果發生。也就是行為人對於他所幫助的犯罪會侵害到的法益有所認知,而且仍決定幫助實行,才能算是有幫助犯罪之故意。
並且,如果最後犯罪的結果超過了幫助犯在幫助犯罪實行時所能預見的範圍,他也不須全盤負責,而是應僅就其所知的部分究責。
國內常見的刮刮樂詐欺、簡訊詐欺、退稅、擄車勒贖或匯款錯誤詐欺等「財產性」詐欺,多利用人頭帳戶、免洗電話門號來逃避查緝,因為非常常見,不但媒體廣為報導,政府也多方宣導,因此依一般人的智識及社會經驗,大部分的人都知道把行動電話門號交給別人,很容易被作為犯罪工具;但是對於門號被作為性交易的聯絡工具則是少見的,依目前社會現況,應不屬於一般大眾的普遍認知範圍。
近來實務上不少判決,在判斷交付帳戶給他人是否成立幫助詐欺時,須明知該帳戶(或行動電話門號)可能被使用作為詐取他人財物,才算成立。照同一邏輯,對於小吳是否算是幫助他人從事性交易,也要看小吳在交付門號時是否已能預見該行動電話門號將被用來作為促成性交易的聯絡工具才對。
因此,本件檢察官如果無法證明小吳可預見該門號預付卡將被作為性交易訊息之聯絡工具,也就不能說小吳有「幫助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罪」或「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
而關於一般民眾是否都知道色情業者所用電話常是人頭門號,這是有疑慮的,因為這不是媒體上常宣傳的犯罪類型,實在很難說小吳在提供門號的時候就有預見本件犯罪類型發生的可能性。因此,本件並不能只因為小吳有申辦並交付門號,就認為小吳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
參照判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381 號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264號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138號
2015年9月9日 星期三
依據憲法,國民黨只能開除連戰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9.0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38058
連戰無視國民黨與馬總統的反對,執意前往中國參加政治性的軍事活動「中國紀念抗戰勝利七十週年閱兵大典」,接受中共的抗日史觀,引爆國內朝野同批,國民黨考紀會也將處理連戰的違紀案。在法律上,國民黨只能開除連戰,沒有模糊空間。
政黨行為,必須符合憲法基本原則,《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揭示「平等原則」,即不容許政黨恣意對黨員為「差別待遇」,國民黨開除黨員的前例,是考紀會認為前立委紀國棟、北市議員李慶元、前議員楊實秋等黨員「汙衊國民黨,有損黨的名譽」,因此決議開除黨籍,而連戰到中國參加閱兵,呼應中共抗日史觀,以扭曲史實之方式,「汙衊國民黨」,等同在國際場合損害國民黨的黨譽,且連戰不只損害黨譽,更有明確違反國民黨黨章的違紀問題。
依據《中國國民黨黨章》及《中國國民黨徵求新黨員辦法》,規定中國國民黨精神黨員的要件是「反對共產制度」,認同三民主義者,即國民黨黨章具有「反共」本旨,但連戰參加中共閱兵,接受中共史觀,違紀情節比起上政論節目批判國民黨的紀國棟、楊實秋等人還要嚴重,更已明確違反該黨黨章的「反共」本旨。因此,在法理上,國民黨沒有不開除連戰的空間。
國民黨必須遵守憲法的平等原則,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任立委許舒博對國民黨提起黨籍確認之訴,判決揭示「被告為政黨,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對黨員之懲處亦然…以該黨員之行為致其聲譽受損為由,對該黨員處以撤銷黨籍之嚴厲處分,卻於本件原告之懲處案作顯然不同之處理,除有因人設事之嫌外,亦違反平等原則」,即是法院認為政黨的黨紀應「一視同仁」,不得有因人設事,因此判國民黨敗訴。
相同的法理,紀國棟、楊實秋等人被國民黨認為損害黨譽而開除,則連戰不只在國際場合損害黨譽,更違反黨章,國民黨除非放棄「中華民國憲法」,踐踏黨章黨紀,否則沒有不開除連戰的空間!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9.0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38058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截圖自中國國民黨全球資訊網) |
