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u Ching-chin 吳景欽
(Wu Ching-chin is an associate professor, chair of Aletheia University’s law department and director of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Translated by Edward Jones
TAIPEI TIMES / Editorials 2015.07.22
http://www.taipeitimes.com/News/editorials/archives/2015/07/22/2003623603
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engaged in the wanton arrest of human rights lawyers: So far more than 180 have been arrested. The move has once again sparked international concern at the serious reversal of human rights in China and focused attention on the country’s legal environment.
Chinese lawyers are having to constantly tread a fine line between upholding the law and falling foul of the authorities.
In Taiwan, if for reasons of self-defense or self-interest, a defendant gives false statements or attempts to suppress evidence during the judicial process, they will not be subject to charges of perjury, or of concealing or destroying evidence.
However, if the defense incites the defendant to lie or suppress evidence, as a secondary party to the main offender, the attorney could be prosecuted for aiding and abetting perjury or concealment of evidence.
Aside from protecting a defendant against incriminating themselves, this also prevents prosecutors from using the gray area of aiding and abetting perjury as a tactic to threaten a defense counsel, which allows defense attorneys to stop their client being ambushed by the prosecution.
Article 306 of China’s Criminal Code is specifically directed at defense attorneys and defines as perjury the act of aiding or coercing any party to conceal evidence, which carries a penalty of up to three years in prison. In serious cases, the sentence can be extended to three to seven years.
By using the terms “aid” and “coerce,” the language is kept vague and imprecise, which means no matter how cautious defense attorneys are, they could be prosecuted for concealment of evidence at the slightest pretext and even given a prison sentence.
It is ironic that the system of legal defense, originally intended to protect a defendant’s rights, can cause Chinese defense attorneys to be thrown into jail themselves. This has produced a chilling effect, where lawyers are silenced out of fear. Since this is China, there only needs to be a sensitive, high-profile human rights case, and most lawyers will be reluctant to get involved.
Despite having to exist in such a dangerous environment, there are still a large number of plucky Chinese human rights lawyers who courageously resist a legal system in which the scales are forever weighted in favor of the government. However, it is still China. Lawyers who challenge the authority of the government — and there are those who even hope to reform the power structure of the country — have already had ample practice within the nation’s legal system.
According to Article 290 of China’s Criminal Code, in serious cases of mass disruption to social order, which prevent the work, manufacturing or business operations, convicted ringleaders are given prison sentences from three to seven years. Participants in such cases can be charged and given a fixed-term imprisonment of up to three years.
Therefore, since China’s human rights lawyers work on cases collaboratively in groups of three or more — and have, as Beijing sees it, stirred up social tensions by manipulating dozens of legal cases — they are classified by authorities as criminal gangs harmful to public order. This is the basis on which human rights lawyers in China are being arrested and rooted out.
Human rights lawyers in China are seen as dangerous and threatening, and are even treated as criminals. This is nothing less than a wake-up call to the world over Chinese President Xi Jinping’s (習近平) so-called “Chinese Dream.”Taiwanese lawyers should give Chinese lawyers their assistance and vocal support.
2015年7月23日 星期四
2015年7月22日 星期三
「一中同表」牴觸民主憲法
黃帝穎(律師、永社理事)
台灣新社會智庫 2015.07.21
www.taiwansig.tw/index.php/政策報告/憲政法制/6729-「一中同表」牴觸民主憲法
中國國民黨總統參選人洪秀柱提出「一中同表」,引發社會高度疑慮,不只民眾無法接受,連國民黨的自家主席與立委都不買單,雖然一度傳出洪秀柱允諾國民黨立委不再談一中同表,但洪秀柱從未正式宣佈放棄「一中同表」的主張,更未向在國民黨內初選階段力挺洪的「一中同表」支持者道歉,足認「一中同表」為洪秀柱在台灣主體及兩岸關係處理的核心理念。
值得討論的是,「一中同表」牴觸民主憲法,違反國民主權原則,在現行中華民國憲法上,沒有合憲的空間。
洪秀柱對「一中同表」的定義,依據媒體報導,2015年7月洪秀柱邀請國民黨立委餐敘,允諾不再談「一中同表」,但洪秀柱臉書當日下午立即打臉國民黨立委,續談與國民黨中央不同調的「一中同表」,洪透過臉書上傳影片闡述:「一中同表就是說兩岸說一樣的話,把兩岸是甚麼關係說清楚」,不過這樣的「一中同表」主張,恐是在國際法上消滅中華民國。
按照公元1971年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國藉此解讀其合法的領土及主權範圍包括台灣,但洪秀柱的「一中同表」是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說一樣的話,用同樣的基礎把兩岸關係說清楚,等於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片面宣稱擁有台灣主權的合法性,在國際法上徹底消滅中華民國,否定台灣主權
尤其甚者,洪秀柱曾接受專訪表示:「我不能說中華民國的存在,因為變成中華民國的存在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存在,變成兩國論啊」,等於公開否定「中華民國」,但中華民國憲法第35條明文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明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洪秀柱如果不是把中華民國憲法當廢紙,就是宣示洪當選總統後將修憲,要廢掉的憲法第35條明文規定,未來的總統對外將不代表中華民國。
可議的是,洪秀柱被媒體問到違法課綱問題時,還提到中華民國憲法,洪推稱「總綱要根據中華民國憲法來編」,雖然教育界認為洪秀柱混淆憲法與史實,但洪的說法,對國民黨支持者而言,也看似中華民國憲法的護法者。但萬萬沒想到,洪秀柱「效忠憲法」的假象完全禁不起考驗,洪秀柱竟然為了遵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的運作,而直言「不能說中華民國的存在」。
......閱讀完整內容請至:台灣新社會智庫 / 「一中同表」牴觸民主憲法
台灣新社會智庫 2015.07.21
www.taiwansig.tw/index.php/政策報告/憲政法制/6729-「一中同表」牴觸民主憲法
中國國民黨總統參選人洪秀柱提出「一中同表」,引發社會高度疑慮,不只民眾無法接受,連國民黨的自家主席與立委都不買單,雖然一度傳出洪秀柱允諾國民黨立委不再談一中同表,但洪秀柱從未正式宣佈放棄「一中同表」的主張,更未向在國民黨內初選階段力挺洪的「一中同表」支持者道歉,足認「一中同表」為洪秀柱在台灣主體及兩岸關係處理的核心理念。
值得討論的是,「一中同表」牴觸民主憲法,違反國民主權原則,在現行中華民國憲法上,沒有合憲的空間。
洪秀柱對「一中同表」的定義,依據媒體報導,2015年7月洪秀柱邀請國民黨立委餐敘,允諾不再談「一中同表」,但洪秀柱臉書當日下午立即打臉國民黨立委,續談與國民黨中央不同調的「一中同表」,洪透過臉書上傳影片闡述:「一中同表就是說兩岸說一樣的話,把兩岸是甚麼關係說清楚」,不過這樣的「一中同表」主張,恐是在國際法上消滅中華民國。
按照公元1971年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國藉此解讀其合法的領土及主權範圍包括台灣,但洪秀柱的「一中同表」是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說一樣的話,用同樣的基礎把兩岸關係說清楚,等於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片面宣稱擁有台灣主權的合法性,在國際法上徹底消滅中華民國,否定台灣主權
