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雅綺(作者為行政院「數位國家創新經濟推動小組」民間諮詢委員會委員、台北科技大學智財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9.03.15
https://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74150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中國最具影響力的OTT(影音串流平台),如「騰訊」、「優酷」都計畫依循「愛奇藝」模式,陸續在今年五月來台「落地」,擴大宣揚「中國文化」,而NCC即將召集各部會共商對策。
所謂的「愛奇藝模式」,指的是愛奇藝本身雖因OTT是中資,限制投資項目、無法在台灣正式落地,但連上網路卻看得到愛奇藝的內容;且愛奇藝本體雖未來台、卻也能透過在台灣的公司營運宣傳。換句話說,目前的法令雖針對中資設下限制,但由於完全未考慮網路的跨境傳輸特性,四處都有讓這些跨境平台運作的法律漏洞。
國內有線電視業者購買大量陸劇、韓劇重複播放,網路上又四處可見中國的歌唱與戲劇節目,對台灣觀眾而言,從電視到網路,早已充斥著中國製作的「攻略」和「好聲音」。強勢的文化輸入,已讓台灣的文化內容產業失血多年。中國OTT先以內容「養」住台灣觀眾的胃口,再授權「套」住各項傳播通路,走到直接來台這一步,可以說是已走到「宰殺」階段。
相對於中國OTT的精心布局,目前台灣政府的反應,則是「NCC即將召集各部會共商對策」,頗為令人失笑。可見多年來,我們的法令未曾針對網路平台的特性予以增修;制度上也未曾針對中國透過網路強勢文化輸入的局面,建立橫跨不同部會的整體戰略。導致我們有經濟部投審會嚴審資金來源、有NCC負責監理通傳事業,有文化部大力支持本土自製內容,但等到中國OTT要「落地」,則各個部會的職掌和權限,似乎都忽然使不上力,而需要待「各部會共商」。
美國一九三八年通過「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ARA),要求在美國為外國實體進行遊說或公關等活動的個人或企業向司法部登記,並定期呈報活動情形。該法通過後少有案例,但美國司法部近年開始加強執行,去年就要求中國官媒新華社和中央電視台(CCTV)旗下之海外新聞網中國環球電視網(CGTN)的駐美機構,註冊為外國代理人。主因即是質疑部分國家在國內嚴格控制媒體,卻「不對稱的」利用美國對媒體的民主開放體制。連美國都如此緊張,台灣有感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