連戰無視國民黨與馬總統的反對,執意前往中國參加政治性的軍事活動「中國紀念抗戰勝利七十週年閱兵大典」,接受中共的抗日史觀,引爆國內朝野同批,國民黨考紀會也將處理連戰的違紀案。在法律上,國民黨只能開除連戰,沒有模糊空間。
政黨行為,必須符合憲法基本原則,《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揭示「平等原則」,即不容許政黨恣意對黨員為「差別待遇」,國民黨開除黨員的前例,是考紀會認為前立委紀國棟、北市議員李慶元、前議員楊實秋等黨員「汙衊國民黨,有損黨的名譽」,因此決議開除黨籍,而連戰到中國參加閱兵,呼應中共抗日史觀,以扭曲史實之方式,「汙衊國民黨」,等同在國際場合損害國民黨的黨譽,且連戰不只損害黨譽,更有明確違反國民黨黨章的違紀問題。
依據《中國國民黨黨章》及《中國國民黨徵求新黨員辦法》,規定中國國民黨精神黨員的要件是「反對共產制度」,認同三民主義者,即國民黨黨章具有「反共」本旨,但連戰參加中共閱兵,接受中共史觀,違紀情節比起上政論節目批判國民黨的紀國棟、楊實秋等人還要嚴重,更已明確違反該黨黨章的「反共」本旨。因此,在法理上,國民黨沒有不開除連戰的空間。
黨章說:「我們要反共!」,連戰說:「蛤?」 (自由時報,設計對白/截圖自中國國民黨全球資訊網) |
國民黨必須遵守憲法的平等原則,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任立委許舒博對國民黨提起黨籍確認之訴,判決揭示「被告為政黨,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對黨員之懲處亦然…以該黨員之行為致其聲譽受損為由,對該黨員處以撤銷黨籍之嚴厲處分,卻於本件原告之懲處案作顯然不同之處理,除有因人設事之嫌外,亦違反平等原則」,即是法院認為政黨的黨紀應「一視同仁」,不得有因人設事,因此判國民黨敗訴。
相同的法理,紀國棟、楊實秋等人被國民黨認為損害黨譽而開除,則連戰不只在國際場合損害黨譽,更違反黨章,國民黨除非放棄「中華民國憲法」,踐踏黨章黨紀,否則沒有不開除連戰的空間!
2015年9月8日 星期二
投共者 通緝犯 喜相逢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0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2583
連戰不顧朝野反對,執意前往北京參加主權及政治性極高的「中國紀念抗戰勝利七十週年閱兵大典」,甚至毫不遮掩的坐在觀禮台上,參與中國的軍事活動,接受中共的抗日史觀,連戰不只重重打了馬英九耳光,更踐踏他曾為「中華民國備位三軍統帥」的身分。
更荒謬的是,連戰在北京下榻的飯店,台灣十大通緝犯陳由豪也意外現身,連戰與陳由豪不僅挑戰台灣的法律,更是對馬總統公然「打臉」,如同備位三軍統帥與通緝犯,無視我國總統的勸阻與法律的規定,一起叛國投共!
事實上,陳由豪曾任國民黨中常委,連戰更是國民黨前主席,兩人都與國民黨政權關係密切,有著複雜的金權關係。最嚴重的是,陳由豪藉著黨國權貴關係大量舉債,向銀行聯貸六二三億元,隨後逃亡中國、債留台灣,陳由豪在台灣涉及新瑞都弊案、東展興業掏空案、東華開發掏空案等,遭檢警發佈通緝,而依據馬政府於二○○九年與中國簽訂的「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陳由豪依法應引渡回台,接受司法審判。
但馬總統與中國簽「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已近六年,這個債留台灣、逃亡中國的「十大通緝犯」陳由豪,積欠我國銀行債務高達三一五億元,債務由台灣人民承擔,馬政府卻無力引渡,陳由豪不只在中國風光投資,更曾名列中國「十大優良繳稅大戶」,甚至與連戰進出同一家豪華飯店。
通緝犯陳由豪與連戰一起現身北京,形同我國備位三軍統帥與通緝犯攜手投共,這不只是在政治上重甩馬總統耳光,更是挑戰我國政府的尊嚴與執法威信。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9.0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2583
連戰不顧朝野反對,執意前往北京參加主權及政治性極高的「中國紀念抗戰勝利七十週年閱兵大典」,甚至毫不遮掩的坐在觀禮台上,參與中國的軍事活動,接受中共的抗日史觀,連戰不只重重打了馬英九耳光,更踐踏他曾為「中華民國備位三軍統帥」的身分。
更荒謬的是,連戰在北京下榻的飯店,台灣十大通緝犯陳由豪也意外現身,連戰與陳由豪不僅挑戰台灣的法律,更是對馬總統公然「打臉」,如同備位三軍統帥與通緝犯,無視我國總統的勸阻與法律的規定,一起叛國投共!
