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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8日 星期二

共犯自白 有罪推定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2015.09.05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912853

法院最喜歡做的其中一件事,就是不理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仗著憲法給予的法官獨立、自顧自地判決。
圖為司法院大法官第582號解釋文截圖/自由時報

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五六條,被告自白須出於自由意志且與事實相符,才得為法庭證據,且須有其他補強證據,才能認定被告有罪。惟於二○○三年刑事訴訟法修正前,司法院竟將最高法院於一九四二年與一九五七年所做出的判例奉為圭臬,即就算被告不認罪,仍可以他共犯的陳述來為被告的自白或補強證據。這不僅是有罪推定,更嚴重侵害被告的緘默權保障。

惟因徐案的瑕疵重重,促使監察院介入調查,並指出此案共犯自白恐非出於任意性且相互間的陳述更是矛盾百出,這樣的自白,根本不能成為證據。而被告律師也聲請釋憲,大法官並於二○○四年做出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強烈指責法院將共犯供述當成被告自白,既違反不自證己罪權之保障,亦剝奪被告的對質與詰問權,致宣告最高法院的判例違憲。故檢察總長就依此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也將案件發回,再度進入更審程序。

即便有大法官解釋的加持,法院似乎將之當成耳邊風,不僅繼續沿用有問題的共犯自白,亦未給予被告與之對質與詰問的機會,致使此案繼續在死刑、無期徒刑間擺盪,致又步入了更九審。要非二○一二年,因刑事妥速審判法有羈押不得超過八年的限制,徐自強目前恐仍陷於牢獄之中。由此正暴露出,大法官就算宣告法律或判例違憲,卻因其不具有推翻個案判決之效力,就僅能以之為非常上訴或再審之理由,而使案件回到原點,致凸顯出此種救濟途徑的侷限性。

高等法院總算讓被告有與他共犯對質與詰問之機會,並秉持證據裁判原則判徐自強無罪,卻因屬職權上訴案件,再加以刑事妥速審判法第八條規定,發回更審必須有兩次以上判處無罪,才不得上訴最高法院下,延宕二十年的此案,肯定得繼續纏訟。長久以來,眾人耳熟能詳的無罪推定、罪疑惟輕等原則,卻一直走不出法律系的課堂,徐自強案就像照妖鏡般,反映出司法的陰暗面。也因此,最高法院於將來若又發回更審,則這些人權保障最基本的要求,就真的只能是口號與教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