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3日 星期二
2025年9月17日 星期三
【永社發言稿】09/17「大法官卡關僵局未解 憲政體制恐陷無限期停擺」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聯盟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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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片來源: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
「大法官卡關僵局未解 憲政體制恐陷無限期停擺」
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聯盟記者會
台灣永社發言稿:
從 2024 年 7 月至今,總統府的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已經進行了兩波人選提名。然而,在立法院從公聽會到表決的過程中,仍然存在許多問題。如果這些問題遲遲無法解決,恐怕七位大法官的缺額就會一直懸而未決。
2025年9月4日 星期四
新財劃法已成事實 行政院應重新檢視中央地方權限分配
羅承宗(作者為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台灣國家聯盟決策委員、永社理事長)
鏡報/即時 2025.09.04
回首2024年上半年,儘管面臨第11屆立法院推動財劃法修正的強烈企圖,行政院當時抱持不願修法、也不願提出院版草案的堅定立場。於是乎,整個立法院財劃法的修法進程,就在有強烈修法意願的在野黨主導下三讀通過。總統既然也如期公布,行政院長也依法副署簽名,這樁政治風波遂漸告平息。
撇開本次修法究竟是改善或改惡的課題不談,長久以來「修法未遂」、古色蒼然的財劃法,終於跨入了21世紀,算是本屆立法院值得宣揚的政績之一。當新版財劃法成為事實,樂觀來看,有關中央地方權限劃分不清的結構性老問題,或許可帶來改革的新契機。
從法制上來說,有關主管機關最常見的法條書寫方式為「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些文字看似四平八穩、萬無一失。但倘若回歸常民眼光來看,說了等於沒說。尤其是彼此發生爭議時,特定該事項究竟該是地方主管、抑或中央主管?欠缺一套法律上客觀標準可資遵循,長年以來衍生諸多怪現象。
2025年9月3日 星期三
【 面對中國灰色地帶行動:台灣的民主防衛|系列座談二|面對中國代理人行動】
【 面對中國灰色地帶行動:台灣的民主防衛|系列座談二|面對中國代理人行動】
近年,中國針對台灣發展各類「灰色地帶行動」,其中「代理人行動」是一個重要形式。此類行動不以軍事手段為主,而是透過在地的個人、團體或機構,在媒體、言論、遊說、法律或經濟等領域,協助傳遞特定敘事或推動滲透操作。
這些行動的特徵是去軍事化與去責任化,使得辨識、回應與治理更為困難。台灣是否已有足夠的法制工具因應,值得進一步討論。
2019 年,國會曾提出《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借鏡美國《外國代理人登記法》(FARA),但因社會溝通不足,最終未能立法;同年,執政黨團推動通過了《反滲透法》。這兩部法律在「境外勢力」的定義和規範方式上差異很大,但共同指向境外勢力介入台灣政治的問題。
2025年9月2日 星期二
【永社聲明】憲法法庭已停擺222天,憲政秩序應盡速恢復正常運作
|憲法法庭已停擺222天,憲政秩序應盡速恢復正常運作|
自2024年中起,台灣的憲政秩序屢次受到挑戰、經歷極限運動。最早出現的是由國會席次過半數的中國國民黨與台灣民眾黨(以下簡稱國眾兩黨)立委,以違反民主原則的方式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衝擊憲法中權力分立原則、憲法機關忠誠原則。
這造就了「國會擴權 1.0」。
該《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法部分條文遭憲法法庭判定違憲後,國眾兩黨變本加厲,在行政權與司法權的核心領域,攻城掠地,開始了「國會擴權 2.0」:
2025年8月20日 星期三
【面對中國灰色地帶行動:台灣的民主防衛|系列座談一|民主防衛的憲政想像】
【 面對中國灰色地帶行動:台灣的民主防衛|系列座談一|民主防衛的憲政想像】
台灣是一個基於共同生活經驗、相似價值與民主實踐形成的政治共同體。這個共同體之所以存在,其中一個原因是來自中國對台灣主權的否定、威脅與國際上的政治孤立,迫使生活其中的人們意識到彼此的依附。而對於這個共同體的防衛,不是排他性的民族主義,而是一種集體自我治理的實踐。
目前,台灣正面臨中國以軍事威脅統一,並進行各種灰色地帶行動,如認知作戰。這類威脅雖不直接以冷熱兵器呈現,但卻對憲政秩序的維持、選舉的公平、輿論的自主極為有害。
在特殊情境下,民主制度有義務防衛自身,避免遭到顛覆或被極權勢力利用自身的開放性加以反轉,這是民主憲政秩序維持其價值的責任。所謂防衛性民主(militant democracy),主張民主體制面對公共緊急狀態可以採取經嚴格審查的自我保護措施;德國的防衛性民主,更是融入憲法架構中的常態性防衛機制。這些措施的正當性,在於其目的是恢復並維護民主本身。
然而,民主防衛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張力不容忽視。當民主社會進入防衛模式,政府權力擴張與人民權利限縮的風險隨之而來。因此,人權立場必須被納入民主防衛機制的設計中,協助設立明確的邊界。
2025年8月19日 星期二
憲法守護者的困境與因應
蔡鎰仲(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5.08.05
中華民國憲法制定以來,即設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職司憲法解釋與違憲審查之職權,隨著憲法訴訟法於二○二二年施行,大法官會議改制為憲法法庭,制度更趨現代與完備。
自一九九○年代民主化進程啟動以來,大法官在保障與發展人民基本權利方面,扮演極其關鍵之角色。許多憲法明文之基本權利,諸如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平等權,以及透過大法官解釋肯認之隱私權、婚姻與家庭權等,均在大法官釋憲實務中逐步建構與發展,以回應現代社會需求與權利保障之趨勢。憲法法庭作為人民基本權利之守護者,地位實屬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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