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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6日 星期日

沒收錢未必沒事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2.26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81491

新北市地政局副局長王聖文從住處8樓陽台墜落社區旁巷子。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鄭淑婷攝
新北市地政局副局長遭檢察官搜索後,留下沒收錢的遺書後自殺,這到底是畏罪自殺,抑或是以死明志,不得而知。惟值得注意的是,依據現行法制與審判現況,收錢未必有事、沒收錢也未必沒事。

公務員收受民眾利益,並為有利之行為,若違背職務,則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法定刑為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即便不違背職務,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亦得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顯見我國對於公務員受賄,乃採取重罪、重刑之政策。惟就算刑罰如此之重,但因貪瀆犯罪的高度隱密性,欲找到公務員受有金錢之利益,實屬不易。即便找到證據,由於行賄、受賄必須有所謂的對價性,當事人仍可以所收受者是借貸、買賣或政治獻金等做為推託之詞。

更麻煩的是,由於成立受賄罪的前提要件,必須是公務員的職務行為,但目前司法實務卻有著法定職權說及因扁案所創設的實質影響力說之爭,必然造成相似案件的歧異對待。如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案,第一審即採法定職權說,以至於不認為收錢屬於職務行為,卻於第二審採實質影響力說,而以受賄罪重判。但詭異的是,此案上訴第三審已一年,最高法院既未開啟言詞辯論以統一見解,亦未有駁回上訴或發回更審的動作,就使此等案件的成罪與否,繼續流於法官的專斷。

而就算公務員查無收受金錢之情事,若有輸送私人利益的行為,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五款,仍可以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圖利罪論處。惟由於此罪的成立要件,如主觀上必須是明知違背法令、客觀必須有圖利行為等,皆屬於極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就又落入執法者的恣意判斷。尤其在此罪僅處罰圖利既遂而不及於未遂下,更使諸多已經相當明確的圖利行為,如大巨蛋案,因難以證明私人有何獲利,而陷入究責與訴追之困境,亦使圖利與便民的界限繼續模糊,以致讓人有可乘之機。

也因此,若不儘速檢討與改進反貪法制之缺失,刑罰再重,也未必能處罰到真正的貪腐者,反而可能波及真正守法廉潔的公務員。

2017年2月25日 星期六

法院護黨產?司法也需轉型正義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民報/專欄 2017.02.24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1c9a125-963b-4cc5-b610-0e927d6b683d

一些黨國時代培養的檢察官和法官,至今頑抗改革,或充政治打手,轉型正義必須加以處理。(圖片來源:取自pixabay/民報影像處理
近來,行政法院屢以「罕見」理由在對黨產會的停止執行聲請上,裁定國民黨勝訴,這些形同「護黨產」裁定,如以行政法院過往判決見解進行比較,簡單可見少數法官不惜以前後矛盾的裁定理由「護黨產」。這也凸顯司法「轉型正義」的迫切性,我國需重新檢視黨國威權時代培養的法官等司法人員!

照行政法院裁定標準,全國公司永不倒閉

轉型正義(transitional justice)係指威權、專制、獨裁或極權的政體,在轉型為民主政體後,新的民主政府對於過去統治者透過國家暴力進行人權侵害的現象和結果,所做的「善後」工作。轉型正義的主要目的,在於避免重蹈覆轍,應先誠實面對與深刻反省過往幽暗歷史,徹底糾正舊政權各種不公不義作為,並彰顯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從而鞏固民主、健全法治。

在德國的轉型正義經驗中,曾擔任獨裁者打手的法官、檢察官、軍警人員均予免職,甚至追究其法律責任,2016年遭德國判刑5年的94歲納粹老兵就是一例。

暫且不論行政法院部分法官「罕見」裁准停止執行,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國民黨對黨產會聲請停止執行的勝訴理由,如相同標準一體適用,全國公司將永不倒閉,這是國際笑話。

最高行政法院對黨產會的裁定理由認為「國民黨因原處分致面臨無法支付員工薪資而遭勞動主管機關查處的窘境,且因此解僱數百名員工。足見原處分的執行,對國民黨而言,確屬急迫情事」,依此標準,全國的公司企業就算再怎麼經營失敗,法院是否也為避免解僱員工,對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解散的行政處分「停止執行」?如此市場必將失序,台灣公司永不倒閉。

如以興航事件為例,法院若秉持國民黨標準,興航勞工以利害關係人對主管機關核准興航清算或解散之處分,聲請停止執行,法院會不會裁定停止執行?為了避免勞工解僱,不准興航解散生效?國民黨標準可對國內所有公司一體適用?

