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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9日 星期日

檢察官目無法紀 能馬上汰除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8.07.28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daily/20180728/38081740

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因懷疑女兒被霸凌,而帶警察強行進入幼兒園為訊問。如此目無法紀的行徑,雖已遭起訴,並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為個案評鑑,看似自清門戶的積極作為。惟以現況,要迅速汰除此等敗壞風紀與法紀的檢察官,卻不是那麼容易。

恫嚇幼童有如黑幫

檢察官的主要職權,即是在訴追犯罪,但針對幼兒園的兒童,依據《刑法》第18條第1項,屬無責任能力者,根本不可能涉及犯罪,若有問題,也是地方教育局的職權,而非檢察官可以干涉的領域。

就算擴張解釋檢察官的管轄範圍,並因此立案調查,若有涉及自己的直系血親,不管是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或者是《刑事訴訟法》,都必須迴避。凡此規範,都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識,竟被林俊佑檢察官視如敝屣,甚且面對幼童,竟是以恫嚇的手段來威脅,還召喚兩位盲從違反命令的警察來立威,此等有如黑幫的作為,實在很難想像,竟是發生於21世紀的現今。

由於檢察官擅入幼兒園,並非是為犯罪偵查,就無法以《刑法》第125條第1項,法定刑為1至7年有期徒刑的濫權追訴之重罪來究責,僅能以強制、恐嚇公安與侵入住宅等,法定刑最多3年有期徒刑的輕罪處理。惟因其是以檢察官的地位違犯,故依據《刑法》第134條得加重二分之一,再加以被害對象為幼兒,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還得再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致與濫權追訴罪的刑期相近。

只是此位檢察官的犯行,就算如此嚴重,也已遭起訴,但依據《法官法》第6條第2款之規定,還是要等到有罪判決確定,才足以使其喪失檢察官身分。而以目前審判現況,要等此案確定,恐至少5年起跳,實緩不濟急,致只能轉向行政懲戒的途徑。惟在《法官法》實施後,對於檢察官的懲處,必須先經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議,於決議懲戒後,還得送監察院彈劾,再經由司法院的職務法庭審理,並於最終做出撤職處分,才足以讓檢察官退場。如此的設計,遠比對一般公務員的懲戒程序繁複,原是在保障檢察官能獨立行使職權,但現在看來,反成為盡速汰除的障礙,實顯得相當諷刺。

無法盡速淘汰劣檢

故於現行法制,無法盡速使林俊佑檢察官淘汰下,法務部實應立即將之停職,以免其藉由刑事審判與懲戒程序的漫長時間,來申請轉任律師。而如果這位檢察官對孩童的態度是如此,那對成人的被告或證人,更不會客氣,則針對過去所承辦的案件,就有一一檢視之必要。畢竟,如此荒誕不經的行為,或可鄉愿的以為,只是個案,但檢察體系的長期漠視,甚或縱容,是否也是原因之一,恐更該成為檢討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