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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6日 星期五

行憲與修憲

鄭光倫(東吳大學法律系博士班,永社社員)

蕃論戰/專欄 2014.12.26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41226/20141226773026.html

(圖片來源:蕃論戰/網路擷取


12月25日是西洋聖誕節,也是所謂中華民國的所謂行憲紀念日,這不是巧合,而是在1947年,當時的國民政府特別選在這一天開始進行所謂行憲的一個動作。但是好景不常,《中華民國憲法》這部憲法典與國民政府之間的蜜月期並不長久,才不過幾個月,到了1948年5月10日,這部憲法典便即由《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所取代,於是整個法律體制秩序進入了所謂「動員戡亂時期」,直至1991年5月1日。

所謂「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是人民的權利清單」等等我們今日覺得稀鬆平常的當然之理,在長達43年的動員戡亂時期當中,彷彿是空中樓閣般的不切實際。《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進行了一個凍結憲法的動作,凍結了憲法第39條「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以及凍結了憲法第43條「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這兩個在憲政上具有重要關鍵性意義的條文,賦予總統只需有行政院會議決議的背書,便能一直戒嚴一直戒嚴一直戒嚴,不受憲法第39條或第43條所規定程序之限制。

由於不受憲法本文之限制,於是「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法原理徒具教科書意義,在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只要宣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便能將憲法權利清單進行一個「懸置」的動作,恣意決定權利清單的例外狀態,然後透過《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授權總統設立的「動員戡亂機構」實施限制人民憲法基本權利的戒嚴、實施人民活在恐懼當中的白色恐怖。

回顧中華民國戒嚴史,可以鑑往知來。我們首先能確立「權力分立與制衡」的必要,其次則能夠體會諸如人身自由、言論自由以及秘密通訊自由等「憲法權利清單」的實質保障得來不易。在1991年之後展開的七次修憲,每每僅聚焦於「中央政府體制」,雖然中華民國的國民們至少在紙面上獲得了「權力分立與制衡」的憲法典,可以看到立法院監督行政院,但是卻從來沒有獲得一部新的「憲法權利清單」,例如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自由」、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以及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等條文的文字與結構,率皆過度簡略,使得至今仍有廢除集遊惡法運動、苗栗大埔張藥房強拆案以及勞動部訴關廠工人案等重大人權案件。

人民對新憲法的期待,紛紛在318學運與九合一大選再度湧現,這是憲法改革的新契機。然而我們卻又看到,身負國民黨新共主期待的朱立倫所提出的新憲法想像,縱然也有公民權下修18歲的方案,但僅具裝飾點綴意義,其實滿滿都是透過內閣制成就自身登上總理寶座的一張升官圖。

基於國民主權原則,我們是國家的主人。身為國民的我們必須瞭解,並且必須堅持,真正的修憲、真正的新憲法,應該具有行憲的意義。「中央政府體制」是節制政治人物權力競逐的遊戲規則,雖然有其意義,但是「憲法權利清單」是國家與人民之間的契約書,這才是新憲法改造的重頭戲。

2014年12月25日 星期四

「要憲改也要司改」記者會

【要憲改也要司改】
一、要制憲不要修憲
二、陪審團要入憲
三、改造最高法院

圖片來源:永社臉書


壹、記者會時間:2014年12月24日(星期三)上午10點

貳、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5會議室

參、記者會要旨:

  一、台灣落伍的憲法要大改造,要制憲,不要修憲:
台灣的憲法非常落伍,採全世界所無的五權,後又多次修憲改為「半總統制」,又因剛性政黨控制,先天不足,後天失調「造成總統獨裁、國會跛腳、司法無能」,行政權凌駕在立法權之上,全世界沒有任何國家採這種憲政制度。因此,台灣應制憲而非修憲,採用三權分立及總統制,讓總統權責相當,不要東學一半西學一半,畫虎不成反類犬,修憲再修一百年也修不好,要制憲。

  二、陪審團要入憲,改造成文明的司法
陪審團制度是由人民12人,對個案之有罪無罪來做成判決,由人民與任法官獨立及分工,不僅是民主的體現,更是保障人民受公正審判之權利。
陪審團的優點在:陪審團12人組成,人多難以收買,減少法官貪污問題;透過人民的智慧作成判決,不會有恐龍法官問題;陪審團來自人民,可有效防止政治惡意操弄,不會有政治判決產生。
可見陪審團制度才是真正能夠保障人民訴訟上的自由與民主,排除職業法官的獨斷,達到實現公平法院與正義的理想。

