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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6日 星期一

當警察說:我沒見過你,只要1分鐘

林佳和(作者為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澄社社長、永社監事)

蘋果日報/蘋評理 2021.04.25

《蘋果》報導,詹姓女音樂老師本月22日上午至桃園上課,在中壢新興路上,遭騎車警員攔下查證身分,詹老師自認只是走路喝奶茶,與警員發生爭執,結果遭依現行犯逮捕並移送法辦,這起臨檢事件過程極具爭議,論者莫不質疑,可以如此臨檢查驗身分嗎?

報載詹女自述,警員攔下就問:「我沒看過你,你是誰?你從哪裡來?你要幹嘛?有沒有帶證件?」詹女回應「你沒有權利問我這問題,真的很蠢耶」,於是「他數次對我的身體施加暴力推打、拉扯、強迫我戴上手銬」「他把我推倒在大門路中間、強制壓在地上,掐著我的脖子」「被3個男性警察上手銬,以現行犯身分送往桃園市中壢區某派出所,上手銬、腳銬限制自由,搜身盤查所有物品」。熟悉的臨檢爭議:莫名「走路喝奶茶」開場,「神情緊張」為本,「哲學式提問」(你從哪裡來?)暖身,言語衝突轉快板,制式現行犯逮捕接續高潮,「失去自由的9個小時」緩降但憤恨漸增的收場。

中壢分局有話要講:「中壢區新興路一帶近來發生及查獲多起案件,分局列為治安要點,加強巡邏地區」,是以,風和日麗的平日上午,「警員騎乘警用機車,穿著制服巡邏,發現陌生臉孔」,於是「以委婉的態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查證身分」「其實只要民眾配合提供資料,不要1分鐘即可完成,詹女卻要警員陪同到她工作場所,顯不合常理」。查證過程中,詹女不配合並以言詞辱罵執勤員警(「真的很蠢耶」),經多次勸導無效,即依妨害公務罪嫌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辦。也是標準的臨檢轉妨害公務。結束。

預防危害查身分很浮濫

看似於法有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說「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而查證身分,請注意第2項,這個「指定」,必須「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與其他「有現場犯罪關聯性」一樣,屬例外且個別性質,必須具體且必要,不是空白授權。只能推斷,新興路上攔查喝奶茶女子,不僅與防止犯罪有關且必要,指定應該無誤。除非其他事證揭露,否則,實在看不出這些要件如何滿足。

就算「新興路一帶近來發生及查獲多起案件」,被列為「治安要點」,亦不代表在此路上,不分青紅皂白,不管與「近來多起案件」有無干係,是否牽連,具體明確關聯在哪,均得任意臨檢。隨便攔查「我沒見過你」的任何人?實在荒唐。有人用神情緊張抓毒販來比擬?也要看情形吧。

依「對執行職務公務員施以強暴脅迫」,妨害公務罪,將民眾再送祭旗,那種出世的、去實質化的暴力概念,甚至可能連單純靜坐或言語交鋒,都可以叫暴力,隨意就成立妨害公務,不分對方身形與具體狀況,柔道大外割可立刻伺候?令人搖頭,形同將國家公權力圖騰化、神聖化,忽視「確實以物理實力妨害公務執行」之構成要件,恣意擴大,昔日「瘦弱靜坐抗議中的老人家被年輕力壯員警逮捕仍成立妨害公務」的啼笑皆非,可以休矣。

警察當然應保護自己,言語衝突升高為暴力威脅,當有可能,重點是找到平衡,別忘了發動事由與比例原則拘束。警察教育與訓練,不是課堂遊戲,真的必須帶到現場。

時代不同了:恐怖主義威脅,在嚴重安全焦慮下,「危險的市民」成為國家機器、特別是警察必須嚴加看管的對象。「全球警察國家」趨勢下,警察從古典的危害防止,進入當代的風險調控與危害預防。

今日趨勢叫「相對性公式」:事前的預測,與現實損害之間,變成相對,過去有危害或無危害,被「危害、風險、剩餘風險」所取代,警察職權大增。警察法學上的表面危害、假設危害與危害嫌疑,有了新的意涵,執法上,越來越重視目的肇事者、潛在危害。預防危害,成為當代警察關鍵任務,「指定場所、路段、管制站查證身分」,望似風潮,但相對於其他民主法治國家,台灣卻特別浮濫。

「要求安全的權利」,讓國家變成安全國、擔保國、甚至警察國。正當性或可議論,但無從合理化「中壢新興路詹女走路喝奶茶事件」:實在看不出,哪裡有指定且防止犯罪之必要?就算有,所以該路段「我沒見過你」的民眾都可以任意盤查,大白天上午?隨後口角又自然發展成妨害公務?都叫警察職權?實一錯再錯。

「法治國」須落實於警察

東歐共產時代有句笑話:咦,這是什麼狗?喔,這是警犬。為何看不出來?因為它是秘密警察。反過來說,警察不是形式主義,不是有警察標記與行為外觀,不分情節,人民就有絕對服從的義務。法治國的程序與實體拘束,不是紙上談兵,必須落實於警察勤務上,不管對人民的影響多麼輕微。「民眾只要配合不到1分鐘」?視之無謂,輕鬆寫意,就是大開侵害人權之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