尤其甚者,行政法院部分法官在國民黨聲請停止執行的案件中,傾向維護國民黨財務自主、黨工薪資,裁定中屢使用「經媒體累日大量報導,已屬無庸舉證而為法院知悉事實」作為裁判國民黨勝訴的基礎,這已明顯違反行政法院向來的舉證責任分配要求,以及嚴格認定「金錢」不是「難以回復之損害」的實務見解。但少數法官自棄判決先例及論理法則,仍執意做出「護黨產」的裁定。

用金錢衡量「難以回復」,前後不一標準何在?

明顯可比較的案例,就是大埔事件,同樣是審查「金錢」是否符合難以回復損害要件,行政法院駁回弱勢的農民。

行政法院對大埔農地地主聲請停止執行,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停止執行者,為聲請人所有於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聲請人如受執行,所受損害者為該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即徵收土地之地上物,係以財產為標的之執行,縱致發生居住、財產權益及精神之損害,惟各該損害在一般社會通念上,並非不能以金錢或其他方式為之賠償回復;且參加人對該地上物之所有權人已發放補償費或存入於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內,難謂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等理由裁定駁回,拒絕停止執行,終致發生大埔強拆、自殺等憾事。

荒謬的是,最高行政法院對黨產會的裁定理由竟認為「國民黨因資金遭凍結,面臨無法支付員工薪資而遭勞動主管查處的窘境,而且解雇數百名員工,足見原處分執行對國民黨而言確屬急迫情事,也對所屬員工等所受損害有『難以回復』情形。」明顯與過往見解不同。

正常法院本應「依法審判」,黨產會依據黨產條例,處理不當黨產,政黨必須「瘦身」,此與德國經驗相符。法院卻偏採國民黨辯詞,未見民主政黨黨工人數應與政黨支持度相當之憲政常軌,偏狹以國民黨所辯之黨工權益以觀,此不僅違反行政法院向來見解,類此裁定如一體適用,台灣公司永不倒閉,淪為國際笑話。

因此,從部分法官的荒謬「護黨產」裁定理由,突顯「轉型正義」並非只是處理不公不義的黨產問題,民主國家更需從歷史、文化等各面向實踐轉型正義,而對司法的轉型正義,更是刻不容緩!

【座談會】0225「轉型正義與暫時權利保護」


【座談會詳情】

 時間:2017.02.25(六) 09:30-11:45
 地點:台大校友會館三樓 3A會議室(臺北市濟南路一段2之1號)
 主辦單位:永社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rto5wg4IO4Vaoqry2

  我國行政法院中聲請「停止執行」案件,能夠獲得同意、准予停止執行者,堪稱鳳毛麟角。尤其過往國內實務審查「難於回復之損害」的重點,主要集中在得否以「金錢賠償」;因此如公司倒閉、商譽減損等情況,法院動輒以「執行行政處分所造成之損害,非金錢所不能賠償」為由,大量駁回停止執行聲請。

  甚至在喧騰一時之大埔農地聲請停止執行案中,亦以「本件……係以財產為標的之執行,縱致發生居住、財產權益及精神之損害,惟各該損害在一般社會通念上,並非不能以金錢或其他方式為之賠償回復,且參加人對該地上物之所有權人已發放補償費或存入於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內,難謂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為理由,而拒絕停止執行。

  但近日最高行政法院多則「護產」裁定,姑且不論行政法院「罕見」地裁准停止執行,可能導致人民認為法院在擁有黨產的國民黨與手無寸鐵的老百姓間有「大細漢」之分;最高行對黨產會的裁定理由竟認為「國民黨因資金遭凍結,面臨無法支付員工薪資而遭勞動主管查處的窘境,而且解雇數百名員工,足見原處分執行對國民黨而言確屬急迫情事,也對所屬員工等所受損害有『難以回復』情形。」明顯與過往見解不同。依此標準,公司企業就算經營失敗,法院也該為了避免員工被解僱,對主管機關核准公司解散的行政處分「停止執行」?

  為調查處理政黨、附隨組織及其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實轉型正義,不能只靠行政權及立法權,司法在此亦扮演重要角色,然而,我國目前停止執行制度充滿不確定性,缺乏一貫標準。到底怎樣才算急迫情事?甚麼才是難以回復之損害?永社邀請對於行政法制有所研究和有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進行座談,期待能對於建立可行且一貫的停止執行審查基準給出建議。


【主持人】
 高涌誠 / 律師、永社理事長

【與談人】
 許惠峰 /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系所主任暨所長
 連立堅 / 律師、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
 林育丞 /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黃帝穎 / 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時間分配】
 主持人 10min
 與談人 15min
 綜合討論 45min

敬請報名:https://goo.gl/forms/rto5wg4IO4Vaoqry2
臉書活動頁: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978227215611473/

2017年2月24日 星期五

【會後新聞稿】大雨滂沱不減熱情 陪審團推動聯盟 總統府前呼籲 「陪審團制才是正道」


-時間:02/24(五)08:40
-地點:總統府2號門入口前(貴陽街,近重慶南路)
 
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公民參與協會、北社、永社及公督盟等卅幾個團體共同組成的「陪審團推動聯盟」,今天在司法國是會議第四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會議前(24日)於總統府前召開記者會。雖大雨滂沱,卻不減到場參與者的滿滿信心。

陪審團推動聯盟成員,手拿「參審--司法黑幕」的海報,由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手執「陪審」二字看板,一舉加以擊破;象徵官方預設的參審制(三名法官與六位公民共同組成)是假改革,唯有陪審制(全數由12位公民)才是真改革。


張靜理事長更語重心長的表示,本組既然名為「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綜合陪審團制及參審制的各項優缺點,唯有陪審團制才是最符合「全民參與」、「透明公開」以及「親近民意」。

北社社長張葉森醫師強調,陪審團制才是真正落實民意及破除司法黑箱的正道。台灣公民參與協會理事長何宗勳更指出,本次司法國是會議與會委員名單的產生過程疑雲重重,高達九成的非營利組織推薦人選中箭落馬,唯獨張靜理事長一枝獨秀雀屏中選。在本次會議籌備期間,屢屢傳出官方已經預設立場採取參審制,張靜理事長於此情此景,慨然表示「在大雨中,代表八成民意支持的陪審團制,隻身前往會議,真的有『風蕭蕭兮易水寒』的感慨」。


到場支持陪審團制的成員,集體高呼口號「給我陪審、不要參審」鼓舞士氣,給與會的張靜理事長無比的信心,成為推動陪審團制的火車頭,前進總統府,替全民冀望的陪審團制大聲倡議。
 
【出席團體】
台灣陪審團協會、台灣公民參與協會、北社、永社及公督盟等
 
【相關報導】
民視新聞/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 總統姪子受矚目(影像)
http://news.ftv.com.tw/NewsContent.aspx?ntype=class&sno=2017224P06M1

聯合新聞網/府前淒風苦雨 陪審團推動聯盟訴求陪審制
https://udn.com/news/story/1/2305027

蘋果即時/社運團體總統府前抗議 冒雨要求「給我陪審不要參審」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70224/1063295

民報/司改預設立場?民團批假改革:給我陪審、不要參審
http://www.peoplenews.tw/news/72b93f05-a2fa-432b-88d4-effb429fa0be
 

詳情請見:
-台灣陪審團協會臉書頁面
https://www.facebook.com/justice.needjury/posts/1213382435447757
-永社臉書頁面
https://www.facebook.com/taiwanforever2012/posts/1235297346553788

2017年2月23日 星期四

王聖文 郭瑤琪 沒收錢 還是可能被判刑

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2.23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80681


新北市地政局副局長王聖文,日前因案被新北檢調搜索後,當天就從桃園市住處跳樓自殺。媒體報導,警方發現王聖文在住處留下一封遺書,遺書上提及兩個人的名字,稱「我沒有拿某某某、某某某的錢」,究竟是以死明志或畏罪自殺,真正死亡原因仍待進一步調查。

但公務員「沒收錢」,還是可能被判刑,暫且不論圖利罪不以公務員自己獲得利益的特別犯罪型態判定,目前司法人員浮濫的自由心證,仍可能讓沒收錢的公務員被判刑!

王聖文的遺書雖稱沒收錢,但如其仍存活,恐難逃後續刑事責任,這也凸顯司法人員「自由心證」的濫權問題。最明顯的案例,就是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案,就算檢察官查無所謂「行賄」的兩萬美元,僅憑汙點證人前後矛盾的「茶葉罐」證詞起訴貪污,導致「沒收錢」的郭瑤琪在歷經一、二審判決無罪後,仍被最高法院和高院更審翻案,重判八年徒刑,入獄服刑後罹癌,現正化療中。

司法實務上,就算公務員沒收錢,不代表不會被判刑,完全端看偵查的檢察官與承審的法官自由心證而定,而這樣的草率認定貪污,卻無有效救濟機制,郭瑤琪非常上訴被駁回就是一例。

筆者希望民主法治的台灣,能建構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司法環境,讓人民權利皆能獲得救濟,而有相對客觀的標準可依循,更希望不是當前難料又折騰人的司法程序,逼得人民只能以「遺書」聲明「沒收錢」。

2017年2月20日 星期一

Implications of broadcasting trials

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Lin Lee-kai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7.02.19

In the extraordinary appeal hearing filed by Tama Talum, also known by his Chinese name, Wang Guang-lu (王光祿), the Supreme Court — in a break with precedent — allowed an oral argument.

It also allowed the hearing to be broadcast live online.

This constitutes a big step forward toward the creation of the e-court.

However, the implications of making live online broadcasts of hearings the norm should be considered, as well as how it should be done.

Trials are supposed to be open. This is the case for all trials, with the exception of those that involve state secrets, or those that require the protection of an involved individual, for example victims of sexual assault or children.

Most people do not have the time and energy to pay attention to trials, and few think of attending court in person. This being the case, the only trials that attract much attention are often so popular that people have to take a number and wait their turn to attend.

With technological advancements and easy access to the Internet, live online broadcasts can be the answer to the problem of limited seating and can also extend openness, with no temporal or spatial constraints.

In Tama Talum’s extraordinary appeal, the Judicial Yuan set up a dedicated Web site for live broadcasts and a Facebook page so that everyone could watch and leave comments expressing their views. In this way, trials can become more transparent by effectively preventing a judge’s arbitrariness.

All of this would suggest the desirability of making online broadcasts the norm.

That is not to say that there are no problems with the idea of live-broadcasting trials.

Tama Talum’s trial is a case in point. Some of the participants, including witnesses and experts, were reluctant to have themselves broadcast in this way. During segments in which they are present, the screen was filled with PowerPoint slides, while the audio was left on.

Yes, this does reduce pressure on the participants. However, it also makes it difficult to portray the real situation, and this reduces the openness and transparency of the trial.

In particular, since the trial is open, the words and actions of the judge must be closely examined and the witnesses are required to sign an undertaking that they shall be subject to perjury should they give false testimony. Given that, there is little room for privacy protection.

This being the case, the issue of showing what the participants look like and what they are doing without their consent is a moot point.

That said, there are still important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openness of the court and having live broadcasts. It is not simply about the right to use people’s likenesses — there is also a risk that people on the stand, knowing that they are being broadcast to the world, might deliver testimony in a way they otherwise might not.

These issues are sure to come to the fore once online broadcasting of trials becomes the norm.

2017年2月19日 星期日

33死悲劇 誰該負賠償責任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蘋果日報/論壇 2017.02.18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orum/20170218/1058521


蝶戀花33死翻車事故,究竟誰該負責任?引發熱議。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資料照片


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在國道翻覆,造成33死11傷的悲劇,致引起各界對客運司機超時工作的關注與氣憤。而由於此事故的遊覽車,乃靠行於友力運輸公司,也造成誰該負起賠償責任之爭議。

根據日內瓦及維也納《道路交通條約》之規定,車輛須有駕駛人且對其運轉有注意義務,故傳統對交通安全的規範,乃以駕駛人的過失為歸責核心。

則如此次事故,就刑事責任,基於罪止一身原則,以及《刑法》不處罰過失共犯,即便查有司機超長工時,致有血汗班表之事實,對老闆亦難以《刑法》第276條第2項的業務過失致死罪來究責。又在駕駛人已經死亡,致須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為不起訴處分下,本案的刑事部分,恐因此終結。

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商品製造人對於其產品瑕疵所造成的損害,亦負有無過失的連帶責任,故此次事故的被害人及家屬,似可依此向遊覽車製造者,請求損害賠償。惟證諸現況,台灣遊覽車拼裝或改裝的現象所在多有,要證明原車於設計、生產或製造有瑕疵,實有極高的難度,就使此條求償途徑趨於狹窄,甚至堵塞。

至於依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僱用人得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且關於僱用人之責任,乃先推定有過失,再由其自己證明無監督疏失來免責,即採取有利於被害人求償的舉證責任倒置之原則。故就此次遊覽車事故來說,駕駛人所屬的公司,自然就得負起民事賠償責任。

只是有疑問的是,遊覽車司機的僱用人到底是誰?就目前北市勞工局所進行的勞動檢查,發現遊覽車雖靠行於友力運輸公司,但對於車輛與司機的調配與報酬支付等等,卻是由蝶戀花旅行社所掌控,不論有無為勞保給付,初步判定為司機的僱用人。

惟值注意的是,對於公司間的契約,乃屬於私法自治的領域,致無須公示,一般消費者根本無以知悉此等複雜的內部法律關係。因此,是否有僱用關係,就不能以形式,而應從實質面為判斷。

所以,在乘客不可能且也無從得知,司機到底與哪一家公司有僱用關係,以及遊覽車同時打上旅行社與運輸公司的名稱下,就應從客觀認定,兩家公司皆應屬僱用人,致同負連帶賠償責任。

不過,就算對僱用人採取實質與客觀認定,以保障被害人能得到完全的求償保障,但在未來的訴訟請求,仍不能免於訴訟費用、因果關係證明、審判長期化等等的障礙與痛苦。

也因此,主事者如何藉此機會,趕緊檢討與解決低價團、血汗班表、靠行制度、老舊遊覽車汰除等等問題,致帶給民眾更安全、更舒適的旅遊環境,肯定為當務之急。

司改 個案不是禁忌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所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7.02.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079291

一九九一年所發生的汐止吳姓夫婦被殺事件,警方雖立即逮捕兇手王文孝,卻在不相信其是單獨犯案下,又逼使其供出蘇建和等其他共犯。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法改革國是會議將於本月二十日展開分組討論,惟籌備委員會卻先聲明,不討論死刑存廢、特赦及個案。如此未討論就先畫紅線,尤其是個案不語的做法,恐會失去改革契機。

一九八二年,台北土地銀行古亭分行發生持槍搶劫重大案件,引起社會震盪,政府高層不僅要求限期破案,也祭出高達兩百萬元的檢舉獎金。而在案發二十三天後,刑事警察局的專案小組經由線報,找到計程車司機王迎先,並在刑求逼供下自白,卻在所謂現場模擬及尋找贓款過程中,王迎先跳溪自殺。事後,台北市刑大又再逮捕李師科,以致造成一案兩破的荒謬結果。

由於此事件之前,我國刑事訴訟法不允許偵查中被告可請律師在場,無形中就使偵訊趨於密室化,刑求自白的現象,早已是公開的秘密。因王迎先之死,為了避免悲劇再次發生,就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將被告的辯護權延伸至偵查中,尤其是於警察局,亦得選任辯護人,故此條文就被稱為王迎先條款。

雖然,自此修法後,已可於偵查階段找律師在場,但礙於財力,不是每個人都能請律師,故刑求逼供之情事,仍所在多有。而在一九九一年所發生的汐止吳姓夫婦被殺事件,警方雖立即逮捕兇手王文孝,卻在不相信其是單獨犯案下,又逼使其供出蘇建和等其他共犯。而警察在逮捕這些共犯後,又在不告知可請律師,且長時間拘禁超過憲法第八條所規定的二十四小時限制下,就使相關人等不得已自白,並於一九九五年被判死刑定讞。

之後,除有義務律師為蘇建和等人不斷提起再審外,為了解決偵訊密室化的弊端,立法院於一九九七年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即引入美國所謂的米蘭達警語(Mirada Warning),要求執法機關在偵訊前,必須告知被告得保持緘默及得請律師之權利,更沿襲英國法制,增訂第一百條之一,強制要求訊問過程必須全程錄音錄影,以打破密室化。故此條文,又被稱為蘇建和條款。

任何改革都是因具體案件的不公不義所引起,故司改會議不談個案所凸顯的制度缺失,就注定是天馬行空的各說各話,甚或成為名嘴式的發言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