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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7日 星期五

檢察官應立即以圖利罪嫌偵辦馬英九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4.1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288643


從李述德的講法,足證馬英九與趙藤雄親自見面後,擅自免除遠雄的營運權利金。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朱則瑋攝


根據媒體報導馬英九市長免除遠雄大巨蛋案「權利金」的錄音檔,檢察官應立即以圖利罪嫌偵辦馬英九。

媒體公佈2004年9月23日第三階段「第三次議約會議」的錄音檔顯示,時任台北市財政局長李述德提及遠雄打算都市計畫變更,具體的說「我也講一下,這協商主要是,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李接著談到營運權利金,竟說「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足證馬市長與趙藤雄親自見面後,擅自免除遠雄的營運權利金。

但依據促參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應依個案特性,記載下列事項:二、權利金及費用之負擔。」,簡單的說,「權利金」是法定應記載事項。況且台北市政府當時公告大巨蛋標案「徵求民間參與興建暨營運台北文化體育園區大型室內體育館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第2.7規定「營運權利金:由申請人自行提出,按每年營業收入百分比計收」,也有權利金的明文規定。
可議的是,台北市政府與遠雄最終簽約,大巨蛋案合約書第12條卻變成「權利金:本計畫無權利金」,這證明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權利金」,是「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圖利遠雄。


馬英九私下對趙藤雄同意免除「權利金」,是「明知違背法令」,以事後修改合約方式棄守北市府權益,圖利遠雄。(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規定,馬英九明知違背法令(違反促參法第11條、台北市政府公告開發計劃案申請需知之行政命令),圖他人不法利益(免除遠雄應繳納給市庫的權利金),應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馬英九涉嫌重大、犯行明確,號稱公正執法的檢察官,應主動分案調查,豈能「視若無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