  三、改造成單一之最高法院,五個最高成為單一最高法院
我國除最高法院外,其上還有司法院、大法官、最高行政法院、公懲會,共五個最高司法機關。最高法院法官有85人,最高行政法院有23人,大法官有15人,又有公懲會及司法院,加一加最少123人。可說是全世界人數最多、機關最多,官員最多之司法體制。而且基本上都沒有開庭行言詞辯論,也沒有解決多少重大司法問題。遠不如美國9名大法官的單一最高法院,每年幾乎有近一百件的案件進行言詞辯論及判決,而具有解決社會人權議題之重大功能。不像我國的最高法院及司法院大法官,到了二十一世紀,還在搞不開庭,不行言詞辯論的秘密審判,應大幅改造。

  四、呼籲立法院:要制憲不要修憲,應將陪審團入憲
憲法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根本大法,我國目前行政權及立法權都已經民主化,透過陪審團的建立可完成司法民主化,是我國民主的最後一哩路,寫入憲法,才能真正的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使訴訟權的概念不被現實的司法運作所架空。


圖片來源:台灣陪審團協會



主辦單位:
台灣陪審團協會、永社

出席團體及代表:
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 鄭文龍
關懷生命協會執行長 何宗勳
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 吳景欽
台灣人民監督法院協會理事長 陳達成
蕭美琴委員辦公室顧問 林佩菁
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李彥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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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中央社:民團籲陪審團入憲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412240201-1.aspx

民報:要制憲不要修憲 鄭文龍籲陪審團入憲
http://www.peoplenews.tw/news/e0b2bbb8-cb38-487d-88e1-cffe05fb9fc0

原視:要制憲不要修憲 民團籲陪審團入憲
http://titv.ipcf.org.tw/news-10421

大紀元:完善司法民主化 民團籲陪審團入憲
http://www.epochtimes.com.tw/n112776





【現場影音】「2014台灣選舉制度與民主發展」研討會





【座談會詳情】
http://taiwanforever2012.blogspot.tw/2014/12/2014.html


【當天相片】
https://www.facebook.com/media/set/?set=a.740313699385491.1073741847.369149116501953


【報告講綱】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_hB2x17KQ45UWpaSFJmekkzXzQ/view?usp=sharing





【影音紀錄】

www.youtube.com/watch?v=FH7CgdgUY5c&list=PLgEHi_3unev3N-IlSWMC0CvLzy_JKWSHY

更多影片請點選「播放清單」檢視。













2014年12月24日 星期三

【無齒政治獻金法成貪污除罪捷徑! 縣市議員財產假申報真隱匿!】記者會


圖片來源:公督盟

與會來賓

台灣教授協會會長 呂忠津
永社理事 許惠峰
台灣北社社長 張葉森
國會調查兵團 王希
監票者聯盟發起人 黃聖峰
關懷生命協會執行長 何宗勳
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 張宏林


九合一選舉已告一段落,各縣市議員將於明日(12/25)就職,然而各候選人選舉過程中的政治獻金,人民卻難以得知何去何從,現行的政治獻金法雖有規定,參選人應於投票日後三個月內,申報政治獻金的會計報告書,但來源去處的明細卻不需上網,人民難以得知選舉經費實際情形;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雖有規範縣市議員需要申報,但卻在規定上網公告的條文中漏掉縣市議員。同時,全台22個縣市議會仍多數沒有完整會議紀錄及會議轉播,民眾無法得知自己所選出的議員於議會的表現,這樣的黑箱議事正是黑心政客的溫床!

