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帝穎(作者為律師、永社副理事長)
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2019.01.17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261865
監察院日前不分藍綠監委,通過管中閔彈劾案,認定管中閔擔任政務官乃至機關首長期間,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禁止兼職」規定,透過匿名常態性為週刊撰稿,獲取每月五萬元的兼職報酬,違法事證明確,讓馬總統提名的監委也贊同彈劾。
除了管的彈劾案將移送公懲會懲戒,最重得「撤職」管的校長職務外,主管機關教育部依法得「解聘」管中閔校長職務,亦得在公懲會審議前,依法對管「停職」,僅提供法律依據,供潘部長卓參。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亦即,管中閔違法兼職,事證明確,經監察院彈劾通過,即管行為違反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應予解聘或免職。
更明確的是,同法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管中閔為國立台灣大學校長,依法主管機關為教育部,教育部在監察院不分藍綠通過彈劾案後,依法得「解聘」管中閔。
至於教育部是否需等公懲會決議(相當於司法判決)後,才能解聘或停職管中閔,法律上並未限制教育部執法。舉例來說,朱立倫市府對於新北市爆發校長涉入營養午餐案,亦未待司法判決,新北市教育局即依法停職涉案校長。也就是說,教育機關執法,無需待司法判決。
台大校長違法被彈劾後仍穩坐高位,會給社會何種示範,請教育部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