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承宗(作者為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特聘教授兼所長、永社理事長)
自由時報/天將奔烈 2024.08.26
明明有「打詐專法」美稱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甫於今年七月底公布施行,為何網路平台到今天仍無法有效歸管?值得探究。就法而論,可謂整部法律最重要的一條,亦即涉及「歸管網路廣告平臺業者」的第39條與罰則,事實上僅施行了「1/5」。詳言之,本條有5項,只有第1項罰鍰幅度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這部分施行上路;至於第2項至第5項情節重大可處25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鍰,以及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等措施,這些師法歐盟法制、真正给跨國大型網路廣告平台遏阻效果的關鍵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按情節重大之認定基準、採行適當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之裁量基準、專家審議會議之組成、任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這些配套法規命令的訂定,主管機關固然需要些許時間彙整意見與處理。但也不容迴避的是,本條例草案乃行政院所主導提出,於今年五月上旬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主管機關倘若認真以對,如何透過內容傳遞網路 ( Content Delivery Network,CDN) 延遲降速、怎樣對網域名稱(DNS)停止解析,使我國網路使用者無法連接特定網站、限制詐騙網域名稱或IP位址接取等具體作為,其實早就有長達3個月以上的充分時間預作法制作業幕僚準備,非坐等條例通過後才展開研商工作。尤其,人民對網路平台詐騙已到無法忍受之境,相關機關的慢郎中態度,實在是難謂積極。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39條其他未施行的「4/5」的條文究竟何時施行?令人莫解。倘若繼續延宕,似與行政院長卓榮泰於本月8日甫於行政院會「儘速完成相關配套、子法」的裁示背道而馳。相關機關畏難稽延,決非人民所樂見。尤其,立法院下會期旋將於9月開議,有關於配套子法的延宕,屆時勢必朝野立委高度關注焦點,盼黨政層峰及早因應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