為了促進議會改革,公督盟與永社、台灣教授協會、監票者聯盟、金羊毛冒險學院等團體,組成台灣選舉監督聯盟(簡稱選督盟),並與各地地方議會監督組織共十多個團體,以「議會改革承諾書」,條列11項議會改革承諾,要求全國各縣市候選人簽署回覆。選後公督盟統整資料發現,台北市當選議員有過半簽署改革承諾書,選督盟將持續緊盯台北市議會,儘速兌現改革承諾,讓議會議事更加透明!選督盟也將要求,各縣市議員應依照監察院規定時間及格式,公開自己的政治獻金收支明細及個人財產,讓人民知道民意代表到底是在代表「誰」的民意。

政治獻金法成犯罪掩護 財產申報法選擇性公布

公督盟統計改革承諾簽署同意狀況發現,有部分改革項目議員較不願簽署同意,如改革承諾書中第九項的「依照監察院規定之格式,主動將個人財產及政治獻金於議會網站上網公告」,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表示,這不外乎因為現行的政治獻金法及財產申報法漏洞百出,罰則又低,因此每當政客帳戶出現不明資金時,可以直接賴給政治獻金,便能逃脫較重的貪汙或收賄等罪責,從林益世、賴素如到最近的頂新集團,都是明顯的例子,讓原先應屬陽光法案的政治獻金法,成為貪污除罪的後門捷徑!怪不得議員不願先行公告獻金及財產資訊,以免斷了自己脫罪的後路。

如果是光明正大的合法政治獻金,那就請各參選人勇於公布,何況依據政治獻金法第20及21條,參選人本來就應整理含有完整收入支出的政治獻金報告,於三個月內交給監察院,參選人如行得正做得穩,何不自行將資料於公開網站公告,證明自己沒有不正當的政治獻金收支呢?遺憾的是,現行法規民眾僅能親至監察院才能查閱完整報告書,無法於網路查找電子檔,顯見監察院仍是「天龍國」思維,獨厚北部的公民,中南部的民眾若想了解政治獻金資料,不僅需要舟車勞頓北上,還得在監察院明明擁有電子檔資料的情況下,自掏腰包影印方能得到所需訊息,簡直就是為了增加公民監督政治獻金的成本,降低政治人物被揭弊的風險!

關懷生命協會執行長何宗勳也提議,現在監察院仍使用中古世紀的方式處理政治獻金,應儘速將政治獻金及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告,否則就發動公民一同排隊查找資料,癱瘓監察院。國會調查兵團代表王希也表示,在本次選後更能證明,現在台灣民主正在快速的進步中,公民社會期待的是公開透明,降低公民參與門檻,仍又舊思維看待民主的政客,將逐漸被淘汰。

現行攸關政治獻金是否公開上網的相關修法,已有李昆澤、李應元及陳其邁委員分別領銜提案,並由李俊俋召集委員於(12/10)於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議,而相關條文已進入黨團協商。公督盟要求立法院應儘速通過政治獻金公開上網條文,別讓九合一選舉的政治獻金紀錄失去公開上網的機會,並應全程公開直播黨團協商過程,讓人民知道是誰在阻擋政治獻金公開!就算修法緩不濟急,公督盟也呼籲各候選人於申報政治獻金給監察院時,一倂公布於公開網站供人民檢視。

同時,公督盟也發現依現行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縣市議員雖然需要依第二條規定申報財產,但2007年立法院又透過黨團協商修改第六條,使得議員不需要上網公告財產申報資料,因此監察院網站上完全看不到各縣市議員們的財產申報資料,使得現行的財申法根本是假申報真隱匿!相關修法雖已有陳其邁、吳宜臻及黃文玲委員提案,但於去年底委員會審查過一次後,再無下文。

公督盟強烈要求,議員們既然需要申報財產資料,也應比照其他公職人員上網公告,否則政治獻金走向不明,財產申報又不公開,只會營造更黑箱的政治環境,民眾更難得知財團與民代之間的利益輸送情形。立法院也應儘速處理相關修法,讓縣市議員財產申報資料上網。

台灣教授協會呂忠津會長表示,既然選擇從事公職就無閃躲空間,應誠實面對社會大眾,目前法律雖尚未修法完成,但當選人應自行公告政治獻金及財產申報資料,供人民檢視。

關懷生命協會執行長何宗勳也表示,當初財產申報法修法獨漏縣市議員,罪魁禍首就是國會議員,應該要持續緊盯現在是誰在阻擋修法公開;何宗勳執行長也呼籲,過去國民黨在許多陽光透明法案皆不予支持,新共主朱立倫如要改革,除了黨產問題外,也應該要公布縣市議員財產資料。

監票者聯盟發起人黃聖峰也提到,政府資訊仍相當封閉,不是資訊不公開就是檔案格式不友善,政治獻金資料甚至要付費才能取得,分明是不願讓公民查閱;黃聖峰也提議,身為執行單位的監察院,其實只要要求候選人申報資料電子化,即可解決問題。

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也說明,現在政治獻金法弊病相當多,除了不公開透明外,罰則過低也是很大的問題,如選舉經費超過法定上限,也無相關罰則可法辦,相當不可思議!

