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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 星期二

日本棒球之所以難以超越 原因在此!

姚孟昌(作者為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永社理事)

ETtoday新聞雲/雲論 2024.11.25

一來學校遇到的學生問我有沒有去日本東京巨蛋看球,看台灣選手登上世界棒球最高殿堂的一幕。

我問學生「日本人心中棒球的最高殿堂是東京巨蛋?」學生回答「不是嗎?」我說,不是東京巨蛋,而是甲子園棒球場,因為那是全日本打棒球的少年人心中最神聖地方。 在我的心中也是如此。

學生再問「為什麼?」我說「 若沒有好的土壤與辛勤澆灌,怎麼栽培出最美的花朵?棒球的成就不在於獎盃,而是在全體人民怎麼看待棒球這個運動,怎麼從中培養運動精神;在於全民真的熱愛這個運動,他們從內心尊敬這個運動。

2021年8月2日 星期一

街頭藝人與藝術自由

黃帝穎、陳敬人、魏英哲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1.08.02

司法院公布最新釋字第八○六號解釋,宣告臺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違憲。大法官認為,對街頭藝人所形成之審查許可制度,對人民職業自由與藝術表現自由限制部分,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亦未獲自治條例授權,與法治國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並認為對街頭藝人之技藝加以審查部分,不符比例原則。我們誠摯感謝大法官保障街頭藝人,為台灣「藝術自由」樹立里程碑!

大法官除正面肯認人民選擇以街頭藝人作為職業自由,應受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保障外,更宣示街頭藝人之藝文活動,均為藝術表現領域,而藝術表現自由屬人民表現自由一環,亦受憲法第十一條保障,甚至認為藝術自由屬具有高價值言論,應受憲法高度保障。

誠如黃瑞明大法官本號解釋協同意見書所述:「街頭藝人是城市自由與多元文化的縮影,街頭藝人在臺灣社會並不陌生,走江湖賣藝,打拳賣弄身手,兼推銷膏藥,可說是街頭藝人的始祖。近幾年街頭藝人表演內容多元、人數增加,這是臺灣邁向多元文化社會的表現」,本號解釋對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援引憲法「藝術自由」予以保障,讓台灣能真正走向「文化立國」。

我們作為本號解釋之聲請代理人,對大法官深感敬佩。然更期許未來行政法院能具憲法意識,對類如本案之自治規則為合憲性審查,若自治規則有牴觸憲法或法律時,能依據憲法表明適當見解,行政法院本可不受自治規則拘束,方能避免地方政府習慣性規避自治條例,常以自治規則限制居民權利義務。

行政法院如能具備「憲法意識」,就不會再發生類如本案街頭藝人,多年流浪在行政法院,遲遲無法獲得憲法基本權利之保障,也不會再發生因違憲之自治規則,導致文化藝術發展遭無理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