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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9日 星期二

憲法守護者的困境與因應

蔡鎰仲(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25.08.05

中華民國憲法制定以來,即設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職司憲法解釋與違憲審查之職權,隨著憲法訴訟法於二○二二年施行,大法官會議改制為憲法法庭,制度更趨現代與完備。

自一九九○年代民主化進程啟動以來,大法官在保障與發展人民基本權利方面,扮演極其關鍵之角色。許多憲法明文之基本權利,諸如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平等權,以及透過大法官解釋肯認之隱私權、婚姻與家庭權等,均在大法官釋憲實務中逐步建構與發展,以回應現代社會需求與權利保障之趨勢。憲法法庭作為人民基本權利之守護者,地位實屬不可或缺。

我國憲法採五權分立制度,國家機關之設置旨在使各憲政機關得以發揮其應有功能,必須確保其存續與正常運作,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已明確指出此一憲政意旨。然而,於二○二三年十月七位大法官卸任後,總統依憲法規定,兩度提名繼任司法院正副院長在內之新任七名大法官,全數遭立法院否決。加之二○二三年十二月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要求憲法法庭為作成判決與暫時處分,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十人以上參與評議,且違憲宣告人數不得低於九人。唯當前僅餘八位大法官在任,且新任大法官就任時點未明,致憲法法庭功能停滯,人民基本權利保障面臨困境,另人憂心。

平心而論,總統提名之新任大法官人選,係經由前司法院院長、大法官組成之提名審薦小組所推薦,其中有具備豐厚實務經驗之司法官,還有在憲法、行政法、國際人權法與刑事訴訟法等研究專精,學術素養備受肯定之學者。但這些人選卻遭國會完全否決,至為可惜。且憲法法庭扮演違憲審查之角色,宣告法律違憲,本為民主國家之常態。立法者依憲法法庭裁判之意旨,修正法律,或彌補法律不足之處,對人民之基本權利,能有更完善地保障。何況基於司法權之被動性,即使法律經違憲宣告,立法者仍有相當之立法形成自由,塑造新的法秩序。可知,修法增加違憲宣告之條件與難度,有無必要性實有待斟酌。面對目前法律提高違憲宣告之門檻,加上新任大法官皆未能通過,對於人民權利之保障的不利情況,也亟待尋找方法。

面對現行憲法法庭運作之困境,現任大法官或可借鑑以往釋憲實務之作法,發揮自我形成制度之能力。例如,釋字五五九號解釋關於緊急處分,釋字三七一、五七二、五九○號解釋關於法官申請釋憲等制度,均顯示大法官在司法權運作的範圍內,得自我建構程序或補足制度缺口,以保障人民提起憲法訴訟與實體基本權利。前述解釋意旨,後亦經立法肯認,並明文化於憲法訴訟法中。

既然憲法法庭為司法權之一環,負有守護憲法與人民基本權利之憲政職責,在此司法權之核心領域,自應具備一定程度之制度自我形成之權力,於憲政秩序遭受實質阻礙時,仍得透過裁判方式回應現實困局,以期克盡守護憲法之職責與功能,維繫憲法運作之穩定與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