台北市過半、新北市逾三分之一當選議員承諾改革

關於整體議會改革承諾書的簽署狀況,公督盟本次主要以台北市與新北市為目標,依據中選會登錄的地址,在228位候選人中共寄出171封掛號信,其餘未提供聯絡方式的候選人也盡量搜尋聯絡方式通知簽署,完全無法通知到的候選人僅有21位。自10月底開始徵求候選人回覆後,分別在11月12日與11月21日召開記者會公布簽署名單,簽署截止後,台北市108位及新北市120位的候選人中,台北市有59位簽署,新北市則有35位簽署,簽署率各為55%與29%。其他則有基隆市、桃園縣、新竹市、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台南市、高雄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42位候選人簽署。依據選舉結果統整,發現台北市63位當選議員有34位簽署承諾書,比率達54%;新北市66位當選議員則有22位簽署,比率為33%

開放議事旁聽、轉播、公開兼任職務皆過半

公督盟進一步分析各改革項目同意狀況發現,當選台北市議員在11項改革承諾中,共有6項有過半同意,關於議事透明部分,現行台北市議會大會雖已有開放旁聽,但各委員會仍是黑箱審議,而本次有過半的當選議員承諾將「積極推動開放各項會議供民眾旁聽,促進議事透明化」、「積極推動各項會議納入隨選視訊系統(IVOD)公開轉播」、「積極推動各項會議之議程、會議記錄(含逐字稿紀錄)等相關議事資料數位化與公開化」,台灣北社社長張葉森也表示,這代表之後民眾有望能進入各委員會現場旁聽,或能透過線上轉播系統,觀看直播或隨選的議事過程,也能於網路得到各議員於大會及委員會的完整發言紀錄,讓人民更能有效率地監督議員表現,知道代議士是否真的有代表民意。

同時,過去時常有議員以事後補簽到的方式,詐領出席相關費用,但本次承諾書有過半當選議員承諾「應出席會議,不事後補簽到,核實領取出席費、交通費、膳食費」,希望議會能確實訂定辦法,避免人民納稅錢被詐取。議會過去也常出現議員身兼多職、沒有利益迴避的問題,或是外務過多而鮮少出席議會的狀況,透過「主動於議會網站公開各營利或非營利單位兼任職務」的方式,能讓選民了解民意代表到底有多少外務,也透過公開透明減少利益衝突的問題。

上述這些確實過半的改革承諾,公督盟將偕同其他夥伴團體,持續地監督其兌現期程,並擇日拜訪新任台北市議會議長,一同商議議會改革議題,從台北市開始建立陽光透明議會。而本次新北市議會議長極有可能易幟,公督盟也將繼續關注新北市議會的改革狀況,協助推動議會革新。

另一方面,雖然台北市議會有過半的當選議員簽署承諾書,但除了第九項的「依照監察院規定之格式,主動將個人財產及政治獻金於議會網站上網公告」外,第二項的「推動廢除議員配合/建議款並不支用任何配合款項」、第六項的「積極推動議會頻道的設置」、第十項的「主動於議會網站公開公費助理任用資訊及工作任務分配」、第十一項的「積極推動或加強議會法規研究及預算研究單位,強化監督效能」等4項承諾,簽署完全同意者也未過半,顯見台北市議員們對這些項目的改革仍有所疑慮。

永社理事許惠峰律師也說明,這些未能過半的承諾項目,多與金錢脫離不了關係,如配合款、助理任用資訊及政治獻金財產申報等;許律師也提到,現在選舉經費高漲,吸引到的民意代表當然都是有錢人的代表,要真正降低選舉門檻,推動公費選舉,才能讓有能之人出頭,否則無論是總統制或內閣制,都將被財團綁架。

當選議員別跳票 請儘速兌現改革承諾

明日(12/25)就是議員就職日,公督盟與各團體要呼籲甫當選的議員們,無論有沒有簽署改革承諾書,都應在議會內支持並推動相關陽光法案,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也補充,現今全國議會幾乎都是黑箱不透明,或是以技術性干擾民眾參與,呼籲這些簽署承諾議員能成為各地議會改革的領頭羊,逐步建立優質透明議會;另一方面,依據政治獻金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當選議員應於三個月內申報政治獻金及財產資料,公督盟也要求這些新科議員,也應同時主動上網公告政治獻金及財產申報訊息;公督盟也要呼籲立法院應當儘速修法,讓政治獻金細目報告及縣市議員財產申報內容公開上網,並全程直播黨團協商修法過程,別再讓黑箱審議出的法案,培養黑心政治溫床,產出黑心政客!