事實上,陳由豪曾任國民黨中常委,連戰更是國民黨前主席,兩人都與國民黨政權關係密切,有著複雜的金權關係。最嚴重的是,陳由豪藉著黨國權貴關係大量舉債,向銀行聯貸六二三億元,隨後逃亡中國、債留台灣,陳由豪在台灣涉及新瑞都弊案、東展興業掏空案、東華開發掏空案等,遭檢警發佈通緝,而依據馬政府於二○○九年與中國簽訂的「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陳由豪依法應引渡回台,接受司法審判。
但馬總統與中國簽「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已近六年,這個債留台灣、逃亡中國的「十大通緝犯」陳由豪,積欠我國銀行債務高達三一五億元,債務由台灣人民承擔,馬政府卻無力引渡,陳由豪不只在中國風光投資,更曾名列中國「十大優良繳稅大戶」,甚至與連戰進出同一家豪華飯店。
通緝犯陳由豪與連戰一起現身北京,形同我國備位三軍統帥與通緝犯攜手投共,這不只是在政治上重甩馬總統耳光,更是挑戰我國政府的尊嚴與執法威信。
共犯自白 有罪推定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15.09.0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2853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且與事實相符,才得為法庭證據,且須有其他補強證據,才能認定被告有罪。惟於二○○三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前,司法院竟將最高法院於一九四二年與一九五七年所做出的判例奉為圭臬,即就算被告不認罪,仍可以他共犯的陳述來為被告的自白或補強證據。這不僅是有罪推定,更嚴重侵害被告的緘默權保障。
惟因徐案的瑕疵重重,促使監察院介入調查,並指出此案共犯自白恐非出於任意性且相互間的陳述更是矛盾百出,這樣的自白,根本不能成為證據。而被告律師也聲請釋憲,大法官並於二○○四年做出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強烈指責法院將共犯供述當成被告自白,既違反不自證己罪權之保障,亦剝奪被告的對質與詰問權,致宣告最高法院的判例違憲。故檢察總長就依此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也將案件發回,再度進入更審程序。
即便有大法官解釋的加持,法院似乎將之當成耳邊風,不僅繼續沿用有問題的共犯自白,亦未給予被告與之對質與詰問的機會,致使此案繼續在死刑、無期徒刑間擺盪,致又步入了更九審。要非二○一二年,因刑事妥速審判法有羈押不得超過八年的限制,徐自強目前恐仍陷於牢獄之中。由此正暴露出,大法官就算宣告法律或判例違憲,卻因其不具有推翻個案判決之效力,就僅能以之為非常上訴或再審之理由,而使案件回到原點,致凸顯出此種救濟途徑的侷限性。
高等法院總算讓被告有與他共犯對質與詰問之機會,並秉持證據裁判原則判徐自強無罪,卻因屬職權上訴案件,再加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八條規定,發回更審必須有兩次以上判處無罪,才不得上訴最高法院下,延宕二十年的此案,肯定得繼續纏訟。長久以來,眾人耳熟能詳的無罪推定、罪疑惟輕等原則,卻一直走不出法律系的課堂,徐自強案就像照妖鏡般,反映出司法的陰暗面。也因此,最高法院於將來若又發回更審,則這些人權保障最基本的要求,就真的只能是口號與教條。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15.09.0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2853
法院最喜歡做的其中一件事,就是不理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仗著憲法給予的法官獨立、自顧自地判決。 (圖為司法院大法官第582號解釋文截圖/自由時報) |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且與事實相符,才得為法庭證據,且須有其他補強證據,才能認定被告有罪。惟於二○○三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前,司法院竟將最高法院於一九四二年與一九五七年所做出的判例奉為圭臬,即就算被告不認罪,仍可以他共犯的陳述來為被告的自白或補強證據。這不僅是有罪推定,更嚴重侵害被告的緘默權保障。
惟因徐案的瑕疵重重,促使監察院介入調查,並指出此案共犯自白恐非出於任意性且相互間的陳述更是矛盾百出,這樣的自白,根本不能成為證據。而被告律師也聲請釋憲,大法官並於二○○四年做出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強烈指責法院將共犯供述當成被告自白,既違反不自證己罪權之保障,亦剝奪被告的對質與詰問權,致宣告最高法院的判例違憲。故檢察總長就依此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也將案件發回,再度進入更審程序。
