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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6日 星期三

立法對行政 絕非上對下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4.03.06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近日在立院進行首次質詢,翁雖號稱有法學博士學歷,但竟在質詢行政院長陳建仁的過程中聲稱質詢關係是「上對下」,引發各界批評,連親藍媒體人黃暐瀚都對翁曉玲直言「講錯就道歉」。

法律上,至少有三份大法官解釋,清楚指明立法絕對不是任何憲政機關的上級,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內涵憲政機關相互尊重及制衡,沒有什麼「上對下」,為避免國民黨立委混淆視聽,本文特別整理有關立法院及權力分立原則的大法官憲法解釋,以端正及強化國民黨法治教育。

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文揭示「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除所欲調查之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即非立法院所得調查之事物範圍。又如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權。」,也就是說,立法院不是行政院的上級,立法不能假借調查權之名,恣意向行政固有權能伸手。

大法官釋字第七二九號解釋文「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且為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對於偵查中之案件,立法院自不得向其調閱相關卷證。」,換句話說,立法院除了不是行政院的上級,也不是檢察機關的上級,立委不能向檢察機關的偵查案件伸手。

大法官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理由書「立法權對行政權所擁有關於獨立機關之人事決定權之制衡…立法者雖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惟仍以不侵犯行政權之核心領域,或對行政院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為限。…將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行政院就通傳會委員之具體人事決定權,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除為憲法上責任政治原則所不許,並因導致行政、立法兩權關係明顯失衡,而牴觸權力分立原則」,簡單來說,立法委員雖然有權立法,但立法也不能侵犯行政權核心,否則違憲無效。立法委員對行政絕非「上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