訴求:

1. 台北市議會請儘速兌現改革承諾,開放議會委員會旁聽及議事轉播,完整上網公布會議紀錄及逐字稿,主動公開議員兼任職務狀況,據實簽到領取相關費用。

2. 議員當選人請於三個月內,主動依監察院規定格式,於公開網站公布個人財產及政治獻金資料。

3. 立法院儘速修改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讓政治獻金明細及縣市議員財產申報公開上網!



圖片來源:公督盟

圖片來源:公督盟

圖片來源:公督盟

其他候選人簽署狀況等資訊,請見公督盟網站:http://www.ccw.org.tw/p/2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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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報導】

新頭殼:民團籲議員公布獻金 批陽光法案開後門
http://newtalk.tw/news/2014/12/24/55107.html

中國時報:政治獻金法有漏洞 恐成貪汙除罪捷徑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41224003001-260407

東森新聞雲:政治獻金法成犯罪掩護? 台灣選舉監督聯盟:拒黑心政客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1224/442867.htm






最高檢還是最藍檢?

李彥賦(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蕃論戰​/專欄 2014.12.24
http://n.yam.com/yam_other/politics/20141224/20141224767522.html


民進黨主席蔡英文近日要求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必須公開亮票,藉此以對選民負責,不料卻引來國民黨「雙重標準」、「違法亂紀」的批評。國民黨所提出的論點不外乎「針對半年前立法院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案,蔡英文不是這樣說的」;以及「地方制度法第44條」這兩個判準,但這樣的指責恐怕完全經不起考驗。若不論正副議長選舉與監委人事同意權性質完全不同,國民黨中央必須要告訴大家的是:為什麼在不亮票的情況下,馬總統所提的29位監委名單會被刷掉11人?究竟委員亮票所呈現出來的結果,是選民的付託還是來自黨中央的壓力?如果釐清這兩個問題,答案就會變得十分明朗。
而針對第二點,重點則在地方制度法第44條所稱的「不記名投票意義及目的何在。所謂不記名,係為避免投票人在非自願的狀況下讓人知道自己的投票意向、確保投票行為出於個人意願,保障的是自己的秘密,並非動輒能與國家機密相提並論。而觀察今年的九合一大選結果,選民已明確的表示對國民黨的不信任,基於責任政治的要求,各個議員對於正副議長的投票意向實已為選民所託負,而民進黨要求亮票的作法,只是在呈現選民意志不受其他違法不當利益干擾。因此,國民黨在打泥巴戰的同時必須要向民眾交代的是:究竟議員亮票所呈現出來的結果,是選民的付託還是來自其他不正利益的引誘?
而在國民黨開了幾天記者會後,最高法院檢察署便發布新聞稿,表示將嚴密查察各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其中第一段提到此舉乃為「遏止賄選、暴力及亮票等不法情事發生」。但接下來的所有篇幅,卻不斷重提正副議長選票是屬刑法第132條所指的「應秘密文書」,絲毫不見檢方對於地方流傳、已甚囂塵上的「一票上看千萬」賄選議題有任何置喙抑或是承辦原則。取而代之的是,法務部政次陳明堂在面對亮票是否有罪的質疑時,竟然還說出「雖然有判無罪的案件,但無罪不是絕對的定論」。如果司法都不能有一致的標準,而是取決於政治傾向的藍綠好惡動輒得咎,那不論是觀審制或參審制議或是陪審制,都永遠無法取得民眾對司法的信任。
其實,正副議長選舉與民主政治要求的秘密投票一點關聯都沒有。例如自稱最民主的美國,共和黨眾議員John Boehner於2011年及2013年的眾議院議長選舉中,便以記名投票的方式分別以241票與220票當選。由於共和黨在今年美國期中選舉拿下參、眾兩院,眾議院議長亦無任期限制,因此John Boehner在明年1月的議長選舉幾乎確定能夠連任。在這樣的民主政治運作當中,似乎也沒有看到有人質疑眾議院長期違反秘密投票,或者檢察機關配合特定政黨發布新聞稿恫嚇眾議員的狀況。
國民黨的黨意與民意有多大的落差,其實在九合一大選就已經看到答案,揮舞著遭人詬病的黨意指著別人大罵雙重標準,確實令人作嘔並顯現出其毫無反省之意。但更可惡的是,在國民黨高呼所有的縣市議員本於自己的良知、專業「不要亮票」後,最高檢用三分之二篇幅的新聞稿、引用十幾年前就已被淘汰的法院判決來附和,但沒有說明的是:「正副議長選票為什麼是應秘密文書?」難道有人賄選買票是國家認證的應秘密事項?如果可以依據專業良知投票,依據民主國家作法,有什麼不能公開?最高檢的做法,無疑是在自己的招牌上加註「國民黨打手」五個大字。

2014年12月23日 星期二

怎還可如此爽退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民報 2014.12.22
http://www.peoplenews.tw/news/f4f3254c-249e-495d-9e6f-2fb8f4020ef5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雖尚未滿六十五歲,卻申請於明年初退休,這到底是急流勇退、還是爽退,自有待公斷。只是特偵組,甚至是整個檢察體系的威信,幾乎已完全葬送在其手中,為何仍可安然下莊,甚至還享有極為優厚的退休對待。

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雖尚未滿六十五歲,卻申請於明年初退休。(中央社資料照/民報



為了保障法官審判獨立,並不受外力干擾,憲法第81條就明文,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只是如此的憲法條文,卻被錯誤解讀,致衍生出所謂法官優遇,即只要達一定年齡或年資的法官,無庸或減少辦案,卻仍坐領高薪的詭異制度。更糟的是,由於我國法官、檢察官的考試與養成制度幾乎相同,立法者竟又將此制度擴及於根本屬行政體系的檢察官,致備受批評與質疑。

而在2011年所制訂的法官法,原本該對這些問題尋求解套,卻又原封不動將優遇制度移植於此法第77條。同時,為了鼓勵司法人員自動退休,法官法第78條第2項,竟將這幾年備受爭議的公務員優惠定存加以明文化,更將退休司法人員的所得替代率上限,規定為難以想像的百分之九十八,甚且若技巧性採取半月退的方式,所得替代率就可輕易突破百分之百。而此等爽退條款,卻將在明年一月六日正式生效。

而回想去年九月政爭,特偵組藉由法官貪瀆案,可以藉由案外案不斷擴線監聽,甚而恐嚇承辦檢察官等等的濫權違法行徑,身為最高檢察首長的黃世銘,未能為制止,實已有失監督之職責。更可議的是,檢察總長還將原本應該保密的偵查資訊向總統為報告。如此的作法,不僅已經嚴重破壞檢察權的中立性,更已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及刑法第132條的洩密罪。

更可議的是,黃世銘在面對多方調查,仍堅不辭去檢察總長之職務,甚而毫不避諱的繼續指揮特偵組檢察官為相關訴訟的資料準備,實已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7條,公務員涉有利益衝突而須迴避之原則。惜現行法制,面對此等不法行為與利益衝突而不迴避之景況,現行法制竟是束手無策,致顯得無可奈何。更慘的是,在檢評會議決通過送請監察院彈劾後,竟遭監察院否定,直至地方法院判決有罪,才迫使其卸下檢察總長,但距離法定四年任期也僅數天之差,致顯得毫無意義。

而於現今,黃世銘仍具有檢察官身分,原可等到六十五歲來申請優遇,惟根據法官法第42條第1項第2款,只要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確定且未經緩刑者,就應為免職。而於去年九月政爭,黃世銘因違反偵查不公開致涉及洩漏機密及妨害秘密等罪,遭台北地院判處一年兩個月的有期徒刑。雖判決尚未確定,但因所犯皆在法定刑三年以下,致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故只要第二審判決有罪,案件就因此確定,其也會立即遭免職,自無法享有法官法的任何保障。這也是為何,黃世銘一再向二審法官求情以延緩判決時間,並立即在法官法第78條於明年初生效時,立即申請退休之原因。

回想去年九月政爭,從黃世銘之,即便其已將檢察體系的中立性與獨立性破壞殆盡,卻仍無法藉由法官法將其淘汰。如今,卻又能依法申請退休,致能享有極為優厚的禮遇,則所謂法官法,就肯定不是對檢察官、法官的制衡機制,而已淪為司法人員的福利保障法。既顯得諷刺、也顯得悲哀。

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

頂新 獻金 頂腥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2.21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0805

媒體人周玉蔻指前國安會高層透露馬英九競選團隊涉及收受頂新集團「獻金」兩億元,但國民黨立即聲明回擊,強調從未收受頂新政治獻金,並將控告周玉蔻,頂新集團也發表聲明指出,所謂「國民黨收受頂新集團政治獻金」等說法,與事實完全不符,頂新從未提供國民黨或競選總部政治獻金,既然國民黨與頂新異口同聲否認有政治獻金,則檢察官應針對消失的五二五萬元,主動偵查魏應交是否涉嫌偽證罪及國民黨高雄縣黨部主委的偽造文書罪。

週刊報導魏應交等人在北檢的偵訊筆錄,頂新將發行康師傅TDR的手續費退佣給圈購者,其中五二五萬元在二○一○年捐給國民黨,作為高雄市長競選之用。對此,立法院長王金平證實確有此事,國民黨高雄縣黨部主委劉敬添也坦承曾開收據給頂新,但國民黨申報競選經費卻無該款項,令人質疑頂新這筆政治獻金是憑空消失?還是進了國民黨哪個高層的口袋?

國民黨及頂新都否認有政治獻金,換句話說,國民黨是否認為王金平說謊?更嚴重的是,因為報導根據的是北檢筆錄,魏應交若曾向檢察官證稱,有五二五萬捐給國民黨,則檢察官應查明魏應交有無偽證犯罪,這是最重七年有期徒刑的刑事犯罪。

再者,國民黨高雄縣黨部主委劉敬添也有開出收據給頂新,這也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簡單的說,國民黨及頂新都否認有政治獻金的事實,恐使魏應交涉及偽證罪,國民黨高雄縣黨部主委觸犯偽造文書罪,兩罪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依法應主動偵辦。

2014年12月21日 星期日

獻金之名 收賄之實


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自由廣場 2014.12.20
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840588

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指出,國民黨高層曾要求連陣營不要批評頂新魏家,致被懷疑是否拿人手軟。只是面對政府高層可能涉及的非法政治獻金,受限於現行法制的缺陷,實難以證實,更難有機關可為偵查。

政治獻金與收賄的最大差別,就在於前者的捐贈並無所求,後者則要求一定利益的回報,即學理上所稱的對價關係,則此兩者似乎是涇渭分明的概念。惟證諸現實,政治獻金與收賄間卻存有相當大的模糊空間。

為了防止候選人以收受政治獻金之名卻行收賄之實,根據政治獻金法第七條第一項,即列有十一款不得捐贈的個人、團體或營利事業之對象。尤其是根據此條項第二款,凡與政府有鉅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並不得為政治獻金的捐贈,以防止利益輸送等貪瀆情事發生。惟此條文不僅空洞,且即便有所違反,依政治獻金法第廿九條第一項,也僅是處以捐贈之金額二倍的罰鍰,則此規範自僅具有宣示性的作用。

更可議的是,現行政治獻金的申報,雖由監察院為主管機關,惟限於人力資源,根本不足以對所有候選人為確實的稽查,致僅能是選擇性抽查。則如此的監督機制,極易讓人產生僥倖心理,政治獻金是否確實申報,就完全取決於政治人物本身的誠實與否。更糟的是,若捐贈者的目的乃在期約不法利益,即事前行賄,則受贈者自不會笨到為申報,則政治獻金法與道德規範無異,而只能防君子、不防小人。

針對執政者可能涉及的貪污事件,由於其手握國家機器與資源,實也難找尋證據。這也是為何,在二○○六年法院組織法修正時,於最高檢察署設立特偵組,以來對抗高層公務員貪瀆之主因。只是特偵組自成立以來,追殺前朝官員不遺餘力,卻對現任者的不法視若無睹,甚至去年九月,還在前任檢察總長帶頭下,甘願淪為政爭之打手。故面對食安問題所扯出的官商勾結情事,恐難期待特偵組有所作為,致凸顯出台灣反貪對策的無助與無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