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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8日 星期一

馬總統 請重修憲法


黃帝穎

台灣時報2013.03.18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14649
       

馬總統日前表示,十二年前的大法官第五二○號解釋文已宣布陳水扁政府停建核四是違憲,「現在貿然停建核四,恐怕會違憲」。馬總統所言嚴重曲解憲法,實應重修大學憲法課程!

首先,釋字第五二○號解釋並非「違憲解釋」,也就是說,大法官從未宣告「陳水扁政府停建核四違憲」,但馬總統竟謊稱「停建核四違憲」,明顯欺騙全民。

再者,釋字第五二○號解釋揭示「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簡單的說,大法官認為,像核四停建這類國家重要事項,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只要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即可變更政策、「停建核四」,可惜馬政府無意跟立法院溝通,依據憲法落實「非核家園」,馬總統甚至還公然以「曲解憲法」手段,掩護其「擁核」立場,法律簡直白唸了!


(作者為律師) 

2013年3月15日 星期五

涉嫌殺人就得羈押嗎(0315推薦閱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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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殺人就得羈押嗎


吳景欽

蘋果日報2013.03.15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315/34889188/


備受注目的八里雙屍命案,三名被告經交保後,雖遭檢方抗告成功,法院卻仍為交保與限制住居的裁定,不僅讓人質疑檢察官的專業能力,也衍生出一個問題,即是否涉有殺人嫌疑,就一定得羈押?

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若涉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之重罪,即便無逃亡或湮滅證據之虞,亦可為羈押。而八里命案的被告,既然涉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則在此罪的法定刑為10年以上、無期徒刑或死刑下,法院似應為羈押才是。

2013年3月14日 星期四

女婿休兵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3.15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14/today-o6.htm


馬總統低調證實女兒結婚,但對於女婿身分低調過頭,引發各界好奇,也隨即被媒體踢爆,總統女婿雖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卻未服兵役。

姑且不論國民黨立委以前怎麼批判陳前總統「當美國人阿公」,有沒有「嚴以律人、寬以待己」的雙重標準。總統府回應說「總統女婿是僑民,所以沒有兵役問題」,但依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僑民役男若返國連續居住滿一年,或每年在台居住四個月以上達三次,即需履行兵役義務,因此,總統女婿是否不需入伍,即要檢視其如何取得僑民身分,以及取得後入出國的次數與時間,但當在野黨立委進一步向移民署、役政署調查相關資料,都遭拒絕,令人不禁懷疑,「總統女婿」的身分,才是「特權」免役的主要原因。

2013年3月13日 星期三

不是荷蘭 是尼德蘭(0313推薦閱讀文章)


■ 社會永續+勞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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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勞保年金「不如一級貧戶」


■■ 環境永續+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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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N)【兩公約人權報告審查】遍地迫遷哀鴻 空談居住正義

公投門檻高 荒誕的雙重標準  


羅承宗

台灣時報2013.03.13
http://www.twtimes.com.tw/index.php?page=news&nid=313559


有關公投法應否調降門檻爭議,馬政府以公民投票是「補代議政治不足」,「與他國家相較現行公投法門檻沒有過高」等理由為抗拒修法定調。殊不知這些看似理性堂皇說詞,實則為無法自圓其說的雙重標準。

查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規定:開放離島設置觀光賭場,應依公民投票法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其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應經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投票人數不受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限制。

「電政」笑話


羅承宗

自由時報2013.03.13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r/13/today-o2.htm


近日有反核立委提出法案,擬規定核電廠須經所在地五十公里內縣市舉辦地方公投、並經全數縣市同意,才能裝填運轉。惟某執政黨立委卻提出電政屬中央事項,地方不得辦理核電公投,否則違憲云云。對此觀點,恐有嚴重誤解憲法之嫌。

2013年3月12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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