即便有大法官解釋的加持,法院似乎將之當成耳邊風,不僅繼續沿用有問題的共犯自白,亦未給予被告與之對質與詰問的機會,致使此案繼續在死刑、無期徒刑間擺盪,致又步入了更九審。要非二○一二年,因刑事妥速審判法有羈押不得超過八年的限制,徐自強目前恐仍陷於牢獄之中。由此正暴露出,大法官就算宣告法律或判例違憲,卻因其不具有推翻個案判決之效力,就僅能以之為非常上訴或再審之理由,而使案件回到原點,致凸顯出此種救濟途徑的侷限性。
高等法院總算讓被告有與他共犯對質與詰問之機會,並秉持證據裁判原則判徐自強無罪,卻因屬職權上訴案件,再加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八條規定,發回更審必須有兩次以上判處無罪,才不得上訴最高法院下,延宕二十年的此案,肯定得繼續纏訟。長久以來,眾人耳熟能詳的無罪推定、罪疑惟輕等原則,卻一直走不出法律系的課堂,徐自強案就像照妖鏡般,反映出司法的陰暗面。也因此,最高法院於將來若又發回更審,則這些人權保障最基本的要求,就真的只能是口號與教條。
2015年9月7日 星期一
司法改革迫在眉睫,保守勢力切勿狗急跳牆
李彥賦(作者為法學碩士,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9.0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34218
司改團體近日拜訪各政黨總統候選人,民進黨以及國民黨也分別提出承諾與回應,不過卻紛紛引來現任法官、檢察官出身的律師以及學界教授提出質疑。例如,針對司改團體提出的「總統候選人於當選後,應立即於總統府設置全國性、常設性的司法改革委員會」訴求,而兩黨候選人都分別承諾將召開「全國司改會議」,但有些來自實務界的質疑卻過分無厘頭地認為這是「總統介入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企圖把「司法行政」的改革扭曲為「介入司法審判」,這若不是草率地只看新聞就急著評論,就是保守勢力對於台灣司改趨勢產生的焦慮與抗拒。
此外,不論是針對時代力量的「陪審制」或是民進黨的「司法民主化」,都引發實務與學界提出「民粹」的質疑,認為這是「民粹替代專業」,不過這種見解恐怕也會成為國際笑話。可理解的,這種「民粹」的說詞可能是為了台灣司法院獨創的「觀審制」進行辯護,認為「沒有專業」的觀審員在旁提出意見就好,事實認定、適用法律以及量刑讓「專業」的法官來就好。不過按照這樣的邏輯,德國、法國採行的參審制、日本陪審員制,人民都可以參與審判的定罪、量刑,難道這些國家採行的就是「民粹制度」?美國多年採行陪審制,難道美國就因此成為「民粹國家」而非「民主國家」?
司法改革迫在眉睫,保守勢力切勿狗急跳牆,亟欲提出似是而非的論點,如此不僅將影響自身的「專業形象」,更容易引來國際社會訕笑及嘲諷。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9.04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434218
司改團體代表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李家慶(右二)等人,8月24日拜會民進黨主席蔡英文,就司法改革相關議題交換意見。 (自由時報/記者張嘉明攝) |
司改團體近日拜訪各政黨總統候選人,民進黨以及國民黨也分別提出承諾與回應,不過卻紛紛引來現任法官、檢察官出身的律師以及學界教授提出質疑。例如,針對司改團體提出的「總統候選人於當選後,應立即於總統府設置全國性、常設性的司法改革委員會」訴求,而兩黨候選人都分別承諾將召開「全國司改會議」,但有些來自實務界的質疑卻過分無厘頭地認為這是「總統介入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企圖把「司法行政」的改革扭曲為「介入司法審判」,這若不是草率地只看新聞就急著評論,就是保守勢力對於台灣司改趨勢產生的焦慮與抗拒。
此外,不論是針對時代力量的「陪審制」或是民進黨的「司法民主化」,都引發實務與學界提出「民粹」的質疑,認為這是「民粹替代專業」,不過這種見解恐怕也會成為國際笑話。可理解的,這種「民粹」的說詞可能是為了台灣司法院獨創的「觀審制」進行辯護,認為「沒有專業」的觀審員在旁提出意見就好,事實認定、適用法律以及量刑讓「專業」的法官來就好。不過按照這樣的邏輯,德國、法國採行的參審制、日本陪審員制,人民都可以參與審判的定罪、量刑,難道這些國家採行的就是「民粹制度」?美國多年採行陪審制,難道美國就因此成為「民粹國家」而非「民主國家」?
司法改革迫在眉睫,保守勢力切勿狗急跳牆,亟欲提出似是而非的論點,如此不僅將影響自身的「專業形象」,更容易引來國際社會訕笑及嘲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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