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任何執法行為必須符合憲法與法律
中壢警員稱沒在管區內看過詹姓音樂教師,故要求盤查身分。然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並無任何一款,授權警察盤查「沒看過的人」。事後派出所說該警員是依上開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盤查,該款必須由警局有依同條第二項為「事前指定」。但若具合法事由,大可出示公文,為何當日警員僅以「我沒看過你」作為盤查理由?
況且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揭示:「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被害老師「手拿奶茶」路過該處,顯與上述要件不符。因此,本次事件中警員的盤查行為,並非合法。
再者,警員稱詹姓教師妨害公務,需符合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脅迫」等要件,若警員盤查未獲法律授權,便不是依法執行公務,且該教師也無強暴脅迫警察之情形,如何成立警員所宣稱的妨害公務罪?
更嚴重的是,被害老師遭警員強力壓制逮捕,執法者本應受憲法比例原則拘束,即便當日盤查確有合法依據,進而合法執行公務,但為拘捕手無寸鐵詹姓教師,使用強力摔在地上壓制,明顯違反憲法23條比例原則。
二、警察執法不容雙重標準、欺善怕惡
數日前多名黑衣人闖警局毀公物,現場警察未曾逮捕、並無壓制,更沒有當場移送檢方偵辦,事後甚至上演警黑私了大戲;但手無寸鐵的詹姓老師只是拒絕盤查,卻被警察強力摔地壓制逮捕,隨即移送檢方偵辦。警察執法明顯「雙重標準」,公然「欺善怕惡」,重傷執行公權力者的社會信任。
三、永社呼籲加強警察法治教育
本次事件,暴露出法治國原則在台灣實踐上的不足。永社嚴正譴責警察違法違憲的濫權行為,也呼籲主管機關應徹查真相及追究當事警員法律責任,並加強警察法治教育,共同守護法治國。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