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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2日 星期二

核四公投?馬政府昨非今是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3.12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2527020.html


一、前言

核四是否續建議題,行政院長江宜樺突然宣布,「由公民投票決定」,震撼各界。

對於行政院長江宜樺定調「核四公投決定」,國民黨立院黨團也擬提出「你是否支持停建核四?」公投案,並預估八月進行公民投票。但在野黨與環保團體均質疑,以現行公投高門檻的機制,馬政府明顯技術性封殺停建核四案,終極目標是護航核四續建,而江院長也不避諱的說,「公投不表示政府建核四的立場有鬆動」。

二、行政院提公投案,浪費社會資源?

法律上,行政院並非合法的公投提案主體,公投法規定的很清楚,人民對國家「重大政策」有疑慮時,得經連署提案公投,以推翻政府已定之政策,因此公投法第二條明文規定「重大政策之複決」為人民的公投事項;相反的,如果是政府對自己的「重大政策」有疑慮,即應自行停止執行,而不是「拉人民背書」、自辦公投。

國民黨過半數的立法院如此設計公投法,即因當年國民黨認為「多此一舉」的行政院公投提案權,不只浪費社會資源與國家預算,更將造成行政效率低落,執政者不為政策負責,所以禁止行政院有公投提案權。



實則,整個國家行政體系中,只有總統能提案公投,依據公投法第十七條規定,「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也就是所謂的「防衛性公投」,此為現行公投法規定行政機關「唯一」可以提案公投的依據,然而核四是否續建,顯然不符合「防衛性公投」的要件,所以不論是總統或是行政院,都沒有核四公投的提案法律基礎。

綜上,依據立法院國民黨過半通過的公投法,行政院辦「多此一舉」核四公投,即是浪費行政資源,不負政策責任,簡言之,如果總統或行政院長認為「核四續建」有疑慮,不應「多此一舉」辦公投,而應自行停建,才是正辦!

三、公審會應反對「立場不一」的政院版公投

既然江院長不避諱的說,「公投不表示政府建核四的立場有鬆動」,即代表馬政府的立場仍是「續建核四」,則應前後一致,符合馬總統親信陳長文律師和行政院公審會的一貫見解,提出「立場一致」的公投命題,即「你是否支持續建核四?」。

二○一○年五月,陳長文投書媒體「給公投審議委員的一封信」指出,台聯ECFA公投矛盾,一旦通過將造成台灣民主危機,斲傷公投制度,呼籲審議委員會正視此提案可能造成的制度危機。陳長文認為,台聯提案主文是「你是否同意政府與中國簽訂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但台聯明明反對ECFA,卻提出以「同意」為表述的公投主文,這樣的政治算計,目的在鑽公投法縫隙,所以認為提案人應提出與自己「立場一致」的公投案。

行政院公審會似乎相當配合陳長文律師,除了數次駁回民進黨及台聯提出的ECFA公投案,其中駁回理由更指出,公民投票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應審查「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或顯有錯誤,致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者」,認定在野黨既然反對ECFA,就應該「用反面表述」,以求「立場一致」,才不致於「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本於相同邏輯,既然馬政府的立場是「續建核四」,就應提出「立場一致」的公投案「你是否支持續建核四?」,否則將坐實陳長文所說的「政治算計」,而明顯「昨是今非」。

四、結論

綜上,行政院長江宜樺定調「核四公投決定」,國民黨立院黨團也擬提出「你是否支持停建核四?」公投案,若國民黨沒有「昨非今是」,即應依據立法院國民黨過半通過的公投法意旨,認定行政院辦「多此一舉」核四公投,即是浪費行政資源,不負政策責任,實不應「多此一舉」辦公投,而應自行停建。

再者,依據馬總統親信陳長文律師和行政院公審會的一貫見解,即應認定若持反對立場,就應該「用反面表述」,以求「立場一致」,才不致於「提案內容相互矛盾」,既然馬政府的立場是「續建核四」,就應提出「立場一致」的公投案「你是否支持續建核四?」,否則將坐實陳長文所說的「政治算計」,而明顯「昨是今非」。

(作者為律師、台灣教授協會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