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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6日 星期四

黨產認證!馬英九打臉救國團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15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246cefd-1583-448b-ba24-491544326682

志清大樓一樓的中國青年救國團總團部大門。
(圖片來源:民報取自維基百科 (Photo: Solomon203/ CC BY-SA 4.0)
救國團極力否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更舉辦「愛家愛青年・守護救國團」連署,卻在日前遭前國民黨主席馬英九「打臉」。

馬英九日前於中華人權協會發表專題演說時痛批黨產會違法違憲,馬談黨產,直接以「救國團志清大樓」被最高法院判定得歸還國家為例,強調可走正常法律程序。簡單的說,馬英九也認定救國團屬於黨產,足認救國團的否認與連署,毫無說服力!

然而,馬英九對「轉型正義」與民主法治的理解,與國際標準、普世價值落差太大!我國黨產條例繼受德國立法例,我國黨產會僅有「行政調查權」,比起德國黨產獨立委員會具有類似檢察官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權,台灣立法已經相當「客氣」!

可議的是,馬英九號稱法學博士,卻痛批黨產會「違法違憲」,難道不知道德國是歐洲民主法治的典範國家之一?馬要全世界認為德國經驗違法違憲?

暫且不論馬英九對民主法治的無知,致馬與黃世銘共犯洩密、鬥爭國會議長,傷害民主法治至舉世聞名,當年不只國際媒體高度關注,黃世銘更遭高等法院判刑確定。就事論事,馬英九認定救國團是「黨產」的說法,尚值肯定,但救國團並非法院就單一個案的判決,可以解決爭議,救國團的問題根源仍在黨國威權時代,以國家資源偷渡為私人權貴使用的結構性問題。

確實如馬英九認知,救國團屬於國民黨,中國國民黨中央改造委員會在一九五二年九月一日第三百九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健全各種青年團體與黨的基層組織配合推行總動員工作實施辦法」,其中第四、七、九條分別揭示「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為本黨領導青年運動之外圍組織,本黨應依該團籌組原則第三條規定,以黨團方式透過該團之團務指導委員會領導其工作」;「救國團之各級幹部應盡量遴選本黨優秀同志充任,加強黨的領導」;「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及各青年團體之優秀青年,本黨應積極吸收其入黨」,顯見救國團,如馬前主席認知,是國民黨黨產範圍。

因此,在「轉型正義」的普世價值下,不只是法院應處理救國團侵佔公產的個案問題,民主國家為徹底解決威權遺毒,行政權仍有調查及處理救國團黨產問題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