尤其甚者,洪秀柱曾接受專訪表示:「我不能說中華民國的存在,因為變成中華民國的存在跟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存在,變成兩國論啊」,等於公開否定「中華民國」,但中華民國憲法第35條明文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明定「中華民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洪秀柱如果不是把中華民國憲法當廢紙,就是宣示洪當選總統後將修憲,要廢掉的憲法第35條明文規定,未來的總統對外將不代表中華民國。
可議的是,洪秀柱被媒體問到違法課綱問題時,還提到中華民國憲法,洪推稱「總綱要根據中華民國憲法來編」,雖然教育界認為洪秀柱混淆憲法與史實,但洪的說法,對國民黨支持者而言,也看似中華民國憲法的護法者。但萬萬沒想到,洪秀柱「效忠憲法」的假象完全禁不起考驗,洪秀柱竟然為了遵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上的運作,而直言「不能說中華民國的存在」。
......閱讀完整內容請至:台灣新社會智庫 / 「一中同表」牴觸民主憲法
2015年7月19日 星期日
非戰憲法被突破了嗎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台灣永社常務理事)
民報/專欄 2015.07.1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2bc1d17-06bf-4286-92db-b20053e463e7
即便有在野政黨退席抗議,日本眾議院仍在7月15日通過安全保障關連法的修正案。由於此法將爭議已久的集體防衛權加以解禁,致引發日本是否已衝破非戰憲法的疑慮。
不僅由聯合國總司令部(General Headquarters;GHQ)所佔領,關於日本的新憲法,亦由盟軍統帥麥克阿瑟所主導,並由具有法律學位的美國軍官為起草。因此,日本現今的憲法,竟非出自本國人之手,此於世界的制憲慣例來說,實屬相當罕見的例子。
而新憲法的主軸,除民主化外,即是將日本非軍事化,此可從日本憲法第9條所揭示的和平主義思想為表徵。根據此條文第1項,日本不僅永遠放棄戰爭的發動權,對於國際紛爭的解決,也不以武力為解決手段。尤其在同條第2項,更直接明文不能保有任何陸海空軍的戰力,並自行否定日本的交戰權,以來宣示非軍事化的決心。所以,如從文義來看,日本僅有個別、被動的自衛權,而不可能擁有集體、主動的防衛權。
只是憲法的應為規範,往往敵不過國際情勢的瞬息萬變。美國為了強化東北亞防衛,致促使日本籌組警察預備隊,而成為自衛隊的前身。同時,在美、日於1951年簽訂安全保障條約下,日本內閣對於憲法第9條自衛權的解釋,就理所當然的擴張至與其簽有集體安全條約的國家。而從1980年代開始,日本在成為經濟大國後,美國亦要求其須負有更多的國際義務,尤其是分擔美國於東亞防衛所支出的龐大費用,而不能只是坐享其成。執政的自民黨就得配合此趨勢,將集體自衛權的範圍再度擴大,即只要與日本有密切相關的國家遭受攻擊,即視同對本國的攻擊,日本因此具有防衛之權利。惟所謂與日本密切相關之國家所指為何,乃完全繫於執政者的恣意認定,且如此藉由自我防衛權的擴張,也必然踩到了憲法第9條的紅線,致使當時的內閣以「憲法不許」致擱置了此決議。
也因此,在1991年,波灣戰爭爆發後,日本雖負擔了最多的軍費,卻因海外派兵受阻,致無法享有相對應的國際利益。這讓許多右派政黨與團體認為,惟有修改憲法第9條,才能使日本在國際社會成為真正的政治大國。只是依據日本憲法第96條第1項,憲法修正案須有參、眾兩院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同意,並提交國民以過半數為複決後,才能生效。故即便是兩院議員席次皆過半,且亟欲修憲的安倍內閣,亦無法突破此高門檻的障礙。
只是在面對與相鄰國家,尤其是與中國的領土衝突有增無減的態勢下,安倍內閣就於去年中,又再行擴張自衛權的定義,即與日本有緊密關係的他國,如美、澳,甚至是菲律賓等,遭受武力攻擊致對本國國民造成明顯且立即之危險時,為維護國家存立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仍可與他國進行攻擊性的防禦。而在今年,以自民黨為首的右派聯盟,又以眾議院席次的絕對優勢,正式將集體防衛權明文化,就算被參議院否決或六十天內未議決,但根據日本憲法第59條第2項,執政聯盟仍可藉由眾議院超過三分之二以上席次,來再行議決並通過此案。
若果如此,此次安保法的修正,雖無修憲之名,卻已將日本憲法第9條束之高閣,不僅得面臨違憲訴訟之挑戰,亦難解消鄰國對軍國主義復辟之疑慮。
民報/專欄 2015.07.18
http://www.peoplenews.tw/news/52bc1d17-06bf-4286-92db-b20053e463e7
(圖片來源: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
即便有在野政黨退席抗議,日本眾議院仍在7月15日通過安全保障關連法的修正案。由於此法將爭議已久的集體防衛權加以解禁,致引發日本是否已衝破非戰憲法的疑慮。
不僅由聯合國總司令部(General Headquarters;GHQ)所佔領,關於日本的新憲法,亦由盟軍統帥麥克阿瑟所主導,並由具有法律學位的美國軍官為起草。因此,日本現今的憲法,竟非出自本國人之手,此於世界的制憲慣例來說,實屬相當罕見的例子。
而新憲法的主軸,除民主化外,即是將日本非軍事化,此可從日本憲法第9條所揭示的和平主義思想為表徵。根據此條文第1項,日本不僅永遠放棄戰爭的發動權,對於國際紛爭的解決,也不以武力為解決手段。尤其在同條第2項,更直接明文不能保有任何陸海空軍的戰力,並自行否定日本的交戰權,以來宣示非軍事化的決心。所以,如從文義來看,日本僅有個別、被動的自衛權,而不可能擁有集體、主動的防衛權。
只是憲法的應為規範,往往敵不過國際情勢的瞬息萬變。美國為了強化東北亞防衛,致促使日本籌組警察預備隊,而成為自衛隊的前身。同時,在美、日於1951年簽訂安全保障條約下,日本內閣對於憲法第9條自衛權的解釋,就理所當然的擴張至與其簽有集體安全條約的國家。而從1980年代開始,日本在成為經濟大國後,美國亦要求其須負有更多的國際義務,尤其是分擔美國於東亞防衛所支出的龐大費用,而不能只是坐享其成。執政的自民黨就得配合此趨勢,將集體自衛權的範圍再度擴大,即只要與日本有密切相關的國家遭受攻擊,即視同對本國的攻擊,日本因此具有防衛之權利。惟所謂與日本密切相關之國家所指為何,乃完全繫於執政者的恣意認定,且如此藉由自我防衛權的擴張,也必然踩到了憲法第9條的紅線,致使當時的內閣以「憲法不許」致擱置了此決議。
也因此,在1991年,波灣戰爭爆發後,日本雖負擔了最多的軍費,卻因海外派兵受阻,致無法享有相對應的國際利益。這讓許多右派政黨與團體認為,惟有修改憲法第9條,才能使日本在國際社會成為真正的政治大國。只是依據日本憲法第96條第1項,憲法修正案須有參、眾兩院三分之二以上的議員同意,並提交國民以過半數為複決後,才能生效。故即便是兩院議員席次皆過半,且亟欲修憲的安倍內閣,亦無法突破此高門檻的障礙。
只是在面對與相鄰國家,尤其是與中國的領土衝突有增無減的態勢下,安倍內閣就於去年中,又再行擴張自衛權的定義,即與日本有緊密關係的他國,如美、澳,甚至是菲律賓等,遭受武力攻擊致對本國國民造成明顯且立即之危險時,為維護國家存立及國際和平與安全,仍可與他國進行攻擊性的防禦。而在今年,以自民黨為首的右派聯盟,又以眾議院席次的絕對優勢,正式將集體防衛權明文化,就算被參議院否決或六十天內未議決,但根據日本憲法第59條第2項,執政聯盟仍可藉由眾議院超過三分之二以上席次,來再行議決並通過此案。
若果如此,此次安保法的修正,雖無修憲之名,卻已將日本憲法第9條束之高閣,不僅得面臨違憲訴訟之挑戰,亦難解消鄰國對軍國主義復辟之疑慮。
中國夢 維權律師的惡夢
吳景欽(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兼系主任、永社理事)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8966
中國近來大肆逮捕維權律師,人數已超過一百八十人,此舉再度引發國際對中國人權倒退的嚴重關注。而此動作更暴露出中國的律師隨時走在鋼索上的現況。
在台灣,基於人的自我防衛與自私自利的本能,對於被告在刑事程序中,有說謊或湮滅證據等行為,並不會成立偽證罪或湮滅證據罪。也因此,就算辯護律師慫恿被告說謊或湮滅證據,本於教唆從屬正犯之理,也不會有教唆偽證或湮滅證據之問題。之所以如此的原因,除保障被告的不自證己罪權外,也在避免檢察官以模糊的教唆偽證之理由來要脅被告方,致可讓辯護人無後顧之憂。
只是在中國,根據其刑法第三○六條第一項,特別針對刑事訴訟的辯護人,設有法定刑三年以下的幫助當事人湮滅證據及引誘做偽證等罪,情節嚴重者,甚至還可處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而由於所謂幫助或引誘等字眼,乃屬於相當空泛且不明確之用語,就算辯護人時時小心翼翼,也會動輒被以教唆偽證等罪起訴,甚至判刑。本是為防止被告權利受侵害的辯護制度,反可能讓律師身陷囹圄,如此所產生的寒蟬效應,導致只要碰到高度敏感的人權案件,律師恐多會望之卻步。
而即使是在如此的環境之下,中國仍有不少的維權律師,敢勇於對抗這個天平永遠傾斜於政府的司法體制。只是中國畢竟是中國,對於這種想挑戰國家公權力,甚至想改變社會結構的力量,早已在法制裡做好了萬全準備。如根據中國刑法第二九○條第一項,針對聚眾騷擾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等等無法進行者,對於首謀可處三到七年、參與者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故這些人權律師,就會被中國的執法機關,以有三人以上的相互勾結及分工合作,且為操控數十宗司法案件而來滋擾社會,致屬於妨害公共秩序的犯罪集團之理由,來加以逮捕與掃蕩。
維權律師,身處中國,被當成是洪水猛獸,甚至被以犯罪者對待。這不啻是給世人對中國夢的一個警惕,台灣更該給這些律師最大的聲援與幫助。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5.07.18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898966
中國近來大肆逮捕維權律師,人數已超過一百八十人,此舉再度引發國際對中國人權倒退的嚴重關注。而此動作更暴露出中國的律師隨時走在鋼索上的現況。
在台灣,基於人的自我防衛與自私自利的本能,對於被告在刑事程序中,有說謊或湮滅證據等行為,並不會成立偽證罪或湮滅證據罪。也因此,就算辯護律師慫恿被告說謊或湮滅證據,本於教唆從屬正犯之理,也不會有教唆偽證或湮滅證據之問題。之所以如此的原因,除保障被告的不自證己罪權外,也在避免檢察官以模糊的教唆偽證之理由來要脅被告方,致可讓辯護人無後顧之憂。
只是在中國,根據其刑法第三○六條第一項,特別針對刑事訴訟的辯護人,設有法定刑三年以下的幫助當事人湮滅證據及引誘做偽證等罪,情節嚴重者,甚至還可處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而由於所謂幫助或引誘等字眼,乃屬於相當空泛且不明確之用語,就算辯護人時時小心翼翼,也會動輒被以教唆偽證等罪起訴,甚至判刑。本是為防止被告權利受侵害的辯護制度,反可能讓律師身陷囹圄,如此所產生的寒蟬效應,導致只要碰到高度敏感的人權案件,律師恐多會望之卻步。
而即使是在如此的環境之下,中國仍有不少的維權律師,敢勇於對抗這個天平永遠傾斜於政府的司法體制。只是中國畢竟是中國,對於這種想挑戰國家公權力,甚至想改變社會結構的力量,早已在法制裡做好了萬全準備。如根據中國刑法第二九○條第一項,針對聚眾騷擾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等等無法進行者,對於首謀可處三到七年、參與者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故這些人權律師,就會被中國的執法機關,以有三人以上的相互勾結及分工合作,且為操控數十宗司法案件而來滋擾社會,致屬於妨害公共秩序的犯罪集團之理由,來加以逮捕與掃蕩。
維權律師,身處中國,被當成是洪水猛獸,甚至被以犯罪者對待。這不啻是給世人對中國夢的一個警惕,台灣更該給這些律師最大的聲援與幫助。
2015年7月18日 星期六
國民黨的24個分裂人格?
李彥賦(作者為永社公關委員會副主委)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7.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82235
朱立倫接任國民黨主席迄今已逾半年,2016總統立委選舉距今也只剩半年,這個月可說是國民黨的歷史性中點,不過近日荒腔走板的作風,卻令人不禁質疑,究竟是朱立倫在市長與主席之間忙得焦頭爛額作得力不從心?還是這個百年大黨壓力過大患上精神分裂症?
不論是從總統候選人訪美議題開始,黨的立場就跟即將在本周全代會通過提名的黨籍候選人立場不同,更撇開黨籍候選人本身對於兩岸外交的主張在這兩個半月之間就有12種不同的說明與立場不談,國民黨在這個月就已經出現了好幾次行為以及思維認知的障礙:譬如上周國民黨用同一篇新聞稿大方承認自己收了頂新魏家525萬,一面又說人家負面抹黑;本周又大張旗鼓地在各類傳媒版面拿著幾張千餘元的發票大作文章,譴責民進黨資助反課綱學生是無恥的利用、是「在校園操弄政治」。不過,如果幾把雨傘、幾千元的「經濟資助」就能輕易的被連結為「政治介入」,國民黨大力宣揚服貿貨貿「利大於弊」的「中國讓利」,為什麼就可以天真的不考慮未來的中國介入台灣內政的政治影響?
更離譜的是,國民黨近日以「言論自由保障者」自居,發布文宣譴責民進黨報個警就是在打壓言論自由,然而不到24小時,黨主席朱立倫就親自宣布不准「打著藍旗反藍旗」,火速開除5名黨員。雖然按照馬王政爭時,法院對於國民黨鍘王作出違反民主程序的認定,此次遭到開除黨籍的當事人,應可針對國民黨完全未賦予任何陳述意見機會的重大程序瑕疵,向法院提出確認黨籍存在之訴以及假處分等相關定暫時狀態的救濟程序,但是這種「一言堂式的藍色恐怖」,箝制的恐不僅是黨員的對外言論,影響的範圍甚至包括下半年度的立法院議案表決。
去年聽取民意同意台聯停建核四、刪除81億預算提案的李慶華、羅淑蕾、羅明才、丁守中等國民黨籍立委,未來的表決行為絕對將受到首當其衝的影響。在這種完全不尊重民主程序、以黨意為絕對標準的小警總氛圍下,國民黨還好意思講言論自由?難道是患上小說「24個比利」中的精神分裂症嗎?
自由時報/自由開講 2015.07.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1382235
國民黨主席朱立倫15日在中常會中,極為慎重的表示,絕不容許打著藍旗反藍旗的行為。 (圖片來源:自由時報/記者叢昌瑾攝) |
朱立倫接任國民黨主席迄今已逾半年,2016總統立委選舉距今也只剩半年,這個月可說是國民黨的歷史性中點,不過近日荒腔走板的作風,卻令人不禁質疑,究竟是朱立倫在市長與主席之間忙得焦頭爛額作得力不從心?還是這個百年大黨壓力過大患上精神分裂症?
不論是從總統候選人訪美議題開始,黨的立場就跟即將在本周全代會通過提名的黨籍候選人立場不同,更撇開黨籍候選人本身對於兩岸外交的主張在這兩個半月之間就有12種不同的說明與立場不談,國民黨在這個月就已經出現了好幾次行為以及思維認知的障礙:譬如上周國民黨用同一篇新聞稿大方承認自己收了頂新魏家525萬,一面又說人家負面抹黑;本周又大張旗鼓地在各類傳媒版面拿著幾張千餘元的發票大作文章,譴責民進黨資助反課綱學生是無恥的利用、是「在校園操弄政治」。不過,如果幾把雨傘、幾千元的「經濟資助」就能輕易的被連結為「政治介入」,國民黨大力宣揚服貿貨貿「利大於弊」的「中國讓利」,為什麼就可以天真的不考慮未來的中國介入台灣內政的政治影響?
更離譜的是,國民黨近日以「言論自由保障者」自居,發布文宣譴責民進黨報個警就是在打壓言論自由,然而不到24小時,黨主席朱立倫就親自宣布不准「打著藍旗反藍旗」,火速開除5名黨員。雖然按照馬王政爭時,法院對於國民黨鍘王作出違反民主程序的認定,此次遭到開除黨籍的當事人,應可針對國民黨完全未賦予任何陳述意見機會的重大程序瑕疵,向法院提出確認黨籍存在之訴以及假處分等相關定暫時狀態的救濟程序,但是這種「一言堂式的藍色恐怖」,箝制的恐不僅是黨員的對外言論,影響的範圍甚至包括下半年度的立法院議案表決。
去年聽取民意同意台聯停建核四、刪除81億預算提案的李慶華、羅淑蕾、羅明才、丁守中等國民黨籍立委,未來的表決行為絕對將受到首當其衝的影響。在這種完全不尊重民主程序、以黨意為絕對標準的小警總氛圍下,國民黨還好意思講言論自由?難道是患上小說「24個比利」中的精神分裂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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