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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4日 星期二

評林益世案判決與法官自請評鑑問題

黃帝穎

極光期刊2013.06.04
http://blog.roodo.com/aurorahope/archives/25272420.html


一、前言

各界對於北院判決林益世「貪污無罪」的法官,罵他們是「恐龍法官」,而三位法官以自請法官評鑑方式「自清」,但《法官法》第30條第3項明文規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簡單的說,法官自請評鑑,並無助於對社會釋疑判決違法的問題。因此,林益世貪污無罪之判決理由,仍是各界檢視的重心。

二、北院兼採實質影響力說與法定職權說?

首先,各界批評北院為什麼只對陳前總統採「實質影響力說」,擴張總統的法定職務範圍,進而依據「違背職務收賄罪」判決阿扁「無期徒刑」;但對林益世卻採「法定職權說」,認為林益世擔任立委的法定職務,不及於中鋼等官股企業的簽約,因此判決林益世貪污無罪。

馬的歷史定位就是護貪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立法院在上月底夜襲三讀通過會計法第九十九條之一修正案,導致民怨沸騰,理由在於協商條文第三項未將民代「公款私用」的貪污行為排除在除罪化條款之外。也就是說,教授用政府補助研究計畫費來買按摩椅,不論是本法修正前後,都被認定是貪污的行為;但是民代用業務費喝花酒,在新法通過後卻不用負責、入監服刑者甚至可以直接出獄。同樣是貪污行為,為什麼這樣的修法文字卻讓典型貪污者由地獄飛到天堂?據報載,現在立法院議事處急著把案子送到總統府,在總統尚未公布三讀條文讓法律生效以前,我們要問的是:到底還有沒有補救措施?

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條,針對三讀通過的法律案,未發言反對的委員可以在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但下次院會(臨時會)要等到六月下旬,明顯已經來不及阻止這場法治悲劇。但依據憲法第七十二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總統收到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後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十日內核可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而這也已是目前能夠阻止爭議條文生效的最後手段,但行政院長江宜樺卻打算蒙眼放行、護貪到底。馬總統,清廉不是你的生命、甚至比你的生命還重要嗎?林益世與賴素如,你不是切割得很乾淨嗎?這樣的一個護貪條文,就要跟你沾上邊了,你警覺到了嗎?


*本文經刪減後刊登於自由時報 2013.06.04〈馬英九表現的機會〉,此為原稿全文。

馬英九表現的機會

李彥賦

自由時報2013.06.04


依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四十二至四十四條,針對三讀通過的法律案,未發言反對的委員可以在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復議」,但下次院會(臨時會)要等到六月下旬,明顯已經來不及阻止這場法治悲劇。不過,依據憲法第七十二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總統收到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後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十日內核可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而這也是目前能夠阻止爭議條文生效的最後手段,但行政院長江宜樺卻打算蒙眼放行、護貪到底。馬總統,清廉不是你的生命、甚至比你的生命還重要嗎?林益世與賴素如,你不是切割得很乾淨嗎?這樣的一個護貪條文,就要跟你沾上邊了,你警覺到了嗎?



(作者為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馬吳涉嫌賄選 證人說話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6.04


彰化地檢署起訴卓伯仲貪污的起訴書中,意外指出馬英九、吳敦義於二一二年總統大選涉嫌賄選,且有政治獻金申報不實等違法問題,監察院與特偵組應立即調查!

彰檢起訴書所列證據清單第三十項揭示,證人應寶國(時任馬吳全國競選總部核銷人員)證稱:「彰化競選總部申報之核銷單據中,有部分因為單價過高沒有申報至監察院。」更誇張的是,卓伯仲於起訴後也發表聲明說,對於被指侵占馬吳競選經費,總統大選投入的人力、物力,早已超過黨部核撥金額。換言之,不論是馬吳全國總部承辦人或是馬吳彰化總部的卓伯仲,皆指出馬吳政治獻金未如實申報。

2013年6月3日 星期一

我的智慧,不是你的財產(0603推薦閱讀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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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日 星期六

不辦源頭還辦個屁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2013.06.0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1/today-o7.htm


彰化地檢署日前針對環保袋採購弊案,將卓伯仲等十六人依貪污罪嫌起訴,對此,卓伯源受訪時表示,檢方「沒有查到公務員收到任何好處,廠商更沒有送公務員任何一毛錢」,因此不能按照圖利罪起訴。在這群法律系畢業的高官你來我往、相互叫囂之下,似乎也讓我們看到了檢調「辦綠不辦藍」的真實圖像。

卓縣長的一席話,其實點出了檢方起訴內容的最大問題:「瀆職的主體」以及「得利的對象」到底是誰?首先,依照檢方的起訴條文來看,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乃「違法圖利」之罪,只要有公務員明知違法而使有人從中得利即能成罪。在本案中,檢方只辦到採購違法、「敝盛公司」得標的部分便起訴,卻隻字未提卓伯仲為什麼對敝盛公司百般優待、甚至無償挪用馬、吳競選總部一千萬資金供其資金周轉?背後是否有行賄的事實,但只因「收賄者」是不具公務員身分的卓伯仲?這些金流方向及犯罪動機在扁案中交代得一清二楚,但從彰檢起訴書中卻皆不得而知!

此外,彰檢在起訴書中甚至明確表明,卓伯仲在所有相關業務都得到卓伯源的充分授權,也因此卓伯仲才得以據此脅迫相關承辦人員。但彰檢卻刻意忽略卓伯源是否有賦予卓伯仲發揮「實質影響力」的事實,使其全身而退。當初在龍潭購地案中,辜仲諒與吳淑珍皆證稱「扁均不知情」,但最高法院以及特偵組卻以臆測之詞認定扁「不可能不知情」,而判扁為貪污共犯;如果用相同的標準來看,卓伯仲利用彰縣的台北辦公室與廠商斡旋、利用首長官邸對縣府官員下令指揮,卓伯源應該都「不可能不知情」,「瀆職的主體」呼之欲出,但彰檢卻未起訴卓伯源,這種切割辦案、辦綠不辦藍的偵查結果,明顯已構成刑法「濫權不追訴」的刑事責任!

2013年5月31日 星期五

只准中央社刻意造神 不准網友善意轉載


李彥賦(永社公共關係委員會副主委)


一、前言

繼陳為廷同學日前散布「新竹市隨機綁架小孩」事件遭警方函送裁罰後,針對日前民眾在網路流傳菲勞購買便當遭到歧視涉嫌造假一事,內政部長李鴻源先以散布謠言的行為「絕對有刑責」來恫嚇網友,當事人董小姐及立報記者赴警局說明時皆坦承是「聽來的」,警方最後則以「危害國家形象」為由依社維法開罰。造假雖然使人憤怒,但馬政府如此轉移焦點的做法恰當嗎?對外軟趴趴,對內硬梆梆,難道這就是馬英九跟周公學到的治國方針嗎?

二、警世寓言的法律責任?

依據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其中拘留、罰鍰不過只是行政處罰,根本不涉刑責,李部長顯然是搞不清楚狀況。且根據行政罰法的規定,國家欲處罰行為人時,必須由行政機關就行為人的故意、過失負舉證責任,而不是直接認定行為人就是故意說謊。因此,董小姐既已表示該故事絕非杜撰、事件發生在中和區的某家便當店,主張為謠言的警方即須負事件為假的舉證責任。

2013年5月30日 星期四

與白狼共舞

黃帝穎

自由時報2013.05.30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30/today-o5.htm


媒體報導,潛逃中國的通緝犯白狼張安樂將於六月底返台。刑事局認為,當初曾建議不予核准文書認證,就是怕白狼不是為了回台投案,而是企圖取得文書認證,再據以取得第三國旅行證件,屆時恐難以掌握其行蹤,影響我方偵辦作為。但奇怪的是,今年三月海基會態度堅決,不顧刑事局的反對,執意核發台胞證的公證書給白狼,馬政府擺明要給白狼有回台「投案」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