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
永社提出司法改革建言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正由總統府籌備中,該會議乃作為推動司法改革的平台,永社成立宗旨既在促進台灣民主憲政法治之永續發展,永社自當積極參與討論及提出建言,以謀求最妥適的司法改革方向及成果,因此台灣永社提出以下建言:
一、司法組織改革
(一)司法院審判機關化:
採一元稱之為「最高法院」或「司法院」, 或採二元稱之為「最高法院」
及「憲法法院」二單位。
(二)制定新法調整最高法院法官人數。
(三)廢除司法官考試:
法官自一定資歷之律師及相關人士中甄選。
(四)在一定期間汰除一定比例不適任法官。
二、司法制度改革
(一)審判程序改革:
落實實質合議審判,並避免單一法官主導合議庭。落實審理集中化(連
續審理)以改善審判效率及品質。
(二)引進陪審團制度,以實現人民參與審判理念,並避免法官恣意與專斷。
(三)司法行政改革:
(三)司法行政改革:
借鏡企業及科學管理之功能及人才,以改善審判品質及效率,並減少法
官工作量。
(四)裁判書白話文化:
以增進人民理解裁判內容及公平正義理念。
三、檢察官之定位與改革
(一)貫徹審檢分立(隸):
檢察官不得準用法官法,法院與檢察署各自獨立,例如「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應正名為「台灣台北檢察署」。
(二)制定檢察官法及檢察署組織法,並規定檢察官偵查獨立性範圍及上級檢
察官指揮下級檢察官偵查之準則或法律。
(三)釐清偵查不開原則所規範之對象及其界限。
(四)檢察官可由檢察官考試及由一定年資之律師中甄選。
(五)在一定期間汰除一定比例不適任檢察官。
四、律師功能之強化
(一)強化律師自律制度。
(二)律師資訊公開。
(三)單一入會,全國執業。
(四)擴大強制律師訴訟代理之範圍。
五、法學教育
(一)增加法律實務習作、書狀撰寫及模擬法庭訓練。
(二)增強外國語言能力
詳情請見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網站: