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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4日 星期四

不在籍通訊投票的諸多風險

許惠峰(作者為中信金融管理學院財經法律系教授、永社社員)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4.03.13

近來國民黨主張採用不在籍投票之「通訊投票」,以保障居住海外或不在戶籍地選民之投票權,原意雖在方便選民投票,不必舟車勞頓,往返於居所及投票所之間,然實際上仍有諸多弊端難以克服,說明如下:

一、投票過程的不確定性

通訊投票雖然可先由選民登記投票意願,但如何確認登記通訊投票的選民,是否確實由其本人所為,對於旅居海外或戶籍地以外之人,如何進一步確認?技術上顯有困難。例如:如何防止冒用他人名義登記為通訊投票,進而直接取得選票而代替他人投票?以及如何確保投票當下是其個人自由意志而為?凡此種種,皆難以確認。再者,台灣目前仍存在賄選現象,採取通訊投票,將有利於行賄者直接控制收賄者之投票結果,選舉之正確性,顯然無從確保。

二、選票遞送過程的不確定性

選票的寄送過程當中,如何確保選票確實送達,亦是一大考驗,除非在寄送過程中以雙掛號郵件為之,以確保郵件送達,否則即容易發生美國於二○二○年選舉時所產生選票遺失的疑慮。然而,若採取此一方式,除了增加額外成本外,投票人倘若未取得回執,可否直接認定選票遺失要求重新補發選票?亦非無疑。倘若不行,選票若遭他人的攔截,將形成選票未計入之不實情形,如何確保選舉結果之公平性?

三、開票過程選票秘密性難以維持

現行投開票制度,係將選民的投票直接放入投票箱內並直接開票,將來郵寄的投票開票時如何確保其秘密性?如前所述,為了確保選票確實送達,必須用雙掛號制度才能確認選民的投票是否確實送達指定的地點,如此開票時就會知道投票者為何人,而於拆開信件開票時,即會知悉其投票對象,顯然無法確保其投票之秘密性。又倘若在特定選區只有少數人登記通訊投票,於開票時將容易推知選票係何人所投,將無法達到憲法第一二九條「無記名投票」之規範意旨。

綜上所述,「通訊投票」固然係為解決部分選民返鄉投票的不便利,然而,相較於目前快速且「公平、公正、公開」的開票方式,顯然「弊多於利」,實